「司法种族主义、警察暴力与抗议中的暴力」完整版文字整理
美国明州黑人乔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被白人警察压颈致死,引发全国至少140个城市爆发抗议示威,少数城市出现了激烈的暴力抗议。6月13日,我在纽约文化沙龙和湾区文化沙龙主办的“种族问题和撕裂的美国社会”线上系列沙龙的第一期中,以《司法种族主义、警察暴力与抗议中的暴力》为题,探讨了下列问题:
1.美国司法系统是否存在系统性的种族歧视?黑人因为高犯罪率而成为警察频繁执法的对象,可以将其归咎于罪有应得吗?黑人犯罪率高是否可以完全归因于黑人整体社区文化?
2. 警察执法暴力是否为个案,示威抗议为什么要针对整个警察体系?美国警察暴力泛滥有着什么样的历史背景?
3. 抗议的边界在哪里?对于抗议中的打砸又要如何看待?
感谢“澎湃新闻”记者张家乐帮助整理讲座内容,以下是除问答环节外的完整版誊录稿(澎湃发表版略去了“抗议中的暴力”一部分)。讲座中引用的史实与数据,可以参考我之前列出的一些相关书目,这里不再逐一随文注明。
第一部分、司法种族主义
1.1 黑人是咎由自取吗?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监狱人口,并且为全世界人均监禁率最高的国家。在美国,2018年,每十万人有698人被监禁,囚禁总数近230万人(其中有五分之一并未正式定罪,仅因交不起保释金等原因而关押在拘留所中;以下除了特别说明之外,谈及“监狱”时均包括拘留所)。从美国每年的监禁总数一图中可见,八十年代来,监狱人口迅速地增长,到目前正在监狱中服刑的人已达260万,而1920年美国监狱人口仅为11万。
在这几十年间,监狱人口种族比例也有巨大的变化,在美国监狱人口种族比例变化一图中,1926年监狱中白人比例为78%,黑人比例为21%,到1986年时,二者比例已非常相近,考虑到非裔人口在美国总人口占比13%,仅看八十年代后监狱人口中非裔高占比,很容易得出“黑人犯罪率高”的结论。但追溯历史数据可以发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监狱种族比例相较正常。(虽然对比非裔总人口占比,其入狱比例依旧偏高,但当时非裔相较现今面临更严峻的歧视问题,在司法系统中非裔更有可能遇到不公正对待而入狱。)可见非裔被大规模囚禁是晚近的现象。
面对这些数据,我们不得不发出疑问:如果真的像某些人所称,非裔“天生犯罪率高”、“推崇犯罪”,为何几十年前情况却不是如此?几十年来非裔入狱率、犯罪率的节节攀升又应当作何解释?
1.2 黑人社区的衰落
在讨论“大规模囚禁”前,了解几十年间黑人社区的转变是十分必要的,我们需要了解黑人贫民区(ghetto)是如何被白人利益至上的社会、政治、法律体系所构建,并逐步变为了极度贫困、黑人聚集、集中了阶级与种族矛盾的“超级贫民区”(hyperghetto)。
奴隶制终结后,南方得到解放的非裔尽管面临“黑人法典(Black Code)”、种族隔离、吉姆克罗法(Jim Crow laws)等种种刁难与盘剥,仍旧通过努力逐渐积累财富,其中塔尔萨城(Tulsa)原为黑人聚集的城市中最为富裕城市,该城的格林伍德街区(Greenwood District)则是被称为“黑人华尔街”的最富裕黑人街区。1915年,历史修正主义电影《一个国家的诞生》(The Birth of a Nation)直接导致第二波三K党运动在全国范围的风行,白人针对黑人的私刑(lynching)重新猖獗,对于黑人拥有财富的不满使得白人暴民在1921年5月31日袭击了格林伍德的非裔社区居民与企业,并以空袭与地面攻击并行的方式摧毁了超过35个街区,最终将富裕的黑人区夷为了平地。(这里顺便推荐一下2019年HBO拍摄的九集电视连续剧Watchmen,是以塔尔萨大屠杀为故事引子的超级英雄片,把现实和虚幻串联得很好。)
因为南方私刑与种族主义的泛滥,南方黑人在1916至1940的第一次大迁徙中迁往纽约、芝加哥、底特律这些正经历大规模工业化、缺乏劳动力的北方城市,以寻求在南方难以获得的社会与经济机会。然而,这一美国内部的非裔迁徙在北方也招致了种族主义者的不满。
二十世纪初,出于控制大批意大利、波兰、犹太新移民目的,通过市政法条将新移民限定在特定区域、以维持本地中上层阶级社区的划区制(zoning)被用以排斥低收入群体与少数族裔。1908年,洛杉矶通过了第一部全市分区条例,早期法规中有许多明令禁止少数族裔入住社区,虽然1917年明面的种族划区被宣布为违宪,但通过制定复杂严格的排他性划区(exclusionary zoning)规定(如住户人数限制、住宅楼层数限制、前庭与后院面积要求等),条件优渥的中上阶层白人社区仍得以将少数族裔排斥在外。
1926年Village of Euclid, Ohio 诉Ambler Realty Co.的标志性案件被最高法院判为合宪后,北方城市也开始通过划区制将黑人排斥在交通便捷、公共设施较好的社区之外。少数族裔开始聚集,形成独自的社区。在这一阶段,黑人社区尚未被等同于贫困区,南方迁徙而来的黑人虽然整体性被排除于白人社区外,但其社区内部亦存在多元阶层,如当时黑人社区内部具有神职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行业上也具有多样性。无论是明面的种族歧视,还是间接的划区排外,二者均使得中上阶层、具有稳定体面收入的黑人无法融入进条件优渥的白人社区,这反而保证了黑人社区内部完整多样的生态,让黑人社区得以通过内部交流与扶持的方式为同族群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在六十年代民权运动后,一方面表面的种族歧视被禁止,公立学校解除种族隔离,另一方面通过其它市政手段制造实质种族隔离的做法仍旧得到鼓励,大量中产阶级白人迁往市郊地带,同时将有更多资金支持、教育资源更充足的学校带到了市郊(由于美国的公立学校经费主要来自于社区的房产税,缺乏跨社区财政转移支持的贫困社区公立学校往往连日常教学用度都无法维持),黑人内部具有阶层优势的黑人为了让后代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不得不随之迁往远离内城的区域,原来黑人社区内部丰富的多样性因此减少,内层逐渐衰败,变为无业游民与低收入阶层聚集的区域。
另一个恶化黑人社区处境的“红线标记政策”(redlining)则是联邦政府机构、地方政府、私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系统性拒绝向特定族裔提供服务的手段(参见《种族阴霾下的罗斯福新政》)。通过将特定区域划入红线,银行、保险业,甚至超市都能拒绝向少数族裔聚集社区提供服务;它们或者通过间接手段配合红线,如为该地区的住民提供服务时要求比其他区域更高的价格来达成目的。在住房问题,尤其住房贷款方面,相较其他族裔,非裔往往面临着更高的首付,这实际是黑人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被掠夺的体现,其直接结果是社会中非裔更易陷入债务负担中。
综上所述,从二十年代的黑人向北迁徙到六十年代民权运动兴起,这一时间段内黑人社区也经历了一个衰败的过程。马丁·路德·金生前也反复提到,光通过投票权法案与民权法案无法改变社会中的系统性歧视问题,也无法改变黑人的社会经济状况。他曾督促约翰逊政府进行大规模的社会扶持、就业补助,以打破黑人贫困区域越来越贫困的恶性循环;然而随着他被刺杀身亡,其在社会经济层面的呼吁工作也陷入低谷。
但在历史中,为黑人社区加上最后一根稻草的是70年代开始的大规模囚禁。美国作为总人口占全球人口比例的5%的国家,其监狱人口却占全球监狱人口中却占的25%,在大规模囚禁中,黑人男性一生中至少被逮捕入狱一次的概率为33%,而入狱不仅会影响非裔出狱后的求职、租房、贷款等,还会破坏黑人社区的家庭结构、并且将监狱中习得的创伤与忤逆文化等等带回到黑人社区街头。
1.3 从“毒品战争”到“大规模囚禁”
六十年代后期民权运动带来的保守派反弹,让尼克松得以打着“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的选举口号、通过“南方策略”(Southern Strategy)迎合南方白人,而赢得大选。此时,毒品(如海洛因)大规模流入美国市场,美国犯罪率飙升,1971年,尼克松将毒品滥用称为“第一公敌”,他与后来的里根总统都曾以毒品战争的名义实行严刑峻法。1970年美国成人因为持有毒品、吸毒、贩卖毒品等而被逮捕的数量为32.23万人,到2000年已经有137.56万人,在这一过程中,非裔的遭受的歧视与不公平待遇借由毒品战争被放大。
在强制最低刑期(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等方面,均可见法律系统对非裔的隐形歧视。强制最低刑期指的是为某些罪行设定刑期底限,即使法官认为应从轻量刑,也不得不至少将被告判决入狱若干年以上。七十年代前,毒品问题在美国主要被视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而非刑事问题。从尼克松开始,毒品问题开始被视为刑事问题,吸毒者与贩卖毒品者面临着法律的制裁,但由于当时“毒品为公共卫生问题”观念的延续,毒品相关案件的具体判决中相对疏松。宽松的判决引起了共和党议员的不满,后者促成了强制最低刑期的诞生,而对强制最低刑期的设置本身就体现出针对非裔的不公。
比如按照1986年的反毒品滥用法(Anti-Drug Abuse Act),同样被判处五年以上刑期,块状可卡因(crack cocaine)的判刑标准为5克,粉状可卡因(powder cocaine)的判刑标准为500克;同样是十年以上刑期,块状可卡因的判刑标准是50克,粉状可卡因则是5公斤。国会在毫无任何科学根据的基础上,声称块状可卡因比粉状可卡因更危险有害;但其实二者的唯一差异在于,块状可卡因由于杂物多、纯度低而价格便宜,其主要受众为街头贫困黑人,而粉状可卡因由于纯度较高、价格昂贵,所以主要受众为中产阶级白人学生。尽管黑人与白人持有或吸食可卡因的比例大致相当,但由于二者在量刑标准上存在1:100的差距,致使黑人大量因为持有可卡因而入狱,而中产白人却可以毫无顾忌地吸食可卡因而不担心面临牢狱之灾。
在毒品战争的具体执法过程中,黑人同样面临隐形歧视。虽然白人与黑人在每月非法毒品使用率上相差较小,但每十万人毒品相关逮捕人数上二者却存在显著的差异,其原因在于警察执法所需的“靠谱原因”(probable cause)这一低标准,使得警察能够轻易拦截搜身(stop,question, frisk);由于警力更多布置于黑人社区,且白人很少遭遇拦截搜身,最终黑人入狱的概率更高,面临的刑期也更长。比如一项最新的研究表明,黑人车辆在白天被拦截搜身的概率远高于白人,但在夜晚警察看不清司机肤色时,二者概率相近,可见种族歧视因素在拦截搜身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70年代不仅入狱人数大规模增长,因判刑要求等待法庭审查的人数也不断增加,法院面前排起长队,许多人被关押于条件恶劣且拥挤的拘留所中,也有不少人面临未被法院审判而被警方拘捕多年的情况,这使得被告认罪以换得检察官部分让步的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变成常态,有研究者评估约90%至95%的联邦法庭与州法庭案件通过该方式被解决。许多缺乏法律知识的黑人在警察的恐吓下认罪;而公派律师因单个案件收入微薄也常劝诫被告认罪,以减短案件审理时间。
保释金(bail)与审前拘留(pretrial detention)制度进一步恶化了付不起高额保释金的穷人的处境。根据2010年数据,纽约拘留所中有39%的人(绝大多数来自贫困黑人社区)是因为无法负担保释金,才一直处于拘留状态。由于毒品战争导致被拘留人数激增、排队等候庭审时间过于漫长,保释金也被做成了一门生意:警方常与地方上放高利贷的人串通,一旦有拘留时,放高利贷者便闻风而动,借钱给被拘留者的家庭帮助保释,等到出庭日拿回本金时,这些家庭早已因此背上沉重债务。
90年代,克林顿政府由于共和党人的压力,进一步强化“法律与秩序”,于1994年出台《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法案》(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其中三振出局法(three-strikes law)让罪犯第三次判刑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强制服刑时间(truth-in-sentencing)则使得犯人即使在忏悔罪行、表现良好的情况下也难以减刑,这些法令都间接恶化黑人在监狱内的生存环境。一系列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八九十年代黑人被监禁的人数飞涨。
今天回顾这一系列法案时,人们关注的焦点往往在于尼克松与里根政府如何利用毒品战争作为狗哨迎合后民权时代白人的喜好以打压民权运动,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些法案的制定与实施还有其它更复杂的时代背景。从60年代到90年代,虽然原因尚无定论,但美国犯罪率确实有上涨,共和党的作为多少可被称为响应民意,而90年代后犯罪率下跌,也有不少人将其归因于严刑峻法,尽管后来的研究已经基本上否定了这种归因(虽然其他发达国家的种族构成与美国不同,也没有采取大规模囚禁的手段,但60年代到90年代,世界范围内的发达国家犯罪率均有大致同步的变化,可见美国国内的严刑峻法并不足以解释犯罪率的下跌)。
在这一时间区间内,美国社区(包括黑人社区)对犯罪问题的焦虑普遍漫溢,当时的黑人社区领袖也对严刑峻法打击犯罪的策略有着较高的支持率,而这一政策对黑人社区的危害却是在一两代人后才显现的。犯罪率虽然有跨越几十年的变化,但它被作为官方的政治问题出现则是媒体、草根团体、政党共同作用、共同呈现的结果。在大众媒介的呈现中,犯罪问题则被潜意识等同为贫困黑人社区问题,过分夸大黑人社区而忽略白人社区的犯罪问题在大众媒体中十分常见。
七十年代以来的所谓“毒品战争”及其导致的“大规模囚禁”,反映的不仅仅是白人主流社会对黑人的歧视、恐惧、误解和排斥,同时也部分源于黑人社会内部的阶层对立、后民权时代社区重建的路线分歧、以及对主流社会种族主义话语的内化;“毒品战争”之所以造成始料未及的恶果,并不是某个特定重大政策使然,而是在整体已经扭曲的、被系统性的种族主义所塑造和框限了的政治大场域下,不同时间点上诸多微小政策细节前后叠加所引发的质变。
1.4 监狱,是生意也是政治
大规模囚禁意味着监狱数量的增多,也意味着需要更多经济资金来兴建管理监狱,在这一背景下,私营监狱在美国应运而生(2019年数据,私营监狱关押人数,占美国关押人数的9%左右)。除了私营监狱外,公立监狱也基本上将后勤等服务外包给私营公司。政府对于监狱的监管与后勤问题态度冷漠,往往与私营公司签订十几二十年的后勤长合同,对合同的执行质量不闻不问,使得监狱环境不断恶化。以监狱中最为典型电话服务为例,监狱电话不但每分钟收取高于外界数倍的价格,而且往往还要求囚犯购买包含高额手续费的电话卡以获取额外收入。
在面对监狱内杂多且高昂的收费的同时,无法集结工会保障权益的囚犯又被当作极其低廉的劳动力,为与监狱签订劳务合同的诸多大公司进行生产,其时薪远低于外界的最低时薪。二者共同作用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出身于贫困社区的囚犯在监狱中欠下高额债务。
作为一门庞大生意的监狱,让其运营企业有强烈的动力去游说议会,让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过更多有利于大规模囚禁的法案条例。作为大企业联合组织的ALEC(American Legislative Exchange Council),在监狱问题上游说共和党议员以建立更多的监狱,并减少政府对监狱的监管。
近年来,监狱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来自公众的压力迫使监狱进行改革,为减少监狱人口和监狱拥挤问题,美国政府放出部分囚犯,并用代以GPS脚铐监视,而推动GPS监视手段的则是GPS脚铐生产厂商——把人关进监狱是生意,放出监狱同样是生意。
监狱除了带来经济收益外,还能够在政治上产生直接效果。在监狱的选址上,全美98%的监狱建立在全白人的共和党郡中。根据一项2004年报道,全美21个郡21%甚至更多人口为监狱囚犯。为什么这些郡要抢着修监狱?其直接原因为美国选区划分(包括州议会选举和国会众议院选举的选区划分)依据为区内目前所在居民人口,这一标准包括监狱中的囚犯,如果除去监狱人口,人口不足的郡需要与其他郡合并成为一个选区,或者至少要减少在州议会中的席位;这些共和党占优势的全白人郡,通过将外地的犯罪人口集中到本地监狱中关押,一方面可以提高本地“居住人口”的数量,另一方面由减少了少数族裔聚集的民主党大选区(如洛杉矶、旧金山)的“居住人口”,在选区划分和投票统计上大大有利于共和党。
与此同时,犯人与前犯人的投票权剥夺,也对共和党明显有利。1974年Richardson诉Ramirez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可以禁止被定罪的重罪犯投票,即出狱后,囚犯的投票权依旧是被剥夺的,自2000年至今,美国50个州中有46个州,4百万囚犯在服刑期间的投票权被剥夺,还有14个州永久剥夺了150万曾有犯罪记录者的投票权。
2006年Christopher Uggen & Jeff Manza的书Locked Out,分析了1970到1998年间,至少7次国会参议院选举,其结果因犯人被剥夺投票权而改变。尤其是1994年(克林顿上台后第二年),共和党右翼保守派在国会中期选举中大获全胜,几十年来第一次夺取国会主导权,此后直到2006年一直占据了参议院的多数。根据该研究,如果犯人的投票权未被剥夺,1994年将是民主党而非共和党获得中期选举的胜利,美国当代政治史的走向将截然不同。另一项ElizabethHull 2006年的研究发现,如果犯人有投票权的话,2000年与2004年两次总统选举,小布什都将失败。
综合以上因素,仅从政治角度考虑,共和党也有迫切的动机维持大规模囚禁的现状。比如2018年弗罗里达州举行公投,绝大多数人支持将投票权还给犯人。但在公投结果出炉后,共和党控制的州议会马上又通过新法案,规定出狱人士需要先还清狱内欠债才可重获投票权,变相地继续剥夺贫困底层出狱者的投票权。地方法院旋即宣布佛罗里达州议会的这项法案违宪;此案目前仍在上诉过程中。
1.5 大规模囚禁对民权运动和黑人社区的打击
对黑人社区影响的例子:在1980-2008年间低学历年轻黑人男性雇佣比例不断降低。1980年即使加上监狱中关押的囚犯,其雇佣比例仍超过55%,排除监狱里面的服刑囚犯则有64%,2000年总雇佣比例则下降到了30%以下,即便不算服刑囚犯也仅为40%左右。雇佣比例不断降低的原因在于,入狱非裔出狱后,在求职过程中,雇主可以要求浏览应聘者的犯罪记录,而犯罪记录不仅会影响年轻男性非裔的求职,还会为其贷款申请增加难度。而且有研究表明,即便禁止雇主了解应聘者的犯罪记录,也无益于现状,因为大部分雇主会假定所有非裔有犯罪记录而拒绝雇佣,可见在黑人高犯罪的成见已经深入人心的前提下,如果不从法律、经济、政治的结构性层面着手纠正不公,个人就会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而拒绝雇佣非裔。
一些明目张胆的种族歧视政策与法律(如种族隔离与Jim Crow laws)在大众眼里是需要被解决的政治问题,但当种族问题被等同于犯罪问题,则会使对政治理解有限的中产阶级对该问题敬而远之,当黑人与犯罪被划等号后,种族问题便被排除到政治议题之外不再被关心,这便是种族问题“去政治化”。另一方面,由于媒体很难进入监狱观察采访,监狱围墙后的骚乱相对比街头运动,对媒体而言变得不再“可见”,大众也不再像过去那样直观地了解到监狱背后的民权问题。
由于监狱内部环境恶劣,以自保为目的的少数族裔帮派集结变得十分普遍,监狱中的主要矛盾也变为了少数族裔之间的利益纷争,而不再是占据社会主流优势的白人与少数族裔之间的矛盾,白人占大多数的狱警以置身事外的仲裁者角色出现,不再被卷入矛盾之中。
1996年的监狱诉讼改革法案(Prison Litigation Reform Act)同样是致使监狱环境恶化的一环。八十年代早期入狱的非裔因民权运动经历,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于是对监狱恶劣环境与不公对待的控诉案件占据了八十年代法院案件的半数以上。为了压制狱中非裔的控诉,改革法案使监狱内部的“申诉程序”行政化、复杂化,而被狱警虐待的犯人,如果“没有及时走完监狱内部的申诉流程”,则法院不得受理其控诉。
黑人文化的所谓“推崇犯罪”,正是大规模囚禁的畸形结果。在监狱受到心理创伤与习得暴力的非裔,在出狱后将监狱习性带回了黑人社区,使黑人社区形成了街头“忤逆”文化。同时,由于出狱后在求职等方面四处碰壁,大多数有犯罪记录的非裔只能投靠街头帮派维生,形成重复犯罪、从小罪到大罪的恶性循环。大规模囚禁同样破坏了非裔的家庭结构:由于成年黑人男性大量入狱,黑人家庭大量沦为单亲家庭;60年代只有大约两成非裔家庭为单亲家庭,现今却有超过六成的非裔家庭为单亲家庭。
总结一下:整个二十世纪,黑人社区的社会资本、经济资本被不断剥夺,造就了黑人社区的贫困(民权运动后黑人中产阶层从黑人区的迁出,也恶化了种族与阶级交织的贫困问题),但当代黑人社区贫困与治安问题的迅速激化,终归是在70年代大规模囚禁兴起后。如果仅仅看到“(当代)黑人犯罪率高”,而不去反思“为什么黑人犯罪率高”、不对美国社会与制度中的系统性歧视进行整体性的改革,就永远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部分、警察暴力的政治学
2015年《卫报》曾报道芝加哥警察局刑讯逼供的新闻,而在近期的游行中我们也常看到警察用武力对待示威者引发诸多争议,那么为什么美国的警察如此暴力?
2.1 警察的历史起源与改革
19世纪前,美国并没有职业警队,维持社会秩序主要依靠临时召集非职业公民巡逻队(patrol)。相较北方,南方的城市守卫队(city guards)1830年从奴隶巡逻队(slave patrols)转型而来,目的在于监视和恐吓城市中的黑人;北方职业警队的诞生则是因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北方需要打压移民、工会、少数族裔等所谓的“社会不稳定因素”。19世纪50年代,芝加哥市政府在成立警察局时曾声称,城市发展必须要遏制密集人口中的不稳定因素,即便这些所谓的“不稳定因素”并没有真正犯下什么罪行(not criminal in particular)。镀金时代,警察局则替作为市政府金主的企业主打压工人罢工。
19世纪末美国开始推行公务员改革(包括警队改革),入职考试与训练虽然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警察素质,但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做法和效果相差巨大。比如2000年康涅狄格州Jordan 诉 The City of New London的案件中,警察局以申请人在认知考试上获得高分为由拒绝了其入职申请,理由是智商较高的人不容易服从管束,而警察作为国家暴力机器必须服从命令,不能随便质疑命令的合理性(比如过于暴力的镇压命令)。法院在判决中站在了警察局的一方。
美国历史上少有的警察改革发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厄尔·沃伦(Earl Warren)在最高法院担任首席法官期间。沃伦法院是美国高院极少数由进步派占主导地位的阶段,支持民权运动,并尝试推动警察改革。沃伦法院做出了几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极大地改变了刑事诉讼程序,比如1961年Mapp 诉 Ohio案件中,裁定禁止检察官在法庭上使用违反美国第四修正案获得的证据;1964年Escobedo 诉 Illinois案件中,裁定警察不能行刑逼供、审问时犯人可以要求律师在场;1966年的Miranda 诉 Arizona案件中,要求警方在拘留嫌犯时需向犯人告知他受宪法保护(即刑侦剧中耳熟能详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一系列案子建立了我们如今习以为常的美国刑事诉讼程序。
与此同时,高院的这些改革也招致了保守派“给警察带上了手铐”的谩骂,加上民权运动引起保守派白人的反扑,使得沃伦高院遭到民意的剧烈反弹。1966年中期选举,民主党因此大败,虽然仍掌握两院多数,但参议院丢掉了3席,众议院丢掉了47席,州长丢掉了8席。沃伦高院开始在民意面前退缩;沃伦下台后,重回保守派控制的高院更是重新偏向于警察系统。
2.2 后改革时代迄今的警察系统
在高院“后改革时代”的一系列涉警判决中,影响最深远的有两项。其一为裁定警方具有“有限豁免权”(qualified immunity)。假如有人起诉警察暴力执法,需要在警方所在辖区内找到事实极其接近并胜诉的既有案例;若没有先前判例,法官将不受理该案件。考虑到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均存在差别,普通人也很难有渠道接触卷宗,使有关警察暴力的诉讼往往无法得到受理。
其二是将英美普通法传统中的“特殊义务”概念加以扩大。在普通法传统中,警方没有一般性义务去保护所有公民(no general duty to protect the public),只有在与当事人已经建立“特殊联系(special connection)”的情况下才有保护的义务。这个概念的初衷是避免警方在警力有限的条件下承担过多责任;但高院在1989年DeShaney 诉 Winnebago County等一系列案件中,将“人身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等等都划在了“特殊联系”的范围之外,为警方的不作为提供了各种借口。
换句话说,美国的警察在最高法院的护持下,既不会因为暴力执法而被追责,也不会因为玩忽职守而被追责,成为了一个可以任意施为的庞然怪兽。
此外,公民财产没收法(civil asset forfeiture)使得执法人员可以在不必控告的前提下,没收涉嫌犯罪或从事非法活动的人的财产,例如警察搜查一辆车,最后即便没有任何理由逮捕,警察也可以以“潜在犯罪证据”的理由把搜查到的财物占为己有。这一遭到很多人批评的情况目前依旧是合法的,而且在被没收财物的人中,85%的人后续并未被逮捕或起诉。理论上财物可通过程序要回,但因复杂的法规程序限制,加上畏惧警察报复,绝大多数人会选择放弃要回财物。在美国地方财政紧缺的情况下,没收公民财物成为了许多地方警察部门的重要营收手段。
今年三月份,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市的黑人女护士Breonna Taylor,被闯入家中的便衣警察射杀。这些警察的目标本来是另一家人,但是走错了门,闯入Taylor家中后又拒绝出示搜查令或者警察证。Taylor的男友怀疑他们是入室抢劫犯,拿出枪要求他们离开,警察就开枪打死了Taylor并逮捕了她的男友,却并没有因为闯错门和无故杀人而受到追究。在George Floyd事件之后,Taylor之死也被抗议者重新提起。路易斯维尔市迫于抗议的压力,立法禁止了“身上有搜查令却拒绝出示、直接闯入嫌疑人家门”(no-knock warrant)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在美国大多数州仍然是被允许的,也造成了许多黑人即便没有犯法,住在家里也时刻惴惴不安,生怕随时被警察破门而入、出于误会而丧命。
另一个近日被废除的法案是1974年由共和党议员们呼吁立法的纽约Section50-A。该法案规定,除非警察本人同意,警察过往的被投诉记录均不予公开。明尼苏达州George Floyd事件后,记者发现杀害Floyd的警察Derek Chauvin先前曾有18次暴力执法的投诉记录;相同的情况如果发生在纽约,由于Section50-A的存在,记者将根本无法接触到该警察的过往投诉记录。2014年纽约警察Daniel Pantaleo以锁喉手段将黑人小贩Eric Garner窒息致死之后,纽约公众曾经要求议会废除Section50-A、公开Pantaleo过往的暴力执法记录,但遭到势力强大的纽约警察工会反对无疾而终。直到此次Floyd之死引发的抗议,纽约议会才终于将这条恶法废除。
美国警察暴力程度的上升,也与过去几十年间警察装备的升级与“军事化”密切相关。比如1991年海湾战争后,美国国防部根据1997年的LESO(Law Enforcement Support Office)1033 Program转让战后派不上用场的军事装备给全美各地警察局,至2019年共转让了价值51亿美元的军用武器;911之后,国土安全部又根据HSGP (Homeland Security Grant Program) 计划,向地方政府提供“反恐”相关的经费支持(今年下发的经费为18亿美元),其中规定至少25%的经费必须拨给警察部门,用于购买军事装备和培训等等。警察的军事化,加上美国枪支泛滥导致警察面对嫌疑人时神经紧绷,令警察执法暴力更上一层楼。
2.3 警察系统作为政治势力
保护警察的法律层出不穷,一大原因在于警察工会本身是重要的政治势力。警察部门属于地方政府管辖,而地方政府在美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中处于极度弱势地位:联邦宪法只划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责,对地方政府的权力不予保护,而州宪法又往往对地方政府的人事权、财政权、立法权等等做出极大限制,令其难以约束治下的警察部门。警察部门由于能为地方增加收入(如前面提到的公民财产没收)、维持治安,也令地方政府不忍下手改革。同时,警察工会能以怠工和选举作为威胁;比如九十年代林顿政府对犯罪问题的态度转向强硬,与警察工会发出的怠工威胁有关,尤其是当时犯罪问题还被公众视为重要社会问题,使警察系统对政客的怠工威胁十分有效,生怕一旦警察怠工、犯罪率回升,自己的政治前途就会完蛋,因此宁可放任警察胡作非为而不予改革。
警察系统与工会内部本身亦存在种族秩序,比如纽约市,基层警察中非白人占53%,白人占47%,但随着级别越高,白人比例也越高,到了警佐(sergeant)一级,白人已经占到61%;警司(lieutenant)一级,白人占76%;总警司(captain)一级,白人占82%;工会领导层与活跃分子更基本上全是白人。类似地,尽管女警察占纽约警察的20%左右,但警官与警察工会领导里基本上没有女性。警察系统对种族歧视问题与性别歧视问题的不敏感,和内部的这种种族秩序、性别秩序,有着很大的关系。
第三部分、如何看待抗议中的暴力
对于抗议中的暴力事件,中文网络中常见两类观点的对立,一类较保守观点,将抗议中的任何暴力行为都视为不合理,并且因为此次大规模抗议活动中出现了几起打砸抢事件,而对整个抗议运动采取怀疑或否定的态度;另一类较激进的观点,则认为社会运动中的打砸抢再正常不过,不应当面临任何道德诘难。这两类观点都存在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倾向,未能从道德哲学层面做出更细致的辨析。
3.1 区分“可正当化”与“可谅解”
在谈论抗议中的暴力是否应被允许时,我们首先可以区分“可以正当化”(justifiable)与“可以谅解”(excusable)两个概念,进而将暴力行为分为至少三类:第一类在道德上可以正当化并且可以谅解;第二类在道德上无法正当化,但可以被谅解;第三类既不能在道德上正当化,又不可谅解。
具体的暴力抗议行为应该归入哪一类,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比如:抗议者究竟是在“施加伤害”(比如打伤路人、抢掠财物),还是在“制造麻烦”(比如堵塞路段、破坏公共设施、焚烧无人在内的警车);如果发生了针对商家的打砸抢,其受害对象,究竟是风险承受能力弱的小型商家,还是承受力强(更不用说那些对物资上了全额保险)的连锁企业;这些对象是否曾经主动参与到过往的压迫之中;暴力抗议背后的积怨有多深,暴力是否合乎压迫的比例;等等。举个例子,如果承受了长期的系统性歧视与压迫,最后只是推翻市政府前一个没多少文物价值的雕像,这种所谓“暴力”恐怕在道德上并没有什么可以谴责的地方。
那么如果在一场大规模社会运动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针对普通小商家的打砸抢事件时,这类暴力应当归入上述分类的哪一类呢?我的看法时,假如这场大规模抗议运动针对的是某种根深蒂固的严重压迫(比如美国黑人所面临的,在系统性种族歧视的制度安排下由社区极度贫困、大规模囚禁、警察暴力相互结合构成的恶性循环),那么抗议过程中针对普通小商家的打砸抢事件,应当归入“不可以正当化,但可以谅解”的一类暴力范畴。这种看法既不同于前面提到的保守观点,又不同于激进观点。
3.2 保守观点的两个问题
保守观点认为:抗议中的打砸抢,不但不正当,而且完全不可谅解;打砸抢事件的发生,足以抵消甚至抹杀抗议运动本身的道德正当性,令后者不再值得支持。这种观点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给抗议运动(尤其是大规模抗议运动)施加了难以企及的道德标准,二是错误地分配了道德注意力(moral attention)。
随着抗议运动的规模扩大,个体参与者不受组织者约束、做出暴力举动的概率也会随之增加;抗议背后压迫与积怨的深重程度,以及当代抗议活动在组织模式上的去中心化,也都会影响到这一概率。由于大规模抗争不可能完全避免打砸抢,历史上也找不到先例(即便以非暴力示威著称的民权运动等等,中间也爆发过不少骚乱),因此如果我们以“完全杜绝打砸抢发生”来要求大规模抗争,等于为其施加了一个实际上不可能达到的高标准,最终间接地等同于维持现状。
诚然,打砸抢是不正当的,但现状中包含的深层且长久的系统性种族歧视,不正当的程度无疑更高、伤害更深更广;即便旁观者对“现状包含的系统性歧视”与“抗议中的打砸抢”加以“同等力度”的谴责,也仍然是混淆了主次之别,错误分配了注意力。何况即便短时间内维持了现状,也只会让受压迫者的怨气继续增长,最终不是在下一次规模更大、打砸抢概率更高的抗争中爆发,就是以黑人社区治安进一步恶化并扩散到其他社区为代价,使整个社会面临更长久的暴力与失序威胁。
3.3 激进观点的两个问题
如果说保守观点通过过高的标准和不恰当的注意力分配,而否认了大规模抗争的正当性,那么反过来,认为打砸抢完全正当甚至为此叫好的激进观点,同样存在两大问题:其一,如何面对无辜者遭受打砸抢的损失?难道仅仅是跟他们说,这是运动难免的代价,你们只好自认倒霉?其二,假如发现其实是一些极右翼分子渗透到运动之中,煽动甚至导演了打砸抢,又该如何处理?有些持激进观点者认为,对于某些主流社会已经习以为常的深重压迫,只有靠打砸抢,才能唤起公众对抗争呼吁的关注,所以打砸抢是正当的——但是按照这个似乎,由右翼渗透煽动或导演的打砸抢,同样能够达到这种效果,是否运动参与者也要因此放弃对其渗透煽动行为的澄清与追究、对由其导演的暴力叫好?只有当我们在“可以正当化”与“可以谅解”之间做出区分,以上两个问题才能得到好的解答。
正是由于打砸抢不可正当化,因此我们需要考虑对受损小商家的赔偿问题(否则对于完全正当的行为,根本不需要加以赔偿);这种赔偿,可以由运动组织者通过众筹等方式发起,以释出抗争方对在此过程中不幸受损的无辜者的善意与歉意,也可以在抗争成功后,经由改革之后的国家机器申请获得公共赔偿。
与此同时,不可正当化的打砸抢的“可谅解”,意味着我们可以进一步去区分不同人群在相关事件中的道德资格(moral standing)。一方面,鉴于“可谅解”的缘由在于抗争者们本身既往承受了太过深重的压迫,积怨许久之下除非是道德圣人否则难保行事偏激,因此就那些渗透进抗争运动的极右捣乱分子而言,由于本身并不认同运动的目标、未经受过抗争者所受的压迫,所以他们一手导演的打砸抢就并不在“可谅解”的范围之内,抗争者完全有理由将其揪出、与这些人煽动或导演的打砸抢拉开距离。
另一方面,在是否应该选择“谅解”抗议中的打砸抢时,抗议参与者、旁观者、受损者之间也存在分别。一个既没有亲身参与到抗争之中(更不用说那些主动给系统性歧视添砖加瓦——比如投票给特朗普)、又没有被打砸抢直接伤害到的人,在对待“不正当但可谅解”的打砸抢时,便有道德义务首先去尝试理解其背后的脉络、将主要的道德注意力放在支持抗争者消除压迫上。相反,对于运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来说,其亲身参与抗争,使其相比于旁观者来说多了一层进行内部批评和自我约束的资格与责任,有更多立场去批判和谴责运动过程中发生的打砸抢行为。此外,一个遭到打砸抢直接伤害的人(比如店面被烧毁的小商贩),则因为这种伤害,而完全有充分的“道德资格”去选择拒绝谅解——此时假如有人批评他们“你们为什么不支持这场运动”,便属于强人所难;正如前面所说,运动参与者和支持者应该主动对这些平白受损的无辜小商家释出善意与歉意,通过实际行动上的补救,来争取获得他们的谅解、赢得他们对抗争运动的支持。
【附注】最近新开了两个播客,欢迎关注。
一个是我和张晨晨、郭婷、李瀚伦合办的「时差」(in-betweenness),第一、二期内容分别是《中国语境下的种族话语和种族主义》(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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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我的“单口”播客「催稿拉黑」(philosophically procrastinating),第一期放的是我2018年7月23日在“706青年空间”的《平等与贤能》讲座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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