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憲政與民主的區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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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7*1940年,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中有過這樣的表述:「憲政是什麼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如果從學術的角度,既然憲政就是民主,為什麼民主之外,還要憲政這個詞。今天,從我看到許多關於憲政與民主的論述中,都是將兩者當一個政治概念來表達。比如,我所敬重的胡適先生,也有這個問題。

1950年代,胡適在《四十年來中國文藝復興運動留下的抗暴消毒力量》中這樣論述民主:「‘民主的真正意義只是一種生活方式’。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萬語,歸根只有一句話,就是承認人人各有其價值,人人都應該可以自由發展的生活方式。一切保障人權,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認個人的價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種承認個人價值的生活方式成為可能。」

胡適與毛澤東,可謂政治上的兩極,但在憲政與民主的表述上,卻如出一轍。毛澤東那句話如果可以精簡,即「憲政就是民主」。胡適的表述一經壓縮,即「民主就是憲政」。然而,在政治學的範疇內,憲政就是憲政,正如民主就是民主。兩者有著明確的制度分工,無法淆同。這裡不論毛澤東而只論胡適,試看胡適先生問題何在。

第一句,「民主的真正意義只是一種生活方式」,這句話來自胡適的老師杜威,沒有問題。如果可以補充,民主的真正意義更重要的是一種政治生活的方式。

第二句,「民主的生活方式,千言萬語,歸根只有一句話,就是承認人人各有其價值,人人都應該可以自由發展的生活方式。」但,這句話如果「歸根」,就不是民主而是自由。只有自由,方才承認人人各有其價值,同時人人也都可以按照他自己認可的方式發展。這種自由是個人生活的自由,並且這種自由與民主無關。畢竟民主關注的是國家政治生活,這是個人生活之外的公共生活。胡適這裡不免把屬於私人領域的個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混為一談。

第三句,「一切保障人權,保障自由的制度,根本上都只是承認個人的價值,根本都只是要使得那種承認個人價值的生活方式成為可能。」

這一句承第二句而來,亦即承自由而來。一種什麼樣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權和自由呢,答曰:保障人權和自由的制度不是民主而是憲政。民主是一個人的政治權利,這是推選由誰掌控國家主權的權利,亦即國家主權的行使者,必須經由民主的方式亦即選票才能產生。如此,民主的含義是看一個國家的政治權力掌控在誰手裡:比如,是君的手裡,還是民的手裡。但,國家主權無論掌握在誰的手裡,它既然是權力,就有侵害權利的本能。為防止侵害,必須對它進行限制。這種限制權力(無論君主權力還是民主權力)的機制即憲政。

憲政與民主的區別在哪裡,就其制度分工而言,民主是如何生產權力,憲政則是如何限制權力。顯然,限制權力不是目的,目的是保障權利。明乎此,胡適先生說「一切保障人權,保障自由的制度」,就不是民主制度,而是也只能是憲政制度。胡適先生這裡的表述顯然是「錯把杭州當汴州」,亦即錯把民主當憲政。

把民主當憲政的錯誤在於,民主不但不負責保障人權和自由,反過來,它還有侵害自由與人權的可能。美國開國時代的漢密爾頓有過這樣的表述:把所有的權力賦予多數人,他們就將壓迫少數人。把所有的權力賦予少數人,他們就將壓迫多數人。後者如果指的是寡頭政治,前者所說正是民主政治。想想蘇格拉底的飲鴆而死吧,這正是民主對自由(個人信仰自由)的侵害。這種侵害所以發生,正在於沒有憲政對民主的制約。

所以,胡適的錯誤在繼續:「民主的生活方式,在政治制度上的表現,好像是少數服從多數,其實他的最精彩的一點是多數不抹煞少數,不敢不尊重少數,更不敢壓迫少數,毀滅少數」。固然,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但多數不壓迫少數並尊重少數,肯定不是民主是憲政。如果沒有憲政對民主的制約,多數壓迫少數或個人,幾乎百分百。

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當胡適先生說:「尊重少數人的自由,尊重每個個人的自由……才是民主的真意義。」容我為胡適糾偏,這不是民主的真意義,而是憲政的真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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