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媽媽】高院准無血緣同志媽媽作共同監護人 料更多「彩虹家庭」受法律認可
撰文:Nicole、 Cindy
文字編輯:Cindy
網站編輯:Beth
近年,本港多宗爭取同性配偶權益的司法覆核獲判勝訴,但社會對「多元成家」的想像大多聚焦在同性婚姻,較少人關注性/別小眾領養和生育小孩等議題。今年初,高等法院審理一對女同志申請共同監護權的案件時,法官便首次引用「兒童福祉原則」(welfare principle)判多年來共同撫養孩子、但與孩子無血緣的同性伴侶同享監護權,意味着日後同性伴侶若能證明盡了家長之職,即使小孩非親生,甚至和伴侶沒結婚,亦能申請成為小孩的法定監護人。有律師形容此案意義重大,雖然香港沒立法通過同性婚姻,海外同婚在港亦未獲完全承認,但高院此舉保障了同志家長享有平等的監護權,其他「彩虹家庭」將來亦可走這條路,令他們的家長身份受到法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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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媽媽 但香港出世紙只得一個「母親」
案中的申請人(AA)是一名英國人,其同性伴侶(BB)則是澳洲人。二人於2003年在澳洲邂逅後便同居生活,未有註冊結婚或民事結合,並在2007年移居香港,著手組織家庭。 AA 在得到朋友捐贈精子後懷孕,在澳洲誕下長子,在澳洲政府簽發的出生證明上,她與伴侶同樣登記為長子的母親。但當 AA 再度懷孕,在香港誕下次子時,次子的香港出生證明上「母親」一欄卻只能填上她的名字。
去年,二人關係出現問題,結束長達17年的同居生活,但她們亦達成共識一同照顧兩個小孩成長,例如兩個小孩會輪流到其中一人的家裡住,為了緩解分居對小孩的心理影響,二人亦為他們安排。 AA 作為兩個小孩的生母,為了讓前伴侶能繼續共同撫養小孩,遂向高院申請讓 BB 成為共同監護人。
官:以兒童最大利益為依歸 不只考慮血緣
法官在判詞中引用英國案例中確立的「兒童福祉原則」,即法庭作裁決時要從小孩的「最大利益」出發,除了與小孩的血緣和生養關係,亦要考慮家長對小孩社交和心理層面的撫養(social and psychological parenthood),例如餵養、照顧、關愛、教導和保護等。在這次案件中,兩位媽媽對共同撫養的安排沒有爭議,雖然法律上BB 在香港不被視為次子的母親,但她確實分擔了撫養兩個兒子的家長責任,兩個兒子不僅在成長中享受到 BB 的愛與照顧,他們與 BB 的感情亦非常要好。
根據社署社工家訪後撰寫的報告,兩個兒子沒有偏愛哪位媽媽,加上申請人和 BB 在過去一年都對共同撫養兒子作出妥善安排,因此法官信納由二人共同撫養兒子,才會對他們的成長最有利。
同性伴侶監護權首例 料未來更多「彩虹家庭」受認可
這是香港法庭首次就同性伴侶的監護權頒下裁決。代表申請人一方的曹喬茵律師指,牽涉兒童監護權的案件一般很看重兩個元素:一)申請人與孩子的血緣關係;二)申請人的婚姻關係。但這次 AA 和 BB 的個案比較特殊,她們沒有結婚,也和兩個兒子無血緣關係。所幸今次案例清晰指出,即使同性伴侶一方與小孩沒有血緣關係,甚至伴侶之間沒有婚姻和民事結合關係,如果申請人能證明盡了家長包括心理和社交層面的撫養責任,合符孩子的最大利益和福祉,就可以被法庭判定為監護人。
曹律師稱過去同性伴侶的家長權利往往不獲認可,可能要「收收埋埋」,又或者雙方私下協議如何分工照顧小孩、簽訂監護權契(deed of guardianship)方便另一半帶小孩出國、上學和看醫生等,但這些協議始終與法律認可的監護人身份有頗大差距。曹律師認為這次案例將會成為未來同類申請的參考,除非案件的具體情況很不同,否則法庭應會按照相同原則,處理同性伴侶的監護權問題,希望未來更多「彩虹家庭」能透過這渠道,在香港得到法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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