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erty in its original sense?
之前 @香港的谭叔 发了一篇关于消极自由的文章,本四流不入门政哲人 想要在这个问题上写一点意见。
自由是个政治哲学里很重要的词,除了某位讲“你要自由干什么”的李姓高级国师,几乎没有什么门类的政治哲学不强调自己热爱自由,就连奥斯维辛的集中营上都刻着“劳动带来自由“,这也让自由成为一个重度语言腐败的大词。剖析“自由”的定义本身就显得非常重要。
毫无疑问,洛克-以赛亚柏林-哈耶克 一脉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消极自由”概念对于理解整个自由主义中的“自由”概念相当重要。“不受他人强制,去做自己想做/不想做的事”比起“人需要某种东西的存在(强制,自我决定和实现,个人能力)去达到某个后果”更加贴合自由的本意,因为后者必然会引入只有强迫某人才可能使某人真正地自由的悖论(Berlin 1969, pp. 132–33)。而这类威权的实践显然和历史意义上自由主义的实践相差很远。
然而,正如罗斯巴德指出的(Rothbard, M. N. (2002)),即使我们知道这么想可能是对的,这样对于自由的定义实在是太含糊不过。正如周教授举出的例子(周保松. (2010)):“当一个人囊空如洗而又很想去外国旅行时,到底他是没有自由去旅行,还是只是没有自由的条件?第一种论述认为是后者,因为法律并没限制他不可以去旅行,也没有其它人阻止他这样做。现在让我们想像这样一个情景:这位很想去旅行的人,步行到机场,并打算登上飞往目的地的飞机,但却马上遭人阻止,因为他手上没有机票。如果他打算继续强闯过去,他很可能会被警察拘捕,从而完全丧失自由。是什么原因使他不能如愿呢?是法律。法律规定只有一个人持有有效机票时,才能登机,因为飞机是航空公司的财产。而唯一令他免受这种限制的,是他用钱去买一张机票。”
由此可见,消极自由的概念本身只是一种中立化的自由观,其实是表达如下命题:
存在某一种边界x,使得人人在这个边界内都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而不被强制,而一旦有人越界,就要被强制撤回边界内
然而,这种对于消极自由的定义,并未确切定义这种边界x是什么,也不去定义究竟是何种行为侵犯了这种边界x。一个人选择在大街上裸奔是自己的某种自由吗?多数人对于这种边界的定义各不相同,许多保守主义者会将所谓的“公序良俗”不加解释地纳入边界内。因此,就算消极自由对于定义古典自由主义/自由意志主义的政治秩序有所助益(用于澄清哈耶克所说的边界模糊的非法治社会),也并不能直接推出任何自由的政制,最多也就是说,所谓的“消极自由”是自由主义的必要条件。(而@卢安迪 更指出既非必要也非充分条件)
那么,如何定义这个边界,做出边界的理据又是什么?
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Rawlsian liberalism)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第一原则列出了一系列自由的清单(Brennan, J. (2016)):“The first principle includes civil liberties, such as freedoms of conscience, religion, speech, assembly,and lifestyle, as well as sexual freedom. It includes political liberties, such as the right to vote and to run for office and hold office if elected. It includes legal-procedural liberties, such as a right to a fair trial, habeas corpus, due process, and freedom from arbitrary search and seizure. Finally, it includes some economic liberties, such as the right to own personal property and to choose one’s own profession ” 然而我们会发现一个巨大问题,这样一列冗长清单式的自由条件并不能定义一个清晰的边界,而且还可能因互相冲突或和第二原则冲突而陷入某种公共困境,由此可见,这种自由的定义反而将自由模糊化。(人们当然享有结社自由,但是人们有权建立一个进行种族歧视的政治组织吗?)
而当我们思考这种自由定义的理据时,Rawls在正义论的不同版本里给出了两种答案。在初版中(Rawls, J. (1971)),罗尔斯将自由定义为人们的某种偏好,并且认为这种偏好和经济发展之间满足某种边际替代率递减原则。当一个社会经济较为发达时,原初状态下的立约者们将不会愿意放弃自由而去谋取经济发展。然而这么做会面临某种重大问题,即如果仅仅把自由处理为某种偏好,那么其实无法杜绝某个社会中人们的偏好函数过于诡异因而自愿放弃自由去换取经济发展的情形。在修订版中(Rawls, J. (2009)).,Rawls否定了前者并在political liberalism中做出解释(Rawls, J. (2005)),转而使用了康德式的自由观,认为这些自由清单是人类在一生中实践两种道德人格的必要条件。正如Samuel Freeman 讲的(Freeman, S. (2007)).,“What makes a liberty basic for Rawls is that it is an essential social condition for the adequate development and full exercise of the two powers of moral personality over a complete life.” 这两种道德人格正是理性(rationality)和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然而我们发现经验中一个糟糕的问题,那些并不能保障或是保障得并不较好这些自由的国家的公民也仍然普遍具有这样一些理性和正义感。那么是否这些自由真是必要条件,就有些可疑了(Brennan, J. (2016))。由此可见,罗尔斯对于这些自由清单的辩护是不充分的。
仍然有第二条道路可以走,如果我们通过一种财产的应得权理论(entitlement theory)去划定自由的边界,将自由定义为随意使用自己的合法财产,并且订立一系列关于财产权的契约的规则,并将合法政府定义为仅仅约束侵犯财产权和进行强制性补偿的机构,便可以达到这样的辩护。这正是诺齐克和罗斯巴德等自由意志主义者的思路:rights as side constraints(作为边界限制的权利)/ non-aggression principle(不侵犯原则)。 通过财产权的概念,我们仍然能推导出自由主义在历史实践中的大致框架,比如所谓的言论自由实则是指人们使用自己嘴的自由(因为嘴,很自然是自己的财产),所谓的出版自由实则是指人们使用自己购买的印刷机和纸张的自由,不一而足。而且因为财产权的边界较为明晰,人们之间的争论会较小。
然而,自由意志主义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到底财产权的终极理据是什么?显然这个理据不可能是功利主义的,因为功利主义虽然认为财产权对于人们的经济生活具有某种重要的激励作用,却并不会认可一套“绝对”的财产权理论。譬如一个功利主义社会里必然会允许侵犯人们的财产权用于紧急避险,因为需要紧急避险的时候很少,而带来的收益又是巨大的,只要那些在紧急避险中获益的人对于受害者进行某种事后补偿,就达成了某种卡尔多-希克斯变化。此外,虽然人和人之间不能简单地做效用比较,但是很多功利主义者认为在贫富悬殊的情况下财产再分配有助于扩大社会功利(Kymlicka, W. (2002))。
就这点而言,诺齐克、罗斯巴德和霍普三人均未能给出特别让人信服的答案,诺齐克直接引用了洛克的财产权观念,然而却根本没有进行非常清楚的论证(Nagel 1975),只是以“个人的物理分离性”作为“不能牺牲一个人的财产权去帮助别人”的答案(当然其实诺齐克作为一个康德人也深受康德伦理学的影响)。 罗斯巴德采用了自然法进路,然而形形色色的自然法却无法避免 Hume 很早指出的实然-应然问题(1)。(x的具有某种做A的性质和能力作为其“本性”,就代表x一定要做A吗?) 至于霍普的立论伦理学,且不论其整个理论能否在自由意志主义圈子外被接受,我认为如果要做到成立,至少要引入某种平等主义作为其条件(2)。
由此,我认为如果要辩护某种自由,那么必然是以财产权作为基础,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对于绝对意义上财产权的论证,我们只能把non-aggression principle当做某种先验前提,这是libertarianism薄弱之处。
不过至少,我们对于裸奔的问题有了个答案——这个人能不能裸奔,取决于街道的主人是否同意。
注释:
(1)关于自然法的笼统批评,参看Shafer-Landau, R. (2009). The fundamentals of ethics.
(2)关于霍普的批评,参看 http://praxeology.net/unblog05-04.htm#10
引用
Rothbard, M. N. (2002). The ethics of liberty. NYU Press.
Berlin, I. (1969). Four essays on liberty.
Wenar, Leif, "John Rawls",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pring 2017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URL = <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pr2017/entries/rawls/>.
Rawls, J. (2009).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Nagel, T. (1975). Libertarianism without foundations.
Freeman, S. (2007). Rawls. Routledge.
Brennan, J. (2016).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Cato Institute.
Kymlicka, W. (2002).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awls, J. (2005). Political liberal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周保松. (2010). 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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