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寫在授權日本當局強制遣返難民申請者的「入管法改惡案」通過之後

張郁婕(Chang, Yu-C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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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本日(6/9)強行通過爭議極大的「入管法修惡案」。這次修法內容修了什麼?為什麼它的爭議如此之大?這部法案和台海衝突又有什麼關係?

莫名其妙死而復生、捲土重來的「入管法修惡案」,也就是《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修正案,已經在今天中午正式通過。

關於這一連串、歷時 2 年的攻防歷程,本站其實寫過不少篇相關文章,這一篇是批評兼總整理,語氣會很重。對於「入管法修惡案」我沒有好話可說,而且這件事情和台灣人切身相關,大家真的不要裝傻覺得這是別國的事情。

入管法修惡案最大的問題就是授權當局直接遣返難民

總歸一句話,「入管法修惡案」最荒謬、最嚴重,有這條就一定是「修惡」,絕對要擋下的問題點,那就是「入管法修惡案」居然讓當局可以強制遣返提出難民申請的當事人(這一項稱作「送還停止効の例外」)。

這已經違反國際法規的不遣返原則(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ノン・ルフールマン原則),當年(2021)大家極力擋下「入管法修惡案」就是為了這一條,結果「入管法修惡案」在 2023 年捲土重來,居然還是有這一條?!

稍後會再說明,2023 年版整體骨架雖然和 2021 年版很類似,但是它有新增一項「也許台灣人未來可以適用這一條,但我個人不希望那一天到來」的「避難民」制度。這裡的問題在於,如果說為了要新增「避難民」制度,所以需要修入管法,我覺得這是可以討論的內容,但是日本政府不能為了要新增「避難民」制度,就把「難民申請 3 次未過當局就可以遣返當事人」這項捆成同一包送進國會,這完全是兩回事。

立法事實已經徹底崩壞了,哪有什麼修法的理由?

不僅如此,這一次執政聯盟仗勢著自己在多數決上具有絕對優勢,拒絕審議,想要「強行通過」法案的過程中。大家(倡議團體、記者、在野勢力)已經挖到這麼多「立法事實」的問題(立法事實=為了立法或修法需要提供的事實證據),這次要修法的理由已經完全站不住腳、所有的理由和藉口都已經完全崩壞了,執政聯盟還是要強行通過法案,透過媒體將在野勢力或是聲援團體形塑成「什麼都要反、為了反而反」的形象,這真的非常不可取。

過去這段時間新聞及社群平台上的內容真的是越看越心痛。今天日本如果通過了「入管法修惡案」,那表示日本政府對於人權的概念就是這麼低,而且 2 年前這件事情已經被國內、外罵爆了,2 年後又推了一樣的東西出來,那表示日本政府完全沒有搞懂 2 年前大家在罵什麼,就算被罵了,也不覺得這件事情有問題。這就是現在的日本政府,這就是日本現在的難民政策,和那些高喊要把難民送回家的民粹政權沒什麼兩樣,而且日本是「真的」要把人遣返回國了。

在台灣的大家不要覺得這不關我的事,就算你不是在日本生活的台灣人,我上面說了,2023 年版的修法內容和台灣人息息相關。大家不能忘記,這個今後也許可以保護台灣民眾的「避難民」制度,是踩在多少難民申請者的傷痛,甚至是屍體身上。

萬一台海真的開戰,台灣人也許適用「避難民」制度

這件事情,其實在 2023年第2期的日本新聞精選電子報 有解釋過。去年俄羅斯入侵烏克蘭,日本為烏克蘭難民開了各種先例時,我也有提到「準難民/避難民」制度。

延伸閱讀:【評論】烏克蘭戰爭讓日本的難民政策大轉彎?日本大開各種特例的「準難民/避難民」又是什麼?

嚴謹來說,「難民」狹義上專指符合《難民地位公約》(難民条約)申請並通過難民申請的人。如果是還在申請階段,尚未取得難民資格者,稱為「難民申請者」(refugee applicant)或是「尋求庇護者」(asylum seeker)。

按照日本的法規,如果想要在日本尋求庇護、想要在日本申請難民資格的話,必須要是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氣質或性傾向(*)等社會集團的屬性,或是因為政治立場等理由受到母國迫害,才可以尋求難民庇護。如果是因為母國遭到他國軍事攻擊,必須要逃離母國的情況,一般來說並不在日本頒發難民資格的條件上。

*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今年 3 月首次公布的「難民認定指南」中,有新增基於性別、性別表現或性傾向、遭受迫害也符合難民申請條件,但實務上還需要再觀察。這件事情有寫在 2023年第13期的日本新聞精選電子報

也因此,俄烏戰爭開打後逃到日本的烏克蘭人,沒有辦法申請難民資格。如果萬一台海發生軍事衝突,變成「台灣有事」的狀況,台灣人也沒有辦法到日本申請難民庇護。所以才需要新設「避難民」制度——面對這些遭受大國武力侵略的小國人民,從人道救援的角度來看,日本政府應該要提供協助,這中間就包括協助讓這些小國百姓可以到日本避難。

順帶補充,日文的「避難民」概念其實比較接近「流離失所者」(displaced person)。一般而言,討論某國人民因為內戰等因素,不得不離開原居所,但又沒有離開國境、仍受到母國法律保護的情況下,會使用「國內流離失所者」(internally displaced persons, IDPs,日文:国内避難民)稱之。在俄烏戰爭開打後,日文漸漸統一使用「避難民」一詞而非「準難民」,應該是有這方面的考量。(官方的說法是,「準難民」一詞是媒體自己創的,法務省從沒使用過「準難民」一詞,現在法務省使用的詞是「補完的保護対象者」,總之就是從去年俄烏戰爭開打一直講到現在的「避難民」制度。)


立法事實的崩壞

解釋完這次「入管法修惡案」和台灣人的關係了,就要接著進入重頭戲——這次修改「入管法」的立法事實(=為了修法或立法提出的事實證據)有多少謊言。

再次強調,我個人認為將「避難民」制度寫進《入管法》是有必要的。我在 去年的文章 中就有提到,日本政府可以緊急提供烏克蘭避難民協助,但長期下來還是必須要修法,將這次緊急推出「避難民」制度法制化,才可以解決日本難民政策雙標的問題,以後也才能擴大適用到其他受到迫害的人民身上。但是,為了要新增「避難民」制度,把「避難民」制度和「難民申請 3 次未過就可以遣返當事人」綁在一起修法,這完全是不對的。

(1)官方沒有口口聲聲說的「假難民」證據

日本官方一直聲稱,日本境內有很多「假的難民申請者」,這些「假的難民申請者」就是仗勢著「不遣返原則」,只要提出難民申請,日本政府就不能遣返他們,而留在日本境內。如果他們的難民申請遭駁回,還可以反覆提出難民申請,就這樣一直在「提出難民申請→被駁回→再次提出難民申請→再被駁回→再次提出難民申請⋯⋯」無限循環下去,日本政府都不能遣返他們,所以入管的外國人收治機構(出入國管理收容所)才會塞爆。所以日本才要修法推出「難民申請 3 次未過就可以遣返當事人」新制,這樣就能有效舒緩外國人收治機構的空間。

這個說法也有很大的問題。首先,如果是要解決外國人收治機構(出入國管理收容所)塞爆的問題,還有很多方法可以辦到。例如,這次修法內容就包括新增「監理措施」——當局每 3 個月須評估當事人是否還有繼續收治在出入國管理收容所的必要,如果沒有收治在出入國管理收容所的必要,得移交「監理措施」,開放讓當事人在有「監理人」擔保的情況下,在出入國管理收容所以外的場所生活,但仍須定期回報狀況。

其次,這個說法完全將所有被收治在出入國管理所的外國人視為「惡者」,認為大家「濫用」難民的不遣返原則,完全沒有站在當事人的立場想。說老實話,誰沒事會想要一直處在難民申請者的狀態?在日本,難民申請者根本沒有辦法工作(這是居留資格上的限制,能找到黑工另當別論),就算獲得假處份或是找到「監理人」擔保的話,就算可以離開出入國管理收容所,也不能工作啊!這是要怎麼生活?日本政府(法務省與入管)真的以為大家吃飽太閒,只是想要留在日本生活嗎?就算人在日本境內,難民申請者也很難自力更生好嗎!

最重要的是,日本政府說「有很多假的難民申請者」、「很努力地想要從被駁回的案件中找到漏網之魚,但都找不到」,都是仰賴難民審查參與員柳瀬房子這一個人的片面說法。但她的問題也非常大,難民審查參與員有 111 人,為什麼只聽她一個人的說法?法務省以非常不合理的比例,把將近 4 成的案子通都給柳瀬房子審,這問題也很大。

(2)難民審查參與員柳瀬房子的問題

柳瀬房子的問題,主要都寫在 2023年第18期的日本新聞精選電子報 裡面了。

「難民審查參與員」(難民審査参与員)制度,日本法務省旗下的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簡稱「入管廳」),委託外部專業人士「3 個人 1 組」,負責審核難民申請被退件之後、當事人提出不服的案件。柳瀬房子自「難民審查參與員」制度 2005 年成立以來,就一直獲邀擔任難民審查參與員。

問題在於,柳瀬房子她一個人經手的案件量,遠遠多於其他的難民審查參與員。目前難民審查參與員總共有 111 人,但柳瀬房子這一、兩年,一個人就經手了近 4 成的案件。而且別人平均一人每年只能審查 36 案,柳瀬房子 2021 年平均一天審查了 40 案,2022 年平均一天審查 38 案。人家花一年時間審查的量,她一天就能審查完;別人平均一個案子要花 5.9 小時,柳瀬房子可以在一年半內見到 500 名當事人,真的很厲害。(更完整的數據,請參考 2023年第18期的日本新聞精選電子報 內容)

難民審查參與員就算是只有書面審查,每一個案件也需要看過超大一疊的審查資料,理論上應該要「全部都看過」,但她 平均每案只花了6分鐘。她是怎麼辦到的?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她絕對不可能仔細看過每一案。

然而當記者(佐藤慧)質詢法務大臣齋藤健時,他在記者面前明確說出他認為柳瀬房子「在 1 年 6 個月內面對面審查 500 人是有可能的」。齋藤健的回答已經夠令人驚訝了,更令人驚訝的是法務省在當天晚上發新聞稿,說齋藤健當時把「不可能」口誤講成「可能」,要把「可能」訂正 成「不可能」。

按照當時的影片,還有齋藤健的前後文,他當時不可能是「口誤成『可能』」。不僅如此,在法務省決定要「訂正」齋藤健稍早發言的時間點,也就代表法務省已經失去本次修法的理由(立法事實)。法務省都承認柳瀬房子的審查案件量有問題,「是不可能辦到的數字」,但卻引用柳瀬房子的片面說法作為修法的理由?這問題很大啊!

https://twitter.com/dialogue4ppl/status/1663496387311583232

這是當時記者會的狀況,齋藤健講出關鍵句的秒數是從 2:11 開始,但他前面鋪陳了很久。綜合前後文,他當時這句只有可能是說「可能」,而不是「不可能」。

(3)聘僱醉酒醫師是法務省口中的「醫療改革」

2021 年能夠擋下「入管法修惡案」,是因為 桑達馬利(Ratnayake Liyanage Wishma Sandamali、ウィシュマ・サンダマリ)之死。在桑達馬利死後,為了要強化入管收治機構的醫療制度,東京(2021/4)東日本(2022/1)大阪(2022/7)名古屋(2023/4)的外國人收治機構都增加了常駐醫師。

延伸閱讀:斯里蘭卡女性之死促使日本改惡「入管法」修正案遭廢案

然而,去年 7 月受僱於大阪入管、「新增」的常駐醫師,卻在今年 1 月 20 日執勤時被發現喝得爛醉,酒測值超標(呼氣的酒測值達每公升 0.36 毫克)。從那之後,法務省雖然說已經不讓那位醉酒醫師在入管看診了,但實際上卻因為找不到其他常駐醫師,所以繼續讓那位醉酒醫師以兼職的方式看診。不僅如此,目前官方資料公布的「大阪入管常駐醫生 1 名」,不是別人,就是那位醉酒醫師。他理論上應該已經被排除在外了,頂多也只是「兼職」,卻還是被法務省對外當作常駐醫師,宣稱自己做好醫療改革。

總的來說,醉酒醫師的問題有二:

  1. 法務省說已經沒有讓那位醉酒醫師看診了,但實際上還是只有他在看診,而且法務省完全知情。在立憲民主黨的石川大我等人去 視察大阪入管 前,法務省的說法就是在騙。

  2. 今天會有這名醉酒醫師,主要原因是桑達馬利死後入管推出的醫療改革。改革的理念本身是好的,入管也確實需要常駐醫師,但是今天找來不適任的醫師,作為法務省對外聲稱「我們有做好改革」、「我們已經改變了」的證據,就是一大謊言。


法案通過後的課題

寫了落落長一篇,這幾個禮拜其實還有被人翻出一些入管不適當對待外國人士的影片或資料,但不像上面列的這幾點會直接影響到「法務省提案修法的合理性」的程度。在打這篇文的過程中,也「一如預期」地通過修法了。

再次複製貼上 2023年第2期的日本新聞精選電子報 整理的修法內容(和半年前的資訊一樣沒有變):

  1. 現行體制下,難民申請不限申請次數。新制考慮將難民申請次數限縮在「原則 2 次」,申請超過 2 次(第 3 次以上)可以遣返當事人。

  2. 修改逾期居留的外國人必須要收容在出入國管理收容所的規定,新增「監理措施」——當局每 3 個月須評估當事人是否還有繼續收治在出入國管理收容所的必要,如果沒有收治在出入國管理收容所的必要,得移交「監理措施」,開放讓當事人在有監理人擔保的情況下,在出入國管理收容所以外的場所生活,但仍須定期回報狀況。

  3. 新設「避難民保護制度」,提供不符合國際公約上「難民」定義的紛爭地區避難民眾在日本居留的簽證與生活上的庇護。

現在「入管法修惡案」已經通過了,接下來的運動最重要的課題就是要立刻修掉「2 次沒過就可以強制遣返當事人,不管當事人的難民審查程序走到哪一個階段」這一條,以及全面檢討難民審查參與員制度,汰換掉像柳瀬房子一樣不適任的難民審查參與員,並要求推行完整的難民審查參與員培訓課程,沒有通過課程、或不具備難民審查專業知識的人就不能當難民審查參與員。

除此之外,這次「入管法修惡案」通過之後,就需要關注法務省執行程度。例如,曾參與緬甸民主化運動,在 2006 年來到日本的 ミョーチョーチョー 是羅興亞難民,他已經在日本申請難民資格 3 次失敗。像是這種案例,日本當局是否會馬上地毯式搜索把日本境內所有符合「已經申請難民資格 3 次失敗」的外籍人士全部抓起來遣返回國?

另一個情況是,在日本出生長大、但沒有有效居留資格的未成年(未滿 18 歲)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子,是否會被遣返回國?這其實 本來不應該是個問題,只需要從人道角度、以兒童的利益為最優先,頒發特別居留資格(在留資格)即可。原本的入管法修正案也有這一條,但政府卻以在野黨反對入管法修正案為由,把這一條刪掉,犧牲掉孩子們的權益(大家反的是遣返難民申請者,又不是反對給外國籍未成年特別居留權)。

最後的最後,還是要再次強調,雖然這次的修法內容,在萬一發生大家都不想再次看到的台海危機的情況下,台灣人也許可以利用「避難民」制度到日本避難(就算可以避難也不是所有人都能避難到日本,實務上一定會發生「被挑選/選別」的問題:有些人可以被挑中,有些人就算想申請也沒有辦法到日本避難),但請大家一定要記得,在「難民申請 2 次沒過就可以強制遣返當事人」這一條沒有被改掉之前,「避難民」制度就是踩在這些被這一條強制遣返的流離失所者的生命安全上強行通過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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