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禹“三过家门而不入”看儒家的家庭价值观

江上小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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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说我对“三过家门而不入”的理解。我以为,这个门不是具体指他家居所的门,应该泛指他家居所所在地。好比说禹路过北京,但他的居所在通州,他没有回去看他的老婆小孩,直接就从北京机场又到外地去了,这就叫“过家门而不入”。不能解释为如那些煽情故事编的,都听到了他老婆在家里哭,却不进家门。因为这太不近情理了,难道他进一下家门就会耽误国家大事了?只能解释为禹路过他家附近的地方,如果赶回去的话,可能要耽误一两天,这样就会误治水的大事,所以就没有回家。这样才合理。

好了,我们就在这个解释的基础上来评价禹的“三过家门而不入”,进而考察一下在中国社会中占有主导思想地位的儒家的家庭价值观。

且不管禹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这么长时间没有专程探亲一次,甚至“三过家门而不入”,是因为“婚外情”,是因为与老婆感情不和,是因为忙不过来,还是因为交通不便,还是因为戴罪在身不敢造次,在逻辑上这都是有可能的,我以为,不管什么原因,即使他真是一心扑在治水上,他这样做都是不对的。更不能赞赏他为了治水而一点也不关心他的家庭,相反应该谴责他的这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无视家庭价值的。我就不相信,13年或者8年时间内,他就抽不出一点时间去探望他的家人一次,甚至路过也不停留一下,回去看望一下。如按现在的法律,大禹甚至可能犯有“遗弃罪”。

儒家对禹是肯定的。孔子就对禹倍加赞赏,说道:“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禹,吾无间然矣。”意思是说对于大禹我鸡蛋里挑骨头都挑不出什么来。显然,儒家对禹的这种行为至少是不介意的,我们并没有看到过儒家指责禹这种行为,没有看到儒家对禹的这种行为感到不安,相反,却是赞赏有加。为什么呢?因为虽然儒家也重视家庭价值,但儒家的家庭价值却有严重的缺陷,内容单一,就是一个“孝”,而没有“爱”。我们可以说,儒家的家庭价值忽视、轻视和剥夺父母对子女天然的爱心;儒家的家庭价值忽视、轻视和剥夺配偶之间的情爱,它只关心只要求子女对父母的孝顺。在禹这一案例中,禹的父母已亡,只有妻子儿女,所以儒家不在乎他不回家。如果禹的父母还在,他也不回家探望的话,儒家对他的评价会发生变化吗?我想,会有一些变化。我以为,儒家虽然仍然会肯定他为民治水的功德,同时也会对他不回家看望父母而感到不妥,感到不安,就不会那么对他大加赞赏了。

我说儒家的家庭价值忽视、轻视和剥夺父母对子女天然的爱心,轻视和剥夺配偶之间的情爱,有太多的支持事例。什么程婴“搜孤救孤”呀,易牙“蒸子献食”、吴起“杀妻求将”、刘安“杀妻为食”、“刘备撇妻弃子” ,等等,多得不胜枚举。但儒家对这些行为大多赞赏,至少没有进行过批评。儒家只在乎孝,所以编出“二十四孝”那么变态的东西来宣扬“孝”。儒家有过褒扬对子女的爱心吗?没有!儒家有过褒扬配偶之间的情爱吗?没有!儒家只宣扬过可以为了君王为了自己牺牲子女;从来没有宣扬过父母为了保护子女、丈夫为了保护妻子而牺牲自己。虽然这种事例由于人的天性而大量发生,但我们没看见儒家宣扬这种行为。

在这样的价值导向下,传统中国人没有把小孩与妻子当做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而只是当做他的财产,看成可以投入可以牺牲而换来自己荣华富贵的资产。中国人轻视生命的价值由此可见。所以,过去溺死女婴和现在强制堕胎都是有文化基础的。

因而,儒家的家庭价值观确实是有重大缺陷的。第一,它只重视家庭关系的一个维度,就是子女对父母的服从,对父母的责任与义务,而忽视父母对子女的情感与责任,忽视配偶之间,主要是丈夫对妻子的情感。民间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这种说法,我以为是来源于佛家的姻缘说,而不是来自于儒家。第二,“孝”也并不是子女对父母亲情的适度反映。在儒家那里,“孝”超越了亲情,而转化为一种权力结构,一种对权威的服从。权力结构表现在宗法家族层面,具有强制力;权威表现在家庭层面,受强大的社会舆情支持。归根结底,儒家的“孝”体现的不是父母与子女的对等权利关系,而是一种权力关系。虽然,“孝”能够容纳亲情的自然流露与表达,如李密的“陈情表”所展现的,但“孝”对子女的要求更多地是超出了亲情。

如果我们说,禹的“三过而不入”不与儒家只强调“孝”的家庭价值相冲突,完全符合儒家“忠”的价值,那么,它更不会与现今中国社会所倡导的家庭价值相冲突,更符合当今中国社会的国家价值。因为当今中国社会已经消除了儒家所倡导的“孝”,解构了宗法家族结构,而又没有建立起现代家庭价值体系。

如果要问当今中国人与传统中国人的生存环境有何区别,其一就是当今中国人完全生活在君权之下,而传统中国人生活在君权、父权和夫权之下;其二是传统社会政治权力与思想权威是相分离的,而现今是同一的。

在传统社会中,原则上所有的人都是皇帝的财物,所有的土地都是皇帝的土地。君权是元权力,是通过征服而来的,通过继承而来的,通过暴力取得与用暴力维护的。但皇帝不可能直接管理所有的人口与土地。所以,他只有分封,搞封建制。后来技术与组织手段发展了,就可以不搞分封了,而派生出官权,这就是郡县制。但郡县制的官权还是不能覆盖所有的土地与人口,所以宗法家族制还得保留下来。这样,等于是君权派生出官权,官管民;同时还委托父母管子女,丈夫管妻子。而现今社会技术与组织手段进一步发展,就只有君权及派生的官权,所有的土地与人口都处于官权的直接管理之下。

那么,如果我们从自由民主的核心价值观出发,如果我们要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三过家门而不入”的这种君权至上、“国家至上”的价值观念就应当被抛弃,重视家庭价值是建立自由民主社会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家庭关系必须建立在家人具有平等权利,人人具有公民权利的基础之上。在这基础之上,子女对父母的尊重与回馈,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与爱心、配偶之间相濡以沫的情感,才会得到自然而健康的展现。

2008年3月28日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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