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
我不是一個怕黑的人。我反而會覺得黑暗意味著一種平等的安全,這種「光的不在場」狀態將我和目光所及的一切事物包裹在內。小時候的我總是愛在半夜關了燈的客廳裡遊蕩,或是站在離窗邊不遠的位置,看光線從窗簾沒有覆蓋的地方穿進來,投影在牆壁上——要是一輛車駛過,會出現一個黃色的光斑,從牆壁一側迅速移向另一側,隨後消失。自那時起,我便知道黑暗不意味著未知,而是一種能讓已知之物進一步呈現的媒介——列維納斯說,在黑暗中,光才會成為被觀測的對象。
最近坐巴士時,我總是抱著鄂蘭的書低頭閱讀,讓整個九龍在我的餘光裡划過。我要在鄂蘭的理論基礎上探討道德和政治(政治權力/暴力與政治空間)的關係——這是我構思中的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我假設了個體具有道德潛能(moral potential),基於人並非天生(無需教化)就可以按其所在社會的道德規範來行事,但其擁有成為「道德」的人,即對事物作出多面向道德判斷的能力。而政治權力/暴力可以透過各種形式,從道德誡律到恐怖手段,窒息個體的道德潛能。從外在而言,政治權力/暴力可以將某一事物按其需要直接定義為是否合乎道德,查禁多元的道德判斷,例如歷史上,某個地區盛行的系統性的種族主義;政治權力/暴力亦可以將道德視域(moral scope)擴大或縮小,或說將某些事物引入或排除道德考量,例如衣著、性取向、公民對某個政黨及其執政的政府的忠誠度的高低等。
道德潛能遭到窒息的個體,有可能在政治權力/暴力的操縱下做出(或者助長)某些「不道德」(immoral)的行為,比如殺人放火。但若道德潛能已經被大規模消滅,此時的道德崩潰是以「非道德」(amoral)呈現的——戰爭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戰爭中一個個體對毫不相識的另一個體進行殺戮,毫無疑問是「不道德」。但作為一個更大的現象,戰爭更是一種「非道德」,意指道德的失效——戰爭遂是一種官方允許的道德錯亂。戰爭行為被逐至道德的討論範圍外,亦即突破了道德潛能所能觸及的範圍。在這一「非道德」系統中,殺人合法,罪無應得,「人殺人」如同「花是紅色的」一樣正當。
我照例沿著上環的海邊朝堅尼地城的方向走。欄杆外的海面依舊黑暗,只有海浪聲和微量光線反射出來的海浪輪廓提醒我海面其實是動態的。遠處的昂船洲大橋只顯露了橋塔,而拉起橋面的鋼纜浸沒在黑暗裡。列維納斯將光的隱喻也放進了倫理學(道德哲學),直截了當地說:「倫理是一種光學(L'Éthique est une optique.)」。我原本以為光照到的地方就是被認為道德之處(黑暗是什麼便很好理解);後來認為是道德視域覆蓋之處——諸如「花是紅色的」一類的非道德判斷便不會因為光而顯現;我最後又修正了這一陳述,認為被光照到的地方是道德可能之處,或說個體之道德潛能未被窒息,可以自由發展之處,也可以說是道德作為某種「工具」存在且生效之處。
而光學不是僅研究光的學問,還有那塊黑暗的海面,一直在威脅著站在被光照亮的堤岸上的我。那個我正被黑暗吸引,但不至於縱身躍下,只是駐足聽著黑暗的呼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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