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包容的限度
文|MK Kong
難度:★★★☆☆
自由與包容,都在現代社會十分重要,但這些價值的界線卻不易說清楚。近日香港也出現了相關的爭議,有人把自己的主張高掛,有人把別人的意見撕下。碰巧,美國上個月也發生了維州事件(8月12日美國 Charlottesville 的種族主義遊行與衝突)。 外國臉書專頁《Philosophy Matters》引用了波普(Karl Popper)的寬容悖論(paradox of tolerance)來回應。[1]
我想以這篇文章解釋一下當中的思想。
我們大概會同意包容有其意義。可是,要準確地理解這種價值,卻非易事。舉例說,有人可能用以下的原則來理解︰
寬容原則︰我們應該包容他人。
寬容/包容(兩詞語在下文皆指「tolerance」)的意思,一般指願意接受一些不敢苟同的行動或者言論。於是,這條原則按字面理解就會有不少看似荒謬的後果。例如,如果有人想要向我開一槍,即使我不認同他的行為,我也應該包容他。這立即就使我們想到:包容也有其限度,並非一切行為與意見都值得去包容。
波普曾經在《開放社會及其敵人》提出了寬容悖論來反對無限度的包容。波普在二戰期間書寫這本書,假想敵當然是德國的納粹與歐洲的法西斯等反猶太思想︰
無限度的包容必定導致包容的消失。如果我們連那些不包容他人者都給予無限度包容的話,如果我們不準備為了維護包容的社會而對抗不包容之士之攻擊的話,那麼,包容的人就會連帶着寬容的價值一起被摧毀。
值得一提的是這一段引文並未完整。他繼續寫道︰
在這個說法裡,我並非主張我們應該永遠打壓那些不包容思想之類的講法。只要我們還可以用理性的論證與公眾輿論來抗衡之,打壓肯定是不智的。但必要時,我們應該擁有打壓他們的權利,即使當中會用上武力。因為事情或會輕易變成這樣︰他們根本不打算與我們據理力爭,相反,他們視一切論證為偽造,甚或禁止信徒聽取任何的論證,教他們以拳頭或手槍去回應論證。因此,以寬容之名,我們應有不包容那些不包容他人者的權利(the right not to tolerate the intolerant)。我們應該宣布任何鼓吹不包容的運動為非法,而且應該視不包容的煽動與迫害為罪,正如我們應該視謀殺的煽動、綁架或復興販賣奴隸為罪一樣。(第一冊, 第七章,註四)
整個問題似乎正是,如果不包容的人以「拳頭或手槍」去攻擊你,包容的結果就是被毀掉。但似乎波普又想要說明更多,他說我們應該視煽動不包容為罪,如視煽動謀殺為罪。這是甚麼意思?是否說我們應該將煽動仇恨的言論都視為罪?
我認為不是。
首先,波普明確指他的說法不是要打壓仇恨者的表達自由:只有當他們拒絕理性論辯與訴諸暴力時才要壓止他們。另外,煽動謀殺之所以是罪,並非純粹因為說「要幹掉某某」的言論,還需要證據顯示謀殺很可能發生,例如有明確的部署與計劃去殺人。因此,如果煽動仇恨有罪,亦應要有同樣的要求才能夠成立。那樣,較恰當的理解是,煽動仇恨言論之所以不應該被包容,在於它很可能會帶給他人實質的傷害,而不在於仇恨言論本身。
以我理解,波普的悖論只是成功指出包容那些不包容行為,有「自我推翻/毀滅」的後果,包容沒有帶來實質傷害危險的仇恨言論則不會有這種後果。至少,攻擊他人的行為與攻擊他人的言論之間的分別很重要,絕對不宜簡單地混為一談。這或許使得寬容悖論沒有那麼有趣,但這就是我的看法。我認為它的確沒有甚麼深刻洞見。
如果我們只考慮包容不同的意見或言論,這就明顯與言論自由相關。因為一個體現言論自由的社會,就應該接受不同而互相衝突的意見。問題是,是否所有意見與言論都應該包容呢?如果答案是「否」的話,似乎社會或者政府就有立法禁止或甚言論審查的理據。思想與言論大多不會如同向人開槍般實質地傷害他人,此重要分別使得我們應該對可怕的言論較可怕的行為寬容多些。
這種寬裕的態度,似乎亦有一整個傳統哲學理論支持。英國大哲學家密爾(J. S. Mill)曾經提出一條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
除非某人的行為傷害到他人,否則那個行為不應該被任何力量(包括政府與社會權威)所禁止。
在一般的理解底下,這條原則只會理會某個行為會不會帶來實質的傷害,例如身體傷害或重大的利益損害,而不會計算純粹的情感傷害。密爾區分開傷害(harm)與冒犯(offence),而只有前者應該被禁止。[2] 原則為表達/言論自由提供基礎,所以甚至誹謗言論也可容許。那麼,這條原則亦意味着我們應該包容所有不會帶來身體傷害的意見與言論。[3]
容許誹謗言論的後果當然備受爭議。不過,即使某個行為不應被政府所禁止,卻不代表它可以免於所有的道德責難,例如我們仍然可以責備某人卑鄙惡劣。另外,如果誹謗言論有時也會帶來實質的利益損害,那這些言論就是屬於傷害而非純粹的冒犯。跟據以上原則,這些言論亦應該被禁止。
當然,要判斷何時構成與會否帶來實質的利益損害時有其困難。重點是,這些言論之所以被禁止,不在於言論的內容有多可惡,而在於其傷害他人的(可能)後果。同樣的說法可以放在仇恨言論之上。
總而言之,攻擊行為與仇恨言論可以有很重要的分別,不宜隨便混為一談。本文不是想要為仇恨言論應否被禁止的問題蓋棺論定,而至多只勾勒了一種傳統自由派對言論自由的看法。
後記︰忘了提及,有些人會搞錯了包容的意思,正確的理解是:包容某些言論不表示要認同它。反對與批評某些言論亦不表示不包容它。包容只是說不要強制禁止他做甚麼或說甚麼。不包容即要強制禁止他做甚麼或說甚麼。
注腳:
[1] 見臉書帖:https://www.facebook.com/PhilosophyMttrs/photos/a.305663529533101.58006.305644206201700/1120975021335277/?type=3&theater
[2] 見《自由論》第二章裡最後一個反對的回應。
[3] 密爾曾使用直接與間接傷害的區分意圖排除開他人(除了家人)的心理創傷。不過由於種種麻煩,本文採取不採取這對區分。如何詮釋此原則,自古為兵家必爭之地。較保守的人一般希望讓「傷害」包涵的範圍廣一些,例如包括心理創傷以至「敗壞道德」等等,以圖收緊言論自由。日後有機會再詳談詮釋這條原則或相關的議題的問題。有興趣的室友不妨參考密爾的《自由論》。關於傷害原則,網上較詳盡清晰的英文解釋可見於此:http://documents.routledge-interactive.s3.amazonaws.com/9781138793934/A2/Mill/MillHarm.pdf
最後更新︰01/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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