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國家安全,我們願意犧牲民主程序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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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因為北部傳出高中生新冠肺炎確診案例,各地校園和家長都進入高度警戒狀態。在校園案例確診後,為了防堵境外移入的感染,新北市市長侯友宜更是下達了「禁令」:所有師生原則上在六月底前不准出國,「除有特例」才會允許。侯友宜還強調,作戰一定要阻絕於境外,不論是哪一級警戒的地區,只要不出國就沒事,希望所有的民眾可以共體時艱。

而隨著境外移入案例的增加,指揮中心同樣也有新的動作:不僅宣布取消隔離補償費用,「於隔離時明知故犯外出者」甚至會被公布姓名,希望藉此抑制民間想要貪便宜的心態,減少國人非必要的國際移動。兩者的政策都是希望可以守護台灣,讓我們有一個可以安穩度日的土地,大多數民眾都表示贊同,認為防疫視同作戰,支持新北市的作法,甚至有民眾大讚新北市比中央政府還要「超前部署」。

然而,儘管受到民意的支持,但縣市首長真的有權力可以禁止居民出國嗎

從程序層面來看:地方自治條例,可以跟現有法律牴觸嗎?

當我們要確認侯友宜市長是否有權限制人民出國旅遊,我們必須先了解台灣目前的法律規範。其實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的問題,僅能夠頒布「自治條例」來做規範,而「自治條例」的位階是小於法律以及憲法的;但若要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權利,則必須以「法律」位階以上的行政命令來規定,才符合台灣的規範。因此若我們單純就程序層面考量,侯友宜的作為違反程序正義,頒布的法條自然也沒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今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許多對疫情毫不在意的國家,也因此付出慘重的代價。在面對威脅全人類的強敵時,政府作為的「適法性」是否還是考量的第一順位呢?其實侯市長這個宣布目的是針對防疫,而且考量到高中以下群體都是長時間聚集在同一個密閉空間,如此作為確實能夠有效的防堵境外感染的可能性。因此,以筆者的立場而言,是支持這樣的提前部屬。但我們身在法治的國家,也以台灣民主自由的價值為榮,因此即使是為了全體國民的利益考量,我們仍應該注重「國家權力」節制的問題,那我們是否可以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法呢?

緊急命令:跨越五權分立的「最終手段」

為了讓國人的出國禁令有更好的適法性,輿論上也有希望總統可以頒布「緊急命令」的聲浪。所謂的緊急命令便有來自憲法的支持,當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必須進行急速處分時,便可以透過頒布緊急命令,來支援必要的特殊行為。而緊急命令的使用也不是沒有先例──早在921大地震發生時,時任總統的李登輝先生就曾以「台灣遭遇前所未有強烈地震」為由發布緊急命令,針對財政、公有財產﹑醫護與國軍調度、緊急徵用等11項事務進行必要處置。

侯市長也在頒布出國禁令後的幾天,呼籲蔡英文盡快頒布緊急命令來支援這項防疫措施。而總統府人士18日也表示,目前評估疫情狀況仍在掌握之中,會視疫情發展做決定;因為儘管緊急命令目的在於,讓政府面臨災變時能夠及時應變,但作為民主國家還是要有所考量;而且頒布緊急命令也象徵國家的情勢已難以控制,因此針對目前狀況暫不公布,但依舊會從實際需求面來判斷必要。

結語

綜觀各界的評論和意見,不難看出對侯市長這次的決定內容大多持肯定和支持的態度,只是希望在法源依據和適法性的方面可以有更好的解決方案。但當適法性得到解決時,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疑問又將浮出檯面。究竟為什麼我們限制的主體是高中以下的學生,又或著是說為什麼他們是第一批被限制的人呢?這背後還有更多值得我們探討的議題。但不論如何,筆者都希望,台灣人民與政府能夠齊心度過這次難關。願天佑台灣。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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