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裁決|一文看清案件關鍵爭議
(原文刊載於集誌社)
文|集誌社編輯
47人案經歷 118 日審訊,於今、明兩日(29 及 30日)裁決,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和陳仲衡將裁定 16 名不認罪被告的命運。《集誌社》整理了三個值得留意的關鍵爭議和重點,包括有 61 萬市民投票的民主派立法會初選、以及《基本法》列明的否決預算案權力,會否被視為顛覆政權的「非法手段」?法庭將如何裁決 47人是否有共識、達成串謀?16 名不認罪被告會否罪成,而在顛覆罪下三級罰則,一旦罪成,其角色和參與程度將影響量刑。
1.初選、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非法手段」?
案中 47 名被告被指控干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涉及「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國安法第 22 條訂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犯罪。
究竟何謂「其他非法手段」?控方指控 47人宣揚、參與「35+」初選,是顛覆國家政權、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的一場謀劃;透過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案以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控方又指 47 人承諾當選後行使或不行使議員職權、蓄意不履行議員職責等,而這些都屬於條文中的「非法手段」。
辯方爭議條文所指的「非法手段」必須與武力有關,濫用職權或公職行為失當亦不應被視為「非法手段」。《基本法》訂明立法會議員有權審核和否決預算案、但沒限制議員如何行使權力;憲法訂明特首解散立法會、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等機制,議員按條文容許的程序行事,不應被視作顛覆。
2.47人是否「串謀」達成共識和協議?
控方指首被告戴耀廷是案件主腦,至於第二至第五被告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和吳政亨則為組織者。控方在多日審訊中引用如戴耀廷有關「攬炒」文章、各區協調會議文件、《墨落無悔》聲明、公開發言等等,證明其餘被告均是參與者,知道和同意串謀協議,達成共識參與顛覆。
不過綜合庭上證供,參與協調會議者對否決預案算有不同意見,未達成共識,如社民連曾表示要支持民生議案、街工有保留;部分被告如林卓廷、李予信、陳志全等無親身出席會議等。
至於控方引用的不同地區協議文件,字眼略有所不同,如九東、九西、港島、超區及衞生服務界協議,用上「會積極運用」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新西、新東則用上「會運用」。從犯證人區諾軒稱「積極運用」代表「可以用,可以唔用」,否決預算案非參與者共識。
而由梁晃維、張可森、鄒家成發起的《墨落無悔》聲明,要求參選者承諾認同五大訴求、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則有 33 名被告簽署。不認罪被告中的林卓廷、黃碧雲、梁國雄等都未有簽署,劉偉聰指未有簽署但不解名字為何出現。十名選擇作供的不認罪被告,部分供稱所謂共識不包括否決預算案、認為 35+並不可能,不認為當選後行為會被綑綁,又有被告指沒收過協議文件。法庭或裁決是否信納各被告的說法。
3.16 名不認罪被告會否罪成?倘罪成參與程度將影響量刑
案中 16 名不認罪被告,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除吳政亨、楊雪盈、黃碧雲、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外,其餘十人選擇作供。
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下設三級罰則,「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判囚十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判三至十年、「其他參加」判三年以下或禁閉式刑罰。若 16 名被告罪成,他們的參與程度和角色,將影響量刑起點。而即使被告被裁定無罪,根據去年修訂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律政司可緊接提上訴及要求將被告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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