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法學第11講:顛覆啟蒙-因果關係無用論(異端邪說)
實存,泛指宇宙中一切物質的客觀世界;至於現象,則是人類與客觀世界交互作用後的主觀世界。
現代物理,留給世人的「白牆問題」:一面白色的牆,因為光,有可見光、不可見光;光,反射後,經過人類的視覺系統,傳遞給人類大腦的信號,告訴我們,牆是白色。但,若是經由蒼蠅的視覺系統,在蒼蠅的世界裡,牆是藍色。那麼,這面牆,真實的色彩,是什麼顏色?
實則,也是愛因斯坦留給世人的大哉問:「何謂真實?」
我們可以抱持古典物理的觀點「牆面的真實顏色,就是白色」,所以,實存與現象,無須區分;我們也可以擁抱現代物理的觀點「牆面的真實顏色?我不知道」,所以,實存與現象,務必區分清楚。
宇宙觀的改變,代表人類思想的深沉轉變,從而改變了我們看待自身所處世界的看法。物理學的觀點,不單單會決定「我們認識與理解這個世界的方式」!同時,也會決定「實存」與「現象」是否需要嚴格區分的問題!當然,也就會決定我們對於法律概念的認識與理解方式!所以,「實存」與「現象」是否需要嚴格區分?應是學習法律(甚至可說是任何學科)的「先決問題」,乃至「前提條件」才是。
雖說自然科學所注重的是對「實存」於「自然界裡事物本體」之認知,性質上屬於「事實的檢證」,用以追求存在事物相互間之普遍共同原理(如牛頓的運動定律),一般認為,與價值判斷並不相干;相對而言,人文科學雖同樣以存在之事實(實存)為探究基礎,但側重之處係在於價值關係(現象)的探討。
傳統的法律學習方式,已自外於物理學世界太過久遠,但我們並非是要學習物理學那艱澀不過的數學方程式,只是要借重「物理學理解我們所處世界的看法」罷了,它應該一點都不艱澀才是,跟理解「地心說還是日心說」沒兩樣不是?且我也找不出「拒絕學習物理學觀點」的有效理由。當我們對於日昇日落、潮起潮落,不再願意接受「上帝的安排」這種說法(也是一種認識與理解世界的觀點,好不好、接受度高不高,是另一回事)時,我們難道不該尊重專業的物理學觀點嗎?雖然,啟蒙運動距今已有240年之遙,但啟蒙運動告訴我們最重要的東西就是:我們既不是神,也不是從外面來巡視世界的衛兵,我們是從世界當中來談話的男男女女,必須鼓起勇氣來爭辯什麼是真的、什麼是假的、什麼是正確的、什麼是錯誤的。
牛頓其科學巨人的歷史地位,我從不質疑;但「牛頓式世界觀」帶給世人(尤其是人文科學領域)的「迷航」,至今,仍不乏有其堅定的擁護者。但「啟蒙」(反教權)與「牛頓」(對抗神秘主義),離今日的我們已經挺久遠了,歷史,早在「上個世紀」就被「現代物理」(實存與現象)翻頁翻過去了。立足於二十一世紀的我們,或許能再多逛逛各學科的大觀園,多聞以闕疑,或許更能明白人文科學的現代意義與定位。
我們通常會直觀地認為「存在之事實(實存),必自某種角度而言與文化評價(現象)發生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但這正好凸顯出社會科學研究之瓶頸所在:「存在的客體(實存,判斷客體,Object),在經驗上,是一團混亂、毫無章法的東西,我們唯有透過『人的理解』(現象,判斷標準,Standard)才能讓一團混亂而無法被掌握的事物成形。」在人類賦予意義(現象)以前,它(實存)什麼都不是!若以「狹義相對論」的觀點表述,意思是:「人類(現象)無法定義真實(實存)!」
PS:先前許多文章,我都不斷地在洗腦「判斷客體,Object VS判斷標準,Standard」的觀念,應該不難看出,我是現代物理觀念的擁護者吧。
人類,對於「因果」的「認識、理解與解釋」,是人類文明的終極內核。
為什麼星星會發光?為什麼會有四季的變化?自從人類文明出現,人們從不滿足於將世間萬物看做毫無牽連或無法解釋;相反地,人們一直渴望發現世界運作的根本之道。
無論是社會科學對於「因果關係」(經過人類的價值判斷)的詮釋;亦或自然科學對於「因果律」(未經價值判斷)的闡述。不論我們如何去形容它、包裝它,它的本貌,無非就是「因果」。因果不重要嗎?當然重要!若缺乏對於「因果」的「認識、理解、解釋」,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的知識系統將因此崩潰(變得毫無關聯或無法解釋);因果重要嗎?其實也沒那麼重要,不理解它也不會死人,只是人類文明會倒退到蠻荒而已。
若我們對「因果的本貌」做更深一層的解析,即「人類,是如何去認識因果?理解因果?」應不難發現:「因果」,無非就是「經驗法則」的另一種面貌或說詞罷了。
潮汐終有落,榮枯亦有期。人類社會的傳承,是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的一種過程(傳遞經驗法則)。人與動物不同之處在於,要親身體驗過的是「經驗值」,動物自出生起,都要從頭開始教導捕獵技巧,經驗值只能獨自累積。人類因為語言與文字的發明,可將代代相傳的智慧傳遞下去,發展成龐大的文明,我們不用親自嘗試從10樓跳下去會不會死、被火灼傷會不會痛,沒親身經歷過也能知道,這是「經驗法則」的作用。但不否認的是,若「經驗值」累加到一定程度,即可蛻變成可被人們借鏡、依循的「經驗法則」;在沒有被新的「經驗法則」(經驗值的累加)推翻之前,它被人們認定為真,從而成為我們得以依靠之知識系統的一部份。
人類雖然透過經驗法則與邏輯,能夠判讀「因果的存在」,但「因果力」,實際上,無形無相,根本就看不見!摸不著!而是一種存於人類腦海當中的、想像的一種「概念物」。EX從10樓跳下去(前因),所以會死(後果)。我們會認為,跳樓與死亡,兩者之間,具備「因果力」。因果,其本貌,就是經驗法則;因果,並沒有你想像的那樣神秘。
抽象的概念、原理,已講得夠多了;生活化、具體一點,舉個例:
EX1現在,某甲與朋友在錢櫃包廂內歡唱;同一時間,錢櫃門口發生車禍。請問,這件事跟某甲有沒有關係?沒有!你怎麼知道?How?
EX2現在,某乙正在家裡睡覺。1個小時前,某乙在北車置物箱放了顆炸彈,一個小時候,炸彈爆炸,這件事跟某乙有沒有關係?有!你怎麼知道?How?
EX1與EX2,差別差在哪?明明兩人都不在案發現場,為什麼一個有、一個沒有?一般人,直覺式的反應,大概會說「某甲,與車禍沒有因果關係;某乙,與爆炸案有因果關係。」若再追問,什麼是因果關係?一般人,直覺式的反應,大概會說「事情是不是那個人做的。」若再追問,你怎麼知道?一般人,正常情形,這時就會掀桌翻臉了,因為不知道該怎麼接下去。
我們將上述的內容,予以抽象化,並應用邏輯,重新梳理一遍:
Q1:為什麼一個有關係、一個沒有關係
A1:因為一個有X關係、一個沒有X關係。(請問,回答了什麼?)
Q2:什麼是X(因果)?
A2:X就是Y(做,Do的意思)。(問X,答Y,又回答了什麼?)
Q3:你怎麼知道Y就是X?
A3:………被問倒了,也掀桌翻臉了(從頭到尾,究竟回答了什麼?)
有沒有發現,我們經常使用「因果」的概念,用來解釋事情的來龍去脈,或是說故事,但其實我們多數人並不真正理解到底什麼是因果。你知道嗎?法院的判決書,論證因果時,就是使用這樣的論證方式…
現代物理觀點,對於我們理解這個世界,能帶來什麼樣的啟發?
實存:A與B之間,具備自然的「因果律」。(或說,因果歷程)
現象:A與B之間,是否具備「因果關係」,需要透過人類的判讀。
Point 1-時間之箭的特性,令「因果關係」只可歸納,無法演繹:
何謂時間之箭的特性?即「時間,它是條單行道,只會前進,絕不會倒流!」(地球尺度的事件,古典物理觀點,仍合理、可用,詳參031,廣義相對論)從而,當犯罪事實發生時,僅一秒後,它便瞬間成為歷史,存於過去的時空當中。人類,只能去探索它、試圖去發現它。所謂「若P則Q的因果關係」,只是「存於人類腦海裡、用以拼圖的一種猜想。」這樣的拼圖過程?實質上,是一種「歸納法」的操作:「能夠歸納?即證立猜想之方向為真;無法歸納?則證立原先之猜想為偽。」因此,若我們將「歸納得來」的因果,再「反向演繹」?所謂的邏輯推理,將必然導致「循環論證。」
PS:Q1&A1,之所以會鬼打牆,理由,就出於此,Bug在這裡。
Point 2-現象界無法定義實存界,故論證因果關係為無意義:
愛因斯坦(狹義相對論)留給我們的啟示:「人類,無法定義真實。」所謂「若P則Q的因果關係」,只是「存於人類腦海裡、用以拼圖的一種猜想。」無論我們能否證立自己的猜想?實存於歷史當中的客觀事實,它,都會存在。因此,人類的猜想?說穿了,只是猜得準不準(機率)而已;說白了,只是一種偶然(猜中)。先有經驗,方有邏輯。人類自詡為上帝的倒果為因式推理,並不會讓我們更加文明;法學,更不應該只因我們戴上了藍色眼鏡,便要宣稱這世上的白牆,就都是藍色。欠缺重複檢證可能性的論述,既稱不上是推理,更遑論科學。一面白牆,究竟是什麼顏色(實際值)?取決於我們的觀測工具而定(測量值)。因此,法律,也只能探討現象界之工具的合理性,而無法論證實存界的真實性:爭執這面白牆的真實顏色?是為無意義!
PS:法學界,關於因果關係的論述,若上國圖碩博論網站,輸入「因果關係」檢索,碩、博論文,相關研究,至少破200篇。Bug在哪?因為都在做「欲透過現象的因果關係,確定實存的因果律」這樣的事,用愛因斯坦的說法,便是「這些碩、博論,都在試圖定義真實。」現代物理已經證明N遍,就是做不到,法學到底還在堅持什麼?Q2&A2,之所以會鬼打牆,理由,就出於此,Bug在這裡「用現象確立實存,等於,欲定義真實」。
Point 3-現象界,有觀測技術極限,故因果關係實為訴訟法概念:
刑法所關心的對象,是已發生的犯罪事實(實存,判斷的客體,Object)。刑法,只能探討現象界之工具(現象,判斷標準,Standard)的合理性,而無法論證實存界的真實性。所謂「若P則Q的因果關係」,只是「存於人類腦海裡、用以拼圖的一種猜想。」按圖索驥的過程?從頭到尾,實則,都是訴訟法的「證據問題」:事情究竟是不是某人做的?某人跟這事有沒有關係?是「證據」決定的,是CSI決定的;而不是記者、法官「覺得」某人有沒有關係來決定的。至於「現象界,有觀測技術極限」,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EX時間往回倒退50年,只有指紋,沒有DNA技術,很多案子會卡關、破不了。
PS:東西多重?不知道!沒「將東西放到儀器上」,然後「測量」,怎麼會知道。我們可以決定某種犯罪類型的「初始條件」(TB、現象界範疇、判斷標準、Standard),但發生的社會案件(Fact,實存界範疇、判斷客體,Object),是否Match我們所設定的犯罪類型?不知道!沒「將證據呈上來」,沒材料,是要怎麼判斷?是要判斷什麼?Q3&A3,之所以會鬼打牆,理由,就出於此,Bug在這裡:你怎麼知道?How?正確解答為「證據說了算」。
對於「因果」、對於「真實」,人類唯一能做的,只能去觀察它、貼近它、描述它,進而詮釋它,但,也僅限於此。
法學教科書&法律系碩、博士論文&法院判決書,所有「法律人」都在大談特談「因果關係」;But!因果關係,不就生活的經驗法則而已,到底有啥好講的?懂不懂經驗法則的「常識」,跟是不是讀法律系,兩者,不具備因果關係。
法學教科書&法律系碩、博士論文&法院判決書,所有「法律人」都在大談特談「因果關係」;But!現象不能定義實存;人類,不可能定義真實,現代物理,已經反覆提醒了近百年,我不明白法律人到底還有啥好堅持的?
法學領域,今後,可以將「因果關係」廢了,法學教科書的內容,可以直接刪除至少約30%的篇幅,因為「因果關係」根本就不是「法律概念」,法律人,就算想處理也處理不來,直接去讀物理學或哲學比較快。
學法律出身的人,主張廢掉「因果關係」?廢掉這個被古今中外的法律人,玩了一百多年的重大法學概念(因果關係)?全台灣,我應該是史上第一位這樣嗆聲的「白目仔」。
補充,為什麼我會對法學的「因果關係」存疑:
緣起,法學的「因果關係」,一直都是擺在「客觀要素」探討(教科書、判決…全部都是)。法律系大二時,有一回,下課時間,去找老師問問題:
EX 1:某甲「不知道」乙有血友病,拿刀,劃傷乙的手掌手背,豈料,血流不止,最終身亡;書上都說,甲無罪,不具備因果關係,客觀要件不該當。
EX 2:某甲「知道」乙有血友病,拿刀,劃傷乙的手掌手背,豈料,血流不止,最終身亡;書上都說,甲有罪,具備因果關係,客觀要件該當。
我問老師「真正決定有罪無罪、有沒有因果關係,其實是甲『知不知道』乙有沒有血友病這件事,從頭到尾,都是主觀的問題啊,因果關係,到底哪裡客觀了?怎麼可能是客觀?說不通啊!到底什麼是因果?」
老師回我「你知道嗎,你問出了一個近代刑法一百多年來,從沒人提出過的質疑,你是第一位察覺這個問題的人。我也不知道,我也不懂,我沒辦法回答你。」
因果關係」這個問題,我讀書、找資料、跨領域研究,想了整整十二年才想通,才寫出這篇文章的內容。(PS:我這是「異端邪說」的屬性,法律界,從沒人像我這樣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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