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歧視」?(二)︰以職場為例
作者:L 難度:★★☆☆☆
之前我們簡單地說了歧視是什麼意思,今次我們再深入一點看看歧視的性質和形式。本文將以職場中可能出現的歧視作為例子以說明。
上次我們提到,歧視的基本意思是指不公平、不平等的對待。若我們以招聘為例,具體來說要滿足甚麼條件才算是不公平、不平等呢?我認為至少要符合以下三點:
一、不聘請某應徵者的決定只是基於他屬於某一群體
二、該決定是由於聘請者認為那群體在某方面上比其他群體更差、更低等的想法
三、該決定傷害了應徵者
歧視的形式
我們再看歧視可以以什麼形式出現。一般而言,歧視可以是有意或無意的,也可以由個人或機構所造成。跟據上述分類,歧視可分為以下四大類:
1:個人有意歧視
即由個人的偏見所產生的歧視。例如,一名主任在請人時因認為和女性一起工作很麻煩,而沒有理會女性應徵者的文件。
2:個人無意歧視
這種歧視是由於個人無意職地跟隨了某些傳統和刻板印象所產生的。例如,一名主任在請人時無意地跟着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如男性比較有力氣、女性比較細心等﹚,來選應徵者。
3:機構有意歧視
指某公司或行業成員的集體偏見,以致該機構基於這種集體偏見而歧視某些應徵者。例如,某公司聘請主管或經理,因為知道公司內的員工不願意聽女性的命令,而忽略女性應徵者。
4:機構無意歧視
意思是某公司或行業一貫以來的做法,而這做法不知不覺地內含偏見。例如,某工程公司只因一直有女性不能成為出色的工程師、女工程師不會獲得客戶信任等這些對女性的刻板印象,故一直以來都沒有聘請女性。
此外,歧視還可以分為直接或間接歧視,如香港的反歧視條例中便有此區分。直接歧視是指由於一些人屬某群體(例如屬某性別、未婚或孕婦),而受到較差的待遇。間接歧視指給予不同群體的人士同等要求,但實際上卻不合理地把某些人摒諸門外。例如,可能大部分女性求職者皆不能符合某最低身高或體重的要求而遭拒絕考慮,但身高或體重卻與這工作無關。除非這要求有合理原因,否則將構成間接歧視。
香港的兩性工作待遇數據
不同的人受到不同的對待可以有很多原因,不一定涉及歧視,因此要決定某種歧視是否普遍存在並不容易。但一般來說,當符合以下兩點時,我們便有理由相信社會中可能存在有意或無意的歧視:
(I) 數據反映,相對於其他群體,某一群體受到了不平等的對待。
(II) 某些偏見和某正式/不正式的做法或政策似乎是以上數據的主因。
以香港為例,本港政府統計處的數據顯示,香港女性收入普遍較男性低,職位也普遍比男性低。例如,根據《香港的女性及男性-主要統計數字(2016 年版)》,在職女性的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為 11,600 元,而男性則為 16,700 元。而且,與女性比較,男性就業人士中有較大的比例為經理及行政級人員和專業及輔助專業人員,所賺取的每月就業收入較其他職業組別為高。另一方面,女性就業人士從事文書支援人員和非技術工人的比例相對較男性更高,而這些職位的每月就業收入相對較低。若果按年齡組別分析,在所有年齡組別中,女性的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一般較男性為低。
若果按香港標準行業分類,在六大主要行業中,只有在運輸、倉庫及通訊業女性的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較男性高數百元。雖然女性和男性在一些職業組別如輔助專業人員和文書支援人員的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大致相若,但在某些職業組別的差別則較大。舉例說,若撇除外藉家庭傭工(其每月就業收入一般為 4,100 元左右),在 2015 年從事非技術工作的女性就業人士的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為 8,000 元,而男性就業人士的相應數字則為 10,500 元。此外,香港某些職業的男女就業者的數目相差甚遠。根據《2015 年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報告》,從事工藝及有關人員、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的男性有 330,500 人,而女性只有 13,700 人;從事文書支援人員的男性有 127,200 人 ,而女性卻有 372,300 人 。
如何判斷是否有歧視?
雖然數據顯示在香港男女在工作待遇上有明顯的差別,但這些數據只能作為參考,是否有性別歧視還要看引致這些差別的原因。如上段兩類工種為何兩性員工的數目相差那麼大,可能只是因為沒有什麼女性願意操作機械和比較少男生喜歡做文書工作。政府的報告亦指出,諸如女性與男性就業人士有不同的行業及職業分布、教育程度、工作經驗及工作性質等因素,都可能會造成這些差別。 此外,還有一個可能的解釋:女性整體上的工作表現真的比男性差。但倘若以上的原因皆不足以解釋為何女性在所有年齡組別和大部分的行業中,收入皆比男性低,而且比較少女性能擠身高職位時,我們便有理由懷疑我們的社會中是否仍存在性別歧視。當然,香港也有其他的歧視問題,例如種族歧視和性傾向歧視等等,並可能更需要關注。
世界上很多地方都有反歧視的法例,希望消除社會上各種的歧視。但是,要消除歧視的一大困難是很多時候歧視是無意的,所以有人認為訂立反歧視法也不足以令人察覺自己正在歧視他人而避免該行為,卻只有推行一些糾正歧視行動(affirmative action)才能解決機構無意歧視的問題。這個爭論當然要看現實中反歧視的法例是否能有效解決當地的歧視問題,須留待社會學家研究實行反歧視法的成果。然而,有人認為糾正歧視行本身是一個有問題的做法 ── 如此想法又合不合理?且容我們下次再談有關糾正歧視行動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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