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戀殖?
香港過去、現在有三權分立嗎?老實說,這是一場牽涉到政治鬥爭的文字遊戲,而不是單純的學術討論了。不過,如我自命裁判的話,我的判決會是「打和,Super!」為什麼呢?喂!香港又不像英國,是由立法機關選出行政首長。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產生方法幾無交集,行政和立法就是分立嘛。而縱使法院法官由特首任命(先經獨立委員會推薦)、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除了行政長官提名外還要立法會同意(再加上向人大常委備案),但《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既然司法理應獨立、行政和立法權力來源又不同,說香港有三權分立的元素,錯不了!
不過,顯而易見的是,基本法的設計就是行政權遠大於立法權。基本法第74條訂明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法律草案如涉政府政策就要特首同意,這一項已大大約制了立法會的職能。行政和立法兩權在基本法設計中是並駕齊驅?當然不是。如果說行政主導有錯,唯一的可能是「霸道」較「主導」貼切吧。
講完九七後,又論一下九七前。楊潤雄說香港從來沒有三權分立,我基本贊成呢。英殖時代,上世紀八十年代前的立法局議員都港督委任的。而港督自己又一直當立法局主席到彭定康來港。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分家,頂多只有英殖時期最後的幾年。整體來說,英殖時代就是港督和行政權獨裁統治嘛。行政主導的祖師爺,是英國殖民者呢!
我們不是不應該戀殖嗎?那麼為何基本法要延續殖民時期的體制呢?政府要我們準確認識基本法,我們學到的不就是基本法是這樣戀殖的嗎?難道政府的策略是,要讓真正的戀殖分子放下龍獅旗,擁護基本法?
——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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