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法學第7講:啟蒙的影響-古典犯罪體系的誕生

一個人的天荒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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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體系:眼見為憑;事出必有因;人的行為,指人的親力親為

  物理學的觀點,決定人類看待我們自身所處世界的方式!

  自從人類文明出現,人們從不滿足於將世間萬物看做毫無牽連或無法解釋;相反地,人們一直渴望發現世界運作的根本之道:「星星為什麼會發光?太陽為什麼從東邊升起?為什麼會有四季的變化?為什麼會下雨?」若我們不願再以「上帝的安排」來解釋這些問題;那麼,或許我們應該試著稍微了解一下「物理學的觀點」,看看物理學是如何觀察、看待我們所處的世界。

  文藝復興時期,受人文主義思潮擴散之影響,哥白尼(1473-1543)的「日心說」,與伽利略(1564-1642)偶然中窺視星辰的「望遠鏡」,撥開了人類熟悉的蒼穹,更開啟了人類無止盡地探索浩瀚宇宙的旅程。當我們拋棄地球為宇宙中心、更包括太陽或整個太陽系在宇宙中是獨一無二的想法時,這種「宇宙觀的改變」,代表人類思想的深沉轉變!改變了我們看待自身所處世界的觀點,除正面挑戰教會的權威性之外,也是現代宇宙科學的開啟。

  1687年,牛頓(1642-1727)藉由「運動定律」及「萬有引力定律」,告訴世人:「宇宙遵行著少數用物理、力學及數學的定律。令人類得到了無比信心。『相信』任何事物都有理可循,每件事物都因果相扣,而且我們可以用科學的力量來改善一切。」其後,整個物理學便被納入「牛頓力學體系」(古典物理)。從此,物理「因果律」和「決定論」(PS:對事件系統的初始狀態有精確的認識,便可正確無誤地推論它此後的全部發展,科學家慣稱此一通則為「因果律」。在古典物理中,因果律往往被指是決定論),大行其道,支配著幾世紀以來科學家與哲學家的思想。

Part1-因自然科學對世界認知的轉變,啟發了哲學的思考:
  哲學元祖笛卡爾(1596-1650),為理性主義(Rationalism)之建立者,認為人的理性,即識別、判斷的智能,可以演繹出知識,提倡「我思故我在」之說。與之相對者,乃以培根(1561-1626)為代表所提倡之經驗主義(Empiricism),即經由對於事物之觀察、感受到的經驗,透過歸納,鑄成知識,是為現代自然科學研究方法的基礎。
  後經康德(1724-1804)融合兩者要義,透過批評方法(Critical method),以先天的形式(如感性之空間、時間,悟性之範疇)攝取後天的材料,鎔鑄成知識。至黑格爾(1770-1831)之唯心辯證法,將哲學方法推向另一層次,令唯心主義(Spiritualism,即唯心論。以精神或心靈構成宇宙之基本元素)發展至高峰;後進之馬克思(1818-1883),則透過唯物主義(Materialism,即唯物論。宇宙為一物質的世界,吾人經驗中之一切對象,皆成於物質,心靈只是物質之形式或機能)觀點,輔以黑格爾之邏輯辯證思想,開展出唯物辯證法。

  要言之,透過「人類的知識系統如何建立」(經驗、理性),以及「宇宙是如何構成的」(唯心、唯物)的思辨,可勾勒出哲學系統在面對宇宙乃至人生問題時的「價值立場」。(無關對錯)

  古典物理體系之觀點認為:科學基礎,皆須透過大量之觀察而得來,科學論證須立足於客觀,並終於客觀,方謂之自然科學實證研究方法。其定位,係落於「經驗主義、唯物論」之象限上。考其中古歐洲欲脫離上帝之啟蒙時代背景,欲令人之科學得以與傳統神學清楚界分,這樣的世界觀,並非全然不能理解。在此古典物理觀點橫掃全人類世界的歷史洪流中,心理學、犯罪學,乃至法學,又如何能完全置之不理?至「理性主義」與「唯心論」觀點,並非與古典物理觀點(經驗主義、唯物論)矛盾而不能並存,而仍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為遠離上帝懷抱而感到茫然無所依之人類,覓得一種論述:即使上帝離我們遠去,人類依然可以自存於世界。從而,方由上帝的子民(客體),一舉躍升為萬物之靈(主體)。
  哲學家為了滿足自己與他人的好奇心,原則上不允許對「為什麼」存而不論。自牛頓發現萬有引力後,人類終於認知到,除了人與動物可以施力之外,自然界無生命的物質也可施力。雖然牛頓自己並沒有對「為何無生命物質相互間會有引力」這件事提出認真的解釋,但這並不妨礙其身為偉大物理學家的地位,而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或許更是科學精神的真諦。不僅牛頓不知道其原因何在,即便距牛頓時代將近400年的今日,萬有引力生成之謎仍未有定論。但科學家與哲學家不同之處即在於,科學家可以存而不論的事,對哲學家而言卻不能視而不見。自從17世紀科學革命以來,此近400年間,哲學便常常被迫跟著自然科學家的軌跡,為科學新發現提出種種解釋,例如黑格爾在《自然哲學》中即對萬有引力論述其看法。細觀之,大抵可以發現一條「自然科學先行,哲學緊接其後」的發展脈絡,換言之,正因為古典物理觀點雄霸了17至19世紀(自然科學先行),令世人之世界觀產生巨變,方孕育出得以涵養「理性主義、經驗主義、唯心論、唯物論」之土壤(哲學緊隨其後),社會科學才得以援引哲學如此簡潔而清晰之思考方式,乃至漸自成一格。

Part2-因哲學的思辨,帶動人文科學的演進:
  如社會學方面,涂爾幹(1858-1917)於《社會學方法論》宣稱:「我這社會學方法,完全是「客觀的」(objective)方法。所謂『客觀的』意義,就是說,凡百社會現象是事物,要研究他,就要把他當作是個事物」。並於《社會分工論》曾述::「這本書是根據實證科學方法來道德生活事實的一個嘗試。」
  如心理學方面,19世紀末,由威廉•馮特(1832-1920)將科學思維及研究方法導入人類心智研究領域,將人類心靈視為有如客觀可見之物質般的實體,做為研究之對象(格物致知);於方法論方面,則以決定論為立論基礎,代表如佛洛伊德(1856-1939)為首之精神分析學派。
  如犯罪學方面,受孔德(1798-1857)「實證主義」(Positivism)影響,立足於「科學最終能揭示社會和自然界的客觀現實」此一基本假設,由精神醫學家龍布羅梭(1836-1909)及其學生費利(1856-1928)、加洛法洛(1852-1943)等三人,所建立之犯罪學實證學派:反對犯罪行為之發生係個人的自由意志而起,而強調犯罪係由無法控制的外在因素所引起,主張從社會的觀點探討犯罪,發展出觀護制度、假釋制度…等,並令處遇及更生重建之概念,取代刑罰而成為現代刑法之目的。
  法學,既屬人文科學的其中一門分支,於方法論上,當然,亦深受哲學流派影響。1906年,受自然科學實證研究方法的強烈影響,開展出以經驗主義思想為基礎,由李斯特(1851-1919)、貝林(1866-1932)組織而成的古典犯罪體系。其學術成果為:因果行為論、「構成要件」、不法與罪責之確立、心理責任論。(PS:至於後來的新古典(1920)、目的論(1930)、目的理性(1970至今)體系,內容略有變化,但基本仍延續古典體系的框架,學術研究成果,並沒有革命性的創見)

  什麼是「構成要件」?
  李斯特&貝林,宣稱「構成要件」是「客觀、中立、無色彩」之產物,此乃受此乃道道地地受「古典物理觀點」影響的實證主義。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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