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傷大雅的違法」
前言:
2022年,終於告別了接近四年的厭世公務員身分與拘束,感覺可以好好的來公開分享一些奇妙的地方自治鬼故事。鬼故事未必有建設性,就是一些碎碎唸的生活記錄,某種程度希望呈現基層公務員在基層單位可能遇到的險惡處境,當然世界不是都如此險惡,我相信有更糟糕的機關、更恐怖的故事,但希望這些故事給有志投入公部門的人們作為一個參考,可以投入公門後好好修練,好好改變,然後也好好保護自己。但是當努力後挫折時,記得如同我的前手一直提醒我的:「這些不是你的問題」。
故事開始:
(前情提要:總之某A縣府城鄉處爭取到中央一筆經費,其中一部分要花在我目前待的爛機關所管轄的景點,包含要做一個貨櫃做為推行某運動設備的倉庫。上個月首次會勘後鄉長裁示要我向城鄉處表示要放在景點後的停車場旁,上週我去開會時有跟城鄉處提到目前建築師畫的要放貨櫃的地方應該是林務局的地容我釐清盡速回報,開會完回機關後電洽林務局承辦表示確實是他們的地,我詢問如要放置貨櫃可否(又涉及貨櫃需有平穩的放置點,所以會鋪設水泥),林務局表示他們不樂見,如果我們這案執意要做的話需要依規定提出申請,他們來辦理會勘後如果同意施做,也會衍生後續需承租使用範圍的問題。於是乎跟鄉長報告後,得到以下的錄音逐字稿)。
課長:「貨櫃的位置齁,除了白色的部分外都是保安林。(出示景點當處的地籍圖資)」
鄉長:「啊你保安林地如果不要跟林務局講就給他放下去?」
我:「貨櫃那麼大……應該是不可能看不到……。」
鄉長:「一卡貨櫃而已啊。他如果發現我們再……。」
我:「城鄉處那邊是説貨櫃原則上下面要鋪水泥,周遭也會鋪石子……。」(被鄉長打斷)
鄉長:「為什麼一定要水泥啊?」
我:「因為…要固定啊。」
鄉長:「他如果叫你要鑲金你也要聽他的嗎?我講給你聽啦。今天貨櫃裡面又不是要放重要的東西,淹水也沒關係啦,被風吹翻過去也沒關係啦。你今天如果是説公墓的,裡面要放人的骨灰,那就要固定好,要架高跟固定,怎麼說呢?因為你淹到水我們也沒辦法賠啦,被風吹翻了我們也沒辦法賠人家骨灰啦。我們今天要放的這卡,裡面只是要放用具,淹到水,也沒關係,整卡翻過去,也沒關係。你聽懂我意思嗎?那邊,你就下面放木頭貨櫃給他放上去,這樣就可以了。」
課長:「(幫鄉長補充)像鐵路軌道那個有沒有……」
鄉長:「枕木啦!我講得這樣你聽懂嗎?這樣可以嗎?」
我:「那…我再報給城鄉處,看他們設計上是否可行。」
課長:「你就跟城鄉處說我們的需求是這樣啦。」
鄉長:「阿這卡貨櫃是城鄉處出錢的嗎?城鄉處出的,那你問城鄉處說這卡貨櫃是要放貴重的東西嗎?不然為什麼還要砌水泥?這件你去叫主秘打給城鄉處長處理。」
講到這裡,鄉長第一次注意到我這個人,把正要離開的我跟課長叫住。(真的不誇張,我旁邊的姐姐來快三年了,之前跟他聊到說我每次跟主管進去報告事情,鄉長好像完全不care我們是誰,旁邊的姐姐說「很有可能喔,鄉長應該也不知道我的名字」)。
鄉長:「來來來來來,你來多久了?」
我:「四個月。」
鄉長:「四個月喔?那你做公務人員多久了?」
我:「三年。」
鄉長:「那你本來在哪裡?」
我:「南投。」
鄉長:「南投?南投怎麼調到我們這裡來?」
我:「就……三等考試分發。」
鄉長:「啊……我們又不是在做違法的事情,為什麼每件事情還要問?這樣不就其他工作都不用做了。」
課長:「(緩頰)這個我們再協調處理就好了。」
鄉長:「我跟你說啦,城鄉處跟你講的是對的啦。是對的,要用水泥,要固定是對的。但是,我們如果沒有問題的話,就這樣做。但現在就是有問題嘛!有問題嘛!就是不是我們家的土地我們要放嘛,要講難聽就是我們要偷放,偷放,如果被人家抓到以後,方便要吊走,所以我們就不用做那些基礎嘛。不然照你說的,你找一個合法的地方給我放啊。你聽懂嗎?就是說,雖然,我們是要給人家偷放,但是也不是什麼多大的事情,偷放,假設啦,今天你是林務局啦,我偷放,你看到之後也是通知公所說「喂!那個不能放你給我吊走」,我吊走而已啊。會被抓去關嗎?我跟你說啦!我偷放,你會把我抓去關嗎?如果我被你抓到啦。」
我:「(勉為其難的苦笑)我是怕會罰錢。」(註:先前同個地方另一件工程的廠商未經申請動到保安林的樹,直接先罰六萬)
鄉長:「罰錢的話來罰我,我輸你。我私人出啦!」
我:「其實這一件其實就算罰也是罰縣府(因為是縣府發包的工程),只是我覺得我們應該跟縣府說明白。」
課長:「如果說是移動式的應該是不會啦,頂多叫我們搬走而已啦。」
鄉長:「你齁,我跟你講啦,規定是死的,規定是死的你聽的懂嗎?阿我們人是活的。今天我要到公所上班,我每天開的路線剛好在挖路,沒有辦法過去,那我今天就不上班嗎?是不是要想辦法?繞遠一點的路,我也是來上班啊。我今天一個貨櫃,就是沒有地方放,你林務局的土地就借我放一下。來來來(指著課長),你有空帶他去看一下我們垃圾掩埋場外面那裡,那邊路邊是不是擺很多蚵殼?疊很多蚵殼對不對?放差不多有十年了,不是也一樣這樣放嗎?林務局的土地耶,一定是不能放啊。來,你帶他去OO線下面,也很多人堆很多東西在那邊,人家有被罰錢嗎?你聽懂嗎?他來也是說這裡不能放東西,清走而已嘛!垃圾場外面我們放了十幾年了,你叫我們不能放,後來協調,說周遭環境要整理乾淨,不要亂丟就好,協調完我們也是繼續放啊。你聽懂我意思嗎?因為你是公務人員,你還要做二十幾年,很多事情不是絕對,但是違法的事情絕對不能做。阿這一種也是違法,但是是『無傷大雅的違法』。你如果說是貪污,那種抓到一判十幾年,阿這種林務局的土地我給你借放一下,你說不可以我才不要放嘛,這樣你有聽懂嗎?貪污的話我就不敢跟你說可以啦,你聽的懂嗎?那種真的會抓去關耶!那種不是罰錢就可以收拾的耶。」(訓話至此,終於放我跟課長離開)。
心想說,去死吧,什麼叫做「無傷大雅的違法」,真的有夠荒謬。而且舉貪汙做為例子也是頗呵呵,畢竟鄉長他爸aka前前鄉長任內不就因為貪汙,案件經過十餘年最後以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結夥竊盜罪判了少少的三年,關沒多久假釋出獄還是一樣當包公廟主委,案件順道拖了一個建設課技士陪葬被判刑,而技士在偵查中的自白:
「當時我就感覺到鄉長及總幹事在利用我,且之前寫簽呈,是有計劃性的抽砂行為,九月二十八日工程發包是我的錯誤,因為鄉長他們之前已經在抽砂了,事後發包是配合他們的不法勾當,當時我沒有拒絕去做,是我最大的錯誤。」
自從知道判決書查詢系統後,其實在前單位和現在的單位都還滿常找一些案例還恐嚇自己也恐嚇同事的(咦),也算是警醒自己吧,唉。
今天待產和產假結束後的前手回來了,問他找到缺了沒,說產假期間有面試幾個單位,也有找認識的議員協助,應該是有機會回鄉,我笑笑的說,我等你確定可以商調我好像也可以來辭職了。
https://youtu.be/stn3KHPoK_4
(錄音檔節錄,音調微調,保護當事人(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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