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國家秘密|公僕非法帶國家秘密離境可囚七年 間諜罪賦權特首宣布「禁地」

香港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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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23 條條例草案今日刊憲,列出七部罪行及刑罰,最重可囚終身。其中一部是「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共設 23 項罪行,國家秘密罪有 16 項、間諜罪有 7 項,刑罰由監禁 3 個月至 20 年不等。國家秘密罪也設罰款,例如有人披露一些官方資料,而預期使其他人會非法使用作披露國家秘密等,可罰 50 萬。

原文刊載於集誌社

文|廖俊升

《基本法》 23 條條例草案今日刊憲,列出七部罪行及刑罰,最重可囚終身。其中一部是「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共設 23 項罪行,國家秘密罪有 16 項、間諜罪有 7 項,刑罰由監禁 3 個月至 20 年不等。國家秘密罪也設罰款,例如有人披露一些官方資料,而預期使其他人會非法使用作披露國家秘密等,可罰 50 萬。

國家秘密罪有八罪是針對公僕,例如七項國家秘密,當中國防、外交、中央與特區關係的秘密三項,是「指明國家秘密」,公職人員如披露「指明國家秘密」以危國安,刑罰較披露其他秘密更重,可囚十年。公僕罔顧國安,非法帶國家秘密離境,就算是電子形式儲存的資料、放在行李托運,也是犯法,可囚七年。

間諜活動七宗罪,刑罰介乎監禁兩年至 20 年,進入禁地危國安可囚 20 年,接受境外情報組織利益可囚 14 年。

國家秘密罪:三罪罰囚 10 年 包括公僕披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罪有 16 項罪行,最重是其中三項監禁十年的罪行,一是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憑其身分獲取並非法披露明知的國家秘密,意圖危害國安。二是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非法披露憑藉其身分獲取的指明國家秘密,如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三是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

當中最輕的罪行是資料保障,指公職人員在違反其公務職責之下,保留屬國家秘密的資料、文件或物品;或政府承辦商沒遵從正式指示,交回或處置有關資料、文件或物品,或沒採取謹慎措施,以防未經授權披露,便監禁三個月。

預期使人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罰 50 萬

此外,國家秘密罪也引入罰款機制。任何人管有或控制國家秘密,而若該人無合法權限下披露。如該人沒遵從正式指示交回或處置有關資料;或按某條款從指明人士取得該資料或物品,而該等條款規定須在機密情況下持有;或該人無採取謹慎措施,以防止未經授權披露,可處罰款 $2.5萬及監禁三個月。任何人披露官方資料,預期可能被人在沒權限下用作披露國家秘密等,則可囚 50 萬元及監禁兩年。

七項國家秘密 涉國防外交等刑責更高

整合國家機密的 16 項罪行,不同情況有不同刑責,相關情況可用不同國家秘密、違法行為、違法者身分、違法意圖,四類區分。

國家秘密有七項,其中三項屬於指明國家秘密,如非法披露等,刑責較其他國家秘密高。國家秘密包括,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秘密;中國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秘密;中國外交秘密;特區對外事務秘密,或中國或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秘密;中國或特區經濟或社會發展秘密;中國或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秘密;維護國家安全或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秘密;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秘密,包括與特區有關並且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的資料。

三項「指明國家秘密」,則是中國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的秘密、中國外交秘密、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秘密。如公職人員屬或曾屬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無合法權限下,披露憑藉其身分獲取或管有,屬國家秘密的資料或物品,可囚七年。但如果資料是上述三項「指明國家秘密」,則可囚十年。

非法獲取、披露、和管有屬違法

違法行為方面,有非法獲取、披露、和管有三種,其中獲取和披露,刑責較管有高。例如,任何人如明知某資料或物品屬國家秘密;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或物品屬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非法獲取和非法披露,同樣監禁五年,至於非法管有,則可監禁三年。

公職人員刑責高一倍

違法者身分方面,可分為任何人和「指明人士」,「指明人士」指公職人員、或曾任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指明人士的刑責較高。針對「指明人士」和公職人員的罪行有七項,包括非法披露國家秘密、非法披露「指明國家秘密」、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意圖危害國安等,刑責由監禁 3 個月至 10 年。

舉例說,任何人如明知某資料或物品屬國家秘密中;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或物品屬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 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可囚五年。

如果是屬或曾屬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憑其身分獲取或管有某資料或物品,明知該資料屬國家秘密,及意圖危害國安,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可囚十年。換言之,公僕憑其身分獲得國家秘密,如非法披露危國安,同一情況下刑責比其他人高一倍。

意圖方面,分為罔顧是否危害國安,或有意圖危害國安。在任何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一罪下,如無合法權限獲取明知屬國家秘密的資料、或有理由相信屬國家秘密的祺料,並意圖危國安,可囚五年。另一情況,如明知某資料或物品屬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安;或罔顧是否危國安,則可囚七年。

公僕罔顧國安、非法帶國家秘密離境 可囚七年

草案還有一項「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罪行,公職人員、或曾任公職人員者,帶國家秘密出境也可能違法。條例指明,如他們憑其身分而獲取或管有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而明知該資料屬國家秘密,及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安,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在離開特區時管有該資料,即屬違法,可囚七年。

電子儲存、行李托運離境受規管

該項罪行指出,這些「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包括以電子形式儲存的資料、但不包括並非儲存於任何媒體的訊息或消息。換言之,在手機內的資料,也屬規管範圍。如以運輸工具離境,規管的資料,可包括屬於個人物品的一部分,並由運輸工具運載;又或處於涉事者的托運行李內,不論是否由或將會由同一運輸工具運載。

公僕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 可囚五年

條文列出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也會犯法、可監禁五年。條例列明,如任何屬或曾屬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意圖危害國安,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是憑藉他們身分而獲得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而該項資料假若屬實的話,便會相當可能屬機密事項,披露者便會違法、可囚五年。條例又指出,無論該項資料,最終是否屬實,該人也是犯罪。

間諜活動七宗罪 進入禁地危國安囚 20 年

間諜活動罪行則有七宗罪,刑罰介乎監禁兩年至 20 年。刑罰最重的罪行,是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之下,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如使用無人工具作出上述行為,也是違法;又或者取得、收集、記錄、製作或管有,旨在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或將之傳達予任何其他人,都是違法行為。上述情況,均可判處 20 年監禁。不聽警員指示離開禁地者,可監禁 2 年。

接受境外情報組織利益 囚 14 年

間諜活動罪行之中,也有與境外勢力相關的罪行,例如是「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如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明知地就境外情報組織作出「受禁作為」,可囚 14 年。

受禁作為指成為該組織的成員、接受該組織(或代該組織行事的人) 的任務或培訓、向該組織(或代該組織行事的人)提供實質支援,包括提供財政支援或資料,以及為該組織招募成員、或接受由該組織(或代該組織行事的人)提供的實質利益。境外情報組織則指,由境外勢力設立並從事情報工作,或對其他國家或地方進行的顛覆或破壞活動的組織。

另外,如有人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意圖危害國安或罔顧是否危害國安,及知道該陳述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意圖危害國安,而如此發布該項陳述;及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陳述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可囚十年。

集誌社檔案:何謂禁地? 賦權行政長官可宣布

根據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文,禁地指位於特區的防衞工事、軍火庫或軍事或國防設施;軍事禁區;屬於中央或特區政府佔用或代表有關當局佔用,並作軍事或國防用途的站所、工廠、船塢、坑道、雷場、營舍、船隻或航空器。

此外,禁地還包括:屬於有關當局、由有關當局佔用或代表有關當局佔用的地方;僅可由該地方執行職能的人士進入,以及設計用作放置設施;屬於有關當局、由有關當局佔用或代表有關當局佔用,並用於建造、修理、製作或儲存任何供戰時或武裝衝突時使用的軍火、船隻、航空器、槍械或物料或工具,或用於建造、修理、製作或儲存與之有關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的地方;或屬於有關當局、由有關當局佔用或代表有關當局佔用,並為取得任何在戰時或武裝衝突時有用的金屬、石油或礦物的目的而使用的地方。

至於不屬於有關當局的地方,而在該地方內,有任何軍火或與之有關的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正根據與有關當局,或與代表有關當局的人訂立的合約而製作、修理、取得或儲存或在其他情況下代表有關當局而製作、修理、取得或儲存,也是禁地。

而行政長官合理地認為宣布某位於特區的地方為禁地,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也可藉命令宣布一個地方為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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