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事】查阅自己的档案该“去罪化”了

张家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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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27日,一段监控视频引发网友关注。视频显示,一女孩发现桌上的档案袋的封条被撕开,朝着屋内的母亲大声吼叫。女孩说“档案袋封条不能拆”,母亲则回复说自己不知道。之后女孩把档案袋拍在桌子上,不知所措。28日,妈妈张女士发文道歉,表示档案已重新审核封印(正观新闻等)。一些中央级媒体更是刊文称“档案袋,不能私拆!”,宣称按相关规定,自己也不能拆看自己的人事档案。

档案有多种,而人事档案与每个人都相关。按通用的说法,它是为公民建立的个人档案,记录个人的经历、考核结果、政治观点、思想品德评价、有关调查材料等,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不对本人公开,通常用于上级组织和领导进行面试和审查时查阅。人事档案制度起源于苏联。

因为定位为“国家秘密”,对普通人来说,人事档案就是一个隐秘的存在,也是一种潜在的规训手段:“这是要进档案的!”成为管理者的重要杀手锏,也是被管理者最大的“软肋”。到底什么内容进了个人档案,哪些内容能进个人档案,档案的主人并不知道。而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或模糊性,让那些体制内人或想进入体制内的人提心掉胆。

让个人档案与档案主人绝缘,确实有一些相关规定。比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规定:“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严禁自带档案”。

从上述规定看,在禁止自持档案方面是一致的外,在查阅方面却是有区别的:即干部本人及亲属有特定需求时可以查阅档案,但流动人员禁止查阅自己和亲属的档案。

事实上,是时候对人事档案去神秘化了:无论是纸质版的档案,还是电子版的档案。在满足知情权的背景下,个人看自己档案的权利是一种合法、合理诉求;而在信息时代,每个人都是透明人,难得有半点隐私,不公开反而是例外。

人事档案往往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从法律上看,公民对个人档案的信息有知情权、查阅权和要求更正的权利。《民法典》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遗憾的是,一些单位将公民的人事档案视作机密,禁止公民查阅,遑论对错误的信息进行更改。在现实实践中,人事档案就成相关单位管理职工的秘密武器。另外,还有的单位通过扣押人事档案(拒绝转移档案)来阻止员工的自由流动,更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

值得指出的是,现在不少单位对纸质人事档案以国家一级文物般保护,那位识拆档案袋的母亲在一些人眼里成了罪人,媒体也高喊“档案袋,不能私拆!”事实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纸质档案看得过于重了。在信息时代,档案也已经电子化了。比如,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相关技术标准推进,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此外,还要探索建立以政务数据为支撑的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

因此,公民看了自己的纸质档案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因为相关资料有没有丢、有没有更改,数字档案一比对一目了然。更进一步说,公民查阅自己或亲属的档案信息本就是一种合法的权利,早该“非罪化”和“去耻化”了。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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