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裁決判詞速讀|2人無罪 14人罪成 16名被告裁決理據一覽

香港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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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案周四(30 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16 名不認罪被告之中,僅劉偉聰、李予信獲定無罪,成為《國安法》後首兩名無罪被告;其餘 14 人則全部被裁定罪成。《法庭線》根據判詞內容,逐一整理法官就 16 名被告的裁決理據。全部被告已上載:劉偉聰、李予信、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余慧明

原文刊載於法庭線

47 人案周四(30 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16 名不認罪被告之中,僅劉偉聰、李予信獲定無罪,成為《國安法》後首兩名無罪被告;其餘 14 人則全部被裁定罪成。《法庭線》根據判詞內容,逐一整理法官就 16 名被告的裁決理據。

全部被告已上載:劉偉聰、李予信、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余慧明

劉偉聰(無罪)

攝:YOC


  • 劉於初選論壇上,沒有跟從辯論筆記的內容發言,故不能肯定他是否同意內容 

  • 接納劉不閱讀《蘋果日報》,沒讀過戴的文章及 Facebook

墨落無悔 

  • 雖然〈墨〉有劉的名字,但不能肯定他有否授權其他人或自行簽署;劉沒在其 FB 發布〈墨〉,在競選活動中亦沒提及〈墨〉,甚至沒提及否決預算案、「五大訴求」,故有理由懷疑劉是否同意〈墨〉的首點聲明,以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 對於控方指劉不能提出一個可信的說法,但法庭認為,劉不知他的名字由誰人簽署,故不能解釋自己名字為何出現在聲明上

  • 接納劉稱發現其名字出現在聲明,但沒有公開解釋,因會造成選舉自殺一說

  • 就劉在九西初選論壇曾問何啟明,「喺深水埗區呢,我就知你第一個就出嚟呢簽呢個我哋個參選嘅聲明嘅,咁我想知,你點解咁勇呢?」接納劉所供稱,是想何啟明在論壇上發光;另指從庭上播放的片段聽到為「你哋」,不是「我哋」

接納劉不使用 Facebook/WhatsApp 

  • 接納劉的 FB 是用於區議會工作,由同事營運

  • 接納劉稱只用 iMessage 

  • 其義工有加入九西 WhatsApp 群組,但不認為她必須將所有事項告知劉;義工在群組的訊息均是詢問初選的安排 

  • 但認為協調協議文件有在 WhatsApp 群組傳送,而劉有經義工接收文件

  • 接納劉在首次協調會議後,沒有留意初選後勤安排

  • 指「35+ 計劃」文件有在首次會議上傳閱, 故劉有讀內容 

  •  不接納劉指沒留意九西區參選人達成的共識、不接納劉對於〈墨〉的理解

  • 認為劉知悉謀劃的其中一個目標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是否有意圖顛覆?

  • 即使劉的名字出現在〈墨〉、有交提名表格,他競選時於 FB、初選論壇沒有主張否決預算案

  • 不能肯定劉是否同意辯論筆記的內容 

  • 不能得出結論,劉在《國安法》前後同意謀劃、有意圖顛覆,故裁定罪脫

李予信(無罪)

攝:YOC


參與初選

  • 在公民黨記者會之前的內部籌備會議,接納李沒參與、不知情

  • 接納於 2020 年 5 月尾,李無意參與初選,亦沒參與協調會議;直至 6 月初黨內「徵召機制」才有意參選,但其申請被拒

  • 接納李是在 6.12 一周年被捕後,獲准參選,才與初選扯上關係

  • 不同意李有收到協調協議文件的推論;沒證據指李是在戴耀廷的 WhatsApp 廣播列表內

是否知悉公民黨否決立場?  

  • 指李在 2020 年 3 月尾,必定有留意到公民黨的立場、楊岳橋的莊嚴承諾,因李有出席 3.25  公民黨記者會;法庭不相信公民黨沒有統一立場,李 FB 亦有發布「『議會過半 反制政府』立法會過半的願景」的帖文

  • 李有出席「立法會選舉  心戰室核心小組 」會議;但其參與程度有限,因沒收到會議紀錄,相信李出席會議,因期望他可在選民登記方面提供幫助

是否同意〈墨落無悔〉?

  • 接納李對於公民黨內部討論應否簽〈墨〉不知情、直至 6 月 13 日後才成為公民黨參選人

  • 控方指李知悉公民黨有簽〈墨〉,故他作為該黨參選人必然同意;法庭認為控方無法證明 

是否同意實行謀劃?

  • 雖然李予信有簽署初選提名表格,但沒參與協調會議

  • 雖然李有發布 「『議會過半 反制政府』立法會過半的願景」的 FB 帖文,但當時他仍未成為黨參選人

  • 就 6 月 19 日街站,沒足夠證據指出,李事前知悉其他參選人的發言;亦不如鄭達鴻有提及否決預算案

吳政亨

與戴耀廷關係

  • 如控方能證明戴耀廷和吳政亨之間有協議,則其他人是否認識吳本人並不重要

  • 從吳、戴頻密的WhatsApp對話,可推論出二人有面見等,而且與初選有關;吳又答謝戴為香港所做的事,更盡力協助戴,並稱希望初選順利

  • 吳應戴要求,傳播初選眾籌資訊;另又助初選招募義工、提供物資

  • 《國安法》生效後,通知戴已在《蘋果》刊登全版廣告,亦持續地主動向戴提供協助

  • 法庭不懷疑,在《國安法》生效前,二人已同意實行謀劃,而二人的協議,與戴和其他人的謀劃一致,且持續至《國安法》生效後

三投三不投

  • 即使「三投三不投」是吳自發,他和戴亦有協議實行謀劃;雖然「35+ 計劃」的其他人不認識吳,但吳知道涉及其他人,而他們的活動是以戴為中心

  • 吳願意及有意,持續採取行動確保只有參加及在初選勝出者,可參選應屆立法會,以促成民主派取得立法會主導權

  • 法庭肯定吳完全知悉及有意實行謀劃

  • 整個「三投三不投」都是與初選有關

  • 不同意只是選舉語言

  • 可推論吳同意,民主派如當選立法會議員,會實行謀劃,反抗政府及中共

  • 對於電郵中,吳稱對否決議題中立,此說並未經盤問驗證,法官只給予較輕的比重

  • 帖文有促讀者閱覽戴的 Facebook,並留訊鼓勵戴、支持初選

吳一直知及同意「35+」初選

  • 從吳與戴 WhatsApp 對話,可推論出他知道「35+」計劃及目的

  • 從吳與他人的電郵可見,吳是同意「35+」計劃,例如吳提及,達成「35+」是優先之事,亦不反對否決所有政府議案;並指在初選和〈墨落無悔〉之間,會選初選

  • 吳對記者談及〈墨〉時,提及「高興」;官認為如他不同意,不會用該詞形容

  • 警方在吳的電腦中,搜出「李伯盧」的文章,提及「不單要做『攬炒行動者』,我們每人都要成為『攬炒藝術家』」,顯示他是同意「攬炒」

  • 吳在《國安法》生效後,在《蘋果》刊登全版廣告

  • 吳轉載戴回應曾國衞的帖文,可推論他同意戴於帖文中的看法

墨落無悔

  • 根據受訪錄音,吳以「攬炒書」形容〈墨〉,顯示吳知悉〈墨〉,而合理推論是吳知道〈墨〉的內容

鄭達鴻

攝:YOC


協調會議

  • 會上提及否決權議題;接納區諾軒證供,只有司馬文提出反對

公民黨記者會

  • 鄭作供提及,黨內部討論應否簽〈墨〉時, 曾提出反對;又認為公民黨記者會中,郭家麒、郭榮鏗有提出其他意見 

  • 法庭認為,如沒統一訊息但召開記者會是違背常識

  • 不接納鄭稱郭家麒、郭榮鏗有其他意見,指後者在記招曾提及運用憲法權力,令立法會發揮應有的制衡作用等,而前者的發言是指審視預算案是否合理的標準,為政府有否積極回應「五大訴求」

對於謀劃的認知、同意參與謀劃

  • 法庭裁定鄭知悉,有運用否決權迫使特首下台,以回應「五大訴求」的協議。因鄭有參與 3.25 公民黨記者會前的內部籌備會議,​​譚文豪席上有提及否決所有議案作為籌碼

  • 鄭有參與會議,必然預視楊、譚的發言;但鄭在記者會上沒表示不同意梁家傑、楊岳橋的發言,更舉起寫上「35+ 議會過半 實現五大訴求」的標語牌

  • 法庭指可強烈推斷,不論鄭於籌備會議曾表達甚麼意見,他於記者會當日已決定遵從梁、楊的發言為黨立場,因他有舉牌出席記者會

  • 鄭曾與楊岳橋出席電台節目,並提及「共同目標就係要撼動呢個政權去用 35 Plus…」等;法庭不認為鄭僅盲目背誦黨的路線,而且他更承認參選人有「共同目標」、同意簽〈墨〉 

  • 拒納鄭稱以黨名義簽〈墨〉可提供彈性一說,因考慮楊、譚在記者會的發言,以及鄭在 2020.6.19 的街站發言,稱:「我哋民主派必定要團結去力爭 35 plus,係可以喺嚟緊嘅立法會度呢係可以去否決…財政預算案呀,同埋係可以為香港人呢爭取落實五大訴求。」

  • 鄭稱,政綱是公民黨參選人的範本。法庭認為他作出的承諾,難以申請豁免跟隨黨投票

  • 拍攝宣傳初選短片,楊岳橋曾稱,公民黨議員將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否決政府預算案;法庭認為鄭是選擇跟從黨路線,亦不同意他會採取與楊「莊嚴承諾」相反的立場,以自己的政治前途冒險

有否意圖顛覆? 

  • 《國安法》後,公民黨曾更改政綱,寫上「以言入罪 無字政綱」;官指,一個理性的人會理解為抗議國安法,故不能視為改變立場

  • 考慮到鄭國安法前後的言行,肯定鄭有意遵循黨的否決路線;拒納他認為 35+不可能的說法

  • 至於鄭被 DQ 後退黨,官認為是因鄭對於黨感挫敗及其夢想破滅

  • 裁定鄭知悉「35+」的目標為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並在國安法後繼續參選,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具有顛覆意圖

楊雪盈

攝:YOC


知悉「35+」計劃目標

  • 港島區 3 次協調會議之中,楊親身出席首次,其餘兩次則由代表出席

  • 警方在其電腦中撿獲港島區協調文件,當中訂明「會積極運用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以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法庭認為,在沒有證據證明相反情況下,「唯一合理推論」是楊知悉運用或積極運否權「是 35 + 計劃中的重要元素」

  • 雖然楊沒在其 FB 專頁分享〈墨落無悔〉聲明,但聲明簽署人包括她的名字,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相反情況下,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她知悉〈墨〉的內容,並知悉其他初選參與者贊同〈墨〉

  • 楊與戴耀廷等出席記者會,戴稱「35+ 個目標係爭取能夠攞到立法會嘅控制權」等,楊必然知悉取得立法會多數議席、威脅動用否決權以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35+」計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知悉」並不等同「同意」或「協議」,但多項證據均顯示楊屬謀劃中一分子,包括〈墨落無悔〉聲明、其競選單張、參選宣言內容等

楊對否決預算案立場

  • 從楊電腦中撿獲的文件,提及「政府多年來提出的財政預算案,都是由上而下,幫唔到真正有需要既人」,故一定會否決預算案;法庭裁定,有關內容是在《國安法》生效後撰寫的,顯示楊對否決預算案的立場沒有改變

  • 雖然楊獨立及沒政治聯繫,她亦沒有將否決預算案與「五大訴求」捆綁,但上述說法顯示她認為政府預算案不公,故她一定會否決,加上其論壇發言,顯示她理解並與「35+」目的站在同一陣線

  • 基於楊在多個場合的言行、檢獲的文件等、楊對謀劃的認知,以及她作為區議員的經驗,法庭得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即楊意圖在立法會與其他民主派共同行動,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對政府職能造成嚴重干擾、阻礙或破壞

趙家賢引述楊稱不跟從戴耀廷

  • 楊在預示初選敗選後的 FB 帖文,顯示她有意履行自己在初選協議及〈墨〉中的角色,並與協調協議文件中的說法一致

  • 至於趙家賢作供時指,楊曾表示不認為必須跟從戴的想法,法庭認為此一說法如非楊為自己開脫,就僅屬「混合陳述」,故不予任何比重,裁定楊必然具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

  • 儘管楊於 2020 年 7 月底提交立會選舉提名表格,做法似乎違反協議及〈墨〉,但其時區諾軒及趙家賢已宣布退出「35+」

  • 法庭不會猜測楊是否「靈童」,但認為楊遞交立法會提名的行為,並不影響法庭裁定她是謀劃一部分

彭卓棋

攝:YOC


是否知悉謀劃?

  • 區諾軒提及,戴耀廷曾與彭、李永財見面,區指彭當時不關心取得大多數議席, 而是關心是用選票方式,因會影響其勝算

  • 彭有出席首次協調會議,會上有提及否決權

  • 彭的電腦被搜出選舉單張,提及「今年,立法會選舉將至, 民主派提出立會過半「35+」願景,提倡運用立法會權利,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當權者回應『五大訴求』」;單張背面印有戴發布於《蘋果日報》的 「攬炒十步曲」的時間表 

  • 故彭知悉,戴耀廷以「35+」手段實現立會過半,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為謀劃一員

  • 彭的政綱提及:「今年立會背水一戰,不論 35+ 與否,代議士必須運用否決權,否決所有不公義議案(包括財政預算案),不要曖昧投票立場,迫使當權回應『五大訴求』…」「『35+』是選舉主軸,以『議會抗爭攬炒』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形容立法會及預算案為不公等

  • 彭將「35+」、議會抗爭、「攬炒」、「五大訴求」連繫一起;形容立法會議事堂為「腐爛」

彭供稱無意否決預算案

  • 彭稱,欲推廣粵港澳大灣區創業資訊;官不同意辯方所指,彭無意否決預算案或破壞政府,因會損害其利益;指其政綱提到:「香港一直側重內地經濟,紅色資本滲透各大企業。我們要透過經濟手段,重振香港品牌,力推出口經濟,推動各種經濟邦交,強化國際連線…」指彭一方面推動創業,一方面持反政府主張,沒有必然矛盾

政綱、〈墨〉、論壇

  • 綜合其政綱,依彭受過的教育,不會不發現一般人都會理解其意思是,如當選議員,會反對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 彭有簽〈墨〉;另提名表格、按金收據均提及「必須支持和認同由戴耀廷及區諾軒主導之協調會議共識」 

  • 彭於論壇又提及:「我哋嘅敵人就係共產黨,我哋入到議會不息(惜)以肢體抗爭、癱瘓政府、否決財政預算案,亦會用議員身位支援街頭抗爭」、「共產黨要我跪,我哋係唔會跪,我哋會全力抗爭,對抗共產黨」

  • 官指,觀察彭庭上作供,指彭是一個機會主義者、難以置信證人,會作出有利自己的陳述,不接納他稱是作出選舉語言,無意實行

是否具顛覆意圖?

  • 根據其論壇發言及競選材料,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彭完全贊同「35+」計劃的目標,即不分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 不認為他在《國安法》後放棄主張

  • 彭稱有撕選舉單張,並通知「民主動力」移除政綱;惟官指,仍可見單張提及反抗訊息,彭完全知悉且為謀劃一分子,《國安法》後仍然繼續,故裁定他有顛覆意圖及罪成

何啟明

攝:YOC


何啟明是不可靠、不誠實的證人

  • 若果何不是有共同目的,他沒有理由參加初選

  • 《基本法》從沒賦權立法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不信納何啟明和施德來沒有溝通,亦不信納二人沒就初選達成一致的路線

  • 因否決權是兩區都關注的議題,不會因為選競團隊不同而沒溝通,反而會因此更需溝通

  • 二人是民協正副主席,如沒就否決有一致立場,會構成民協的政治災難

  • 何啟明有在民協的黨團 WhatsApp 群組中,支持〈墨落無悔〉第一、二點聲明,及表達他對第一點的理解;二人有在 FB 聯合發布〈墨〉;另有會議紀錄顯示,黨團在 3 月討論過黨的最終路線

拒納何啟明不知否決預算案是「35+」計劃的目的

  • 何啟明出席兩次協調會議,他同意戴有在首次協調會議中,提出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而「35+ 計劃」文件有在會議中傳閱;而文件的字眼提及,任何人同意「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爭取立會主導權,就可參與初選協調

  • 第二次會議,張崑陽、戴耀廷討論否決權,而何在會議上不曾提出反對

  • 認為何啟明有收到協調協議文件

拒納何啟明稱「35+」可達至權力制衡,亦拒納其稱可以在立會就「五大訴求」與政府商討

  • 以何的政治經驗,法庭肯定他知道「五大訴求」是政府永不接受的訴求;因此他知道,經「35+」計劃當選的議員,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 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只是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藉口

認為何啟明不止對計劃知情,並有在選舉工程中提倡

  • 引選舉單張、提名表格聲明、〈墨落無悔〉

拒信納何對〈墨落無悔〉「一系列權力」、有選擇空間的解讀

  • 如〈墨〉是如此解讀(state the obvious),該句就是多餘(otiose);而且難讓取得主導權的民主派與政府討價還價;如果不是運用否決權,亦會有違字面意思

  • 如「共同綱領」是指有初選等「4大共識」,初選論壇上被問到為何「咁勇」第一個簽〈墨〉時,他就不會解釋香港人望見證民主派有「35+」、籲選民不要投沒簽〈墨〉者

黃碧雲

攝:YOC


協調會議

  • 黃曾出席 2 次協調會議;法庭信納黃曾接收及閱讀戴耀廷發送的協調協議文件

知悉謀劃內容、參與謀劃

  • 黃作為時任立法會議員,以及據其議員經驗,法庭認為黃必然知道政府永遠不會同意「五大訴求」;故如果達成「35+」,參選者必然會因政府堅拒屈服(would never yield to their threat),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 法庭認為黃作為議員,必然知悉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會造成憲制危機,並癱瘓政府運作

  • 從黃提交提名表格及參與初選的言行,法庭認為她是謀劃的參與者,並同意及意圖導致謀劃的最終目的,即如果特首拒絕回應「五大訴求」,即會動用《基本法》權力導致立會解散

  • 法庭認為,黃作為資深議員,必然知道特首永遠不會同意「五大訴求」,故最終導致立法會解散、特首下台是黃意圖導致的結果

初選論壇

  • 黃在初選論壇上稱,民主黨會「用盡憲制裡所有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以爭取「五大訴求」的說法,是黃的真實想法,不接納她是在抗爭派壓力下才有此說法

  • 法庭接納在「共謀者原則」下,黃必然採取與黨主席胡志偉相同立場,即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 胡志偉於九東初選論壇上稱,所有初選候選人均會動用否決權,包括否決預算案的權力,以逼使中央及特區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法庭接納,雖然黃不在場,但按共謀者有關言論屬可指證她的可呈堂證供

顛覆意圖

  • 法庭信納黃作為資深議員,她必然知道政府永遠不會接納「五大訴求」,故她知悉如成功達致「35+」,當選的議員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 判詞指,「換言之,第17被告必然知悉,(他們)預期特首或政府無法/拒絕回應「五大訴求」只是一個藉口,並藉此否決預算案」

  • 法庭認為,黃必然知悉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會造成憲制危機,以及癱瘓政府運作,而此亦是黃意圖造成的結果,裁定黃具備罪行所須證明的意圖

施德來

攝:YOC


  • 裁定施知道「35+」計劃目的之一是在取得「35+」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拒納施稱〈墨落無悔〉第一點聲明沒有約束力

  • 因〈墨〉是展示抗爭意志,如沒有約束力,並不合理

  • 施在 FB 帖文中稱「我早前已簽署《落墨無悔,堅定抗爭》聲明書,我承諾運用立法會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力作抗爭,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可見有約束力

拒納施稱否決預算案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而此可用作策略達成「五大訴求」及解決社會衝突

  • 施身為民協主席、富經驗的區議員及政客,必知「五大訴求」是政府不會接受的要求

指施德來參與謀劃

  • 施遞交提名表格時,夾附了「共同綱領」;法官相信其內容與戴耀廷的協調會議共識一致

  • 施的文宣重申他支持〈墨落無悔〉

  • 在初選論壇上,施表示會兩度否決預算案、與政府沒磋商空間

  • 拒信施稱否決權是籌碼、參選人可不用權力等說法

拒信民協定位溫和一說

  • 指施參選初選期間,可見他脫離民協過往的價值,即擁護中國主權、落實「一國兩制」等

  • 拒信施會準備與政府磋商,因為施參選時承諾過會兩度否決預算案,如背離承諾,會是政治自殺

裁定施具有顛覆意圖

  • 《國安法》生效後,施仍沒有在 FB 撤回〈墨落無悔〉

  • 《國安法》生效後的九東公民論壇上,施仍主張全面「攬炒」

何桂藍

  • 有出席新東所有協調會議,知悉戴耀廷準備的「35+ 計劃」文件內容,另亦收到戴耀廷的協調協議文件;而新東的文件是「會運用」否決權

  • 何遞交初選提名表格、參與初選,屬謀劃的參與者

  • 法庭認為,何桂藍是初選參選者中,具有最激進政見者之一。她希望把現行政治架構及制度連根拔起,反對「一國兩制」,可能她才是那個會形容戴耀廷不激進、不進取的人

  • 法庭毫不懷疑,她參與謀劃的意圖是嚴重干擾及阻撓政府,及藉其「破局」把特區陷入全面停頓

指何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

  • 對於何桂藍稱,組織者一直沒提供文件、故未達共識,判詞指何在作供時凡遇到不符她理解的內容時,會提出反對,難以相信何不會追問組織者,故認為何沒有對組織者投訴,是因為她滿意協調文件內容

  • 認為何稱自己是單一議題參選人、想帶反修例運動精神入立會,而協調文件第二點正好反映此點

  • 參與謀劃:有簽〈墨落無悔〉、出席抗爭派記招,亦在知悉「35+」計劃目的下,遞交提名表格等

  • 對於何桂藍稱參選只想鼓勵人投票、推高投票率、令外界正視香港等,法庭不認為是她參選的單一原因,實際上,其政綱、街站、論壇、訪問,均沒提及此點;也沒有聽到何對公眾說,奪「35+」席、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不切實際、不可能等說法

  • 其庭上口供與其 FB 帖文 相違

  • 法庭認為,按何證供,她想要「雙普選」,因為現行的香港制度有問題(dysfunctional),並要求一個全新的政治制度及架構。而要達成此點,就要一個高推票率送她入立法會、破局

陳志全

攝:Nasha Chan


協調會議

  • 陳志全並無出席任何會議,由人民力量代表代為出席

  • 陳作供時承認,曾讀戴耀廷撰寫的〈真攬炒十步曲〉文章,但否認贊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法庭裁定陳在參與初選前清楚知悉謀劃的存在

  • 判詞引述陳證供,人力今次參與初選機制,因認為民主派需有一致的共同政治行動綱領,以在議會內制衡政府。法庭認為陳所指的行動守則,「不可能僅限於出席會議、『坐足個會』、積極參與多個委員會及投票等」

  • 判詞形容,這些行為僅是立法會工作的模範行為,較似陳所供稱的行動守則

  • 法庭在檢視所有證據後,信納人力願意參與初選的原因,是因為民主派達致他們可以接受的共同政治行動綱領,即動用《基本法》下否決預算案的權力

墨落無悔 

  • 陳供稱,不認為〈墨〉綑綁當選者要統一否決預算案;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 〈墨〉使用的字眼簡單而直接,正正是反映參選人之間的共同政治行動綱領,亦即陳參與初選的原因;法庭裁定,陳對謀劃完全知悉

街站

  • 陳供稱在街站的發言發言用字重,即指自己言不由衷;法庭不接納,認為陳在街站的用詞,包括指立法會是抵抗政府的前線、以及會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重啟政改及回應「五大訴求」,與他之前的言行一一致

  • 陳嘗試淡化自己在謀劃中的參與,法庭不接納說法

顛覆意圖

  • 在初選投票前一天,陳偕同譚得志發布宣傳片,繼續提及否決預算案、解散立法會及逼使特首下台

  • 陳提交的立會提名表格,夾附寫有「抗爭到底」的選舉單張;法庭認為,陳回覆選舉主任的說法是迴避問題,僅為避免被 DQ,裁定陳當時仍繼續參與謀劃,並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 陳清楚知悉「35+」計劃的目的,並具意圖顛覆國家政權,裁定他罪成

鄒家成

協調會議、協調協議文件
  • 有出席新東所有協調會議;就第二次協調會議情況,法庭不認為是戴耀廷先提出「積極運用」否決權,鄒才建議為「會運用」 

  • 接納區諾軒供稱的情況,指戴耀廷提出「積極運用」否決權是迎合不同意見

  • 鄒會後曾與戴耀廷對話,鄒亦就會上的不禮貌道歉,戴亦向鄒索取其電話號碼,故肯定戴有將協調協議文件發送予鄒

  • 協調協議文件第二點提及「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鄒必然知悉否決預算案的目的

墨落無悔 

  • 協調協議文件第二點亦可見於〈墨〉的第二點聲明,故鄒必然知悉本案的謀劃

  • 3 名〈墨〉發起人來自 3 區,聲明提及「已取得共識的共同綱領」,「已達致抗爭陣營光譜的最大公因數」。聲明內容亦經過 3 人討論才草擬,稱當中兩點為抗爭派、或沒有資源的政治素人,視為最重要的共識

  • 拒絕接納鄒所稱,「共同綱領」是指協商會議議程或會上有討論的事項,不然 3 人毋須花一個下午討論;又指搞初選、論壇、目標議席及替補機制為不爭議、不屬政治的事項,指如果「共同綱領」為上述事項,戴耀廷毋須禁止參選人簽署

  • 鄒提及愈來愈多人簽〈墨〉,需要製作 Google document 供人簽署,指他不只是發起人,更是聲明的監護人(custodian and guardian)

  • 不接受協調協議文件、〈墨〉字句相似屬巧合,裁定鄒不可靠、不可信 

  • 鄒與另外兩名發起人向組織者發訊息,就毋須簽署「共同綱領」一事要求回應,訊息亦有提及否決預算案的目標

理念

  • 鄒有一個較激進(more radical)的理念或立場,故相信他會使用任何方法,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 選舉口號為「拒絕殖民, 民族抗暴」;另指鄒曾在 FB 發文「同殖民者設計嘅議會制度攬炒到底」,指他不接受中央政府的統治 

  • 指鄒庭上稱會向政府施壓要求實現「五大訴求」、沒想過要癱瘓政府等 ,其 FB 文章與庭上證供非常不同,法庭拒納 

  • 肯定鄒由交提名表格,報名參選,成為謀劃一部分 

顛覆意圖

  • 毫無疑問,鄒入立法會是會用盡所有方法,對抗建制派/政府;指鄒參選,是想推翻現有政府/政治架構

  • 有出席抗爭派記者會,法庭不接納鄒稱,不同意岑敖暉的說法 

  • 參選目的與戴耀廷一致,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

林卓廷

協調會議、協調協議文件

  • 林未曾出席任何協調會議,僅派代表出席

論壇筆記

  • 論壇筆記提及,「胡志偉一再公開回應話會積極運用。況且,其實我立法會四年沒有贊成過財政預算案」;有關「鬧不簽墨落無悔」,回覆是:「因為尊重戴教授…在會上都有講過如果戴教授真係有份嘢,我哋承諾咗會簽」

  • 法庭認為,如果沒有對於協調協議的認知,或林的代表莊榮輝告知會議內容,論壇筆記不會提及相關內容。加上,預算案當時未出台,故「無可抗拒的推論」必然是林卓廷意圖否決預算案,而不論預算案的內容或優劣。

  • 法庭不同意辯方所指,沒證據證明筆記由林撰寫。法庭認為筆記在林的處所搜獲;林在論壇上的發言亦與筆記內容吻合。即使筆記非林撰寫,林也在論壇上採納了內容

  • 證據顯示,民主派候選人會互相協助進行競選活動,他們之間必須商討,以確保其競選活動與黨的立場一致;法庭認為黨內被告之間必然有討論過有關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議題

  • 民主派有派員出選 3 區,組織者不可能向林隱瞞「35+」計劃背後惹非議的目的

顛覆意圖

  • 基於林的立會議員經驗,他必然知悉否決預算案對政府履行職能的負面影響

  • 即使論壇筆記上提及林過往未曾贊成任何預算案,「他過往(否決)的任何理由,並非本次審訊的焦點」

  • 法庭可肯定林卓廷有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具意圖嚴重干擾、阻礙、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以顛覆國家政權,裁定林罪成

梁國雄

協調會議、協調協議文件

  • 梁本人並無出席會議,由陳寶瑩代為出席;法庭裁定在每次協調會議後,與會者均會收到協調協議文件

  • 法庭認為,從梁的 FB 分享社民連文章,強調民主派應否決預算案以爭取回應「五大訴求」,認為梁必然曾收過協調協議文件,並清楚知悉計劃的目的

  • 法庭知悉社民連在協調會議時的立場,即黃浩銘曾致電區諾軒,表明不會就否決預算案作任何承諾,陳寶瑩亦曾於會議上反對否決預算案

  • 不過法庭認為,社民連立場其後有變,指社民連於 2020 年 5 月發表的〈爭奪全面否決權持續不斷抗暴政 — 社會民主連線回應當前香港政治形勢變化的決議文〉,表明「檢視過去立場,擬訂最新策略」、「與港人共同對抗中共暴政」

  • 梁在清楚知悉「35+」目標的情況下參與初選,在提名表格夾附寫有「五大訴求」的政綱,以及在選舉單張上提及「35+」重要性及否決權等言行,法庭認為梁是謀劃的一分子

  • 法庭認為,梁作為前立會議員,必然知道重複否決預算案會造成的後果,即對政府運作造成嚴重影響。法庭又認為,梁國雄過往有否否決過預算案,並非本案焦點。

顛覆意圖

  • 社民連於梁落敗初選後發表聲明,梁於其 FB 轉發聲明,並表達繼續支持「35+」,以及遵從初選結果不參選立法會

  • 考慮梁國雄一系列言行,法庭認為他無疑具嚴重干擾、阻礙、破壞政府職能的意圖,裁定他罪成

柯耀林

政見

  • 柯對「殖民管治」的看法,與鄒家成的看法相近

  • 指柯的單張,提及真香港已不復再、極權日漸加強打壓,高壓的殖民管治肯定會令香港人反抗得更激烈

  • 柯曾在 FB 發帖,指議會不再是議事地方等;故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柯不會審議任何預算案、政府政策

  • 柯身為資深區議員,必知道大多數議員持續否決預算案,必對政府履行職能有嚴重負面影響

對謀劃知情

  • 法庭相信柯對謀劃完全知情,亦全面知悉案發時有協議取得立法會主導權

  • 柯有收到戴的初選文件,而柯對文件提及運用否決權一事知情;若說其競選團隊在如此龐大的計劃中,沒有收到任何文件,並不合邏輯及不能置信

  • 初選耗費大,柯肯定會緊貼留意組織者的言行,因會影響其競選策略、資金及勝率

墨落無悔

  • 柯有簽〈墨落無悔〉

  • 柯曾撰文,提及若立會取得「35+」,民主派就可取得管治權,又提到會團結反抗勢力、支持抗爭派反抗敵人,及會與抗爭派協調

  • 有見柯認為現行政治制度腐敗,法庭不會驚訝他同意簽署〈墨〉

拒信陳展浚為誠實可靠證人

  • 陳稱柯沒有出席或派人出席新東第二次協調會議等說法,是試圖拉遠柯、自己和計劃的關係

  • 不相信柯因忙而沒緊貼政治發展,尤其柯已活躍政治多年;亦不相信陳稱自己沒讀戴的文章,因他是柯的選舉經理

  • 陳稱柯沒儲存戴的電話,因其 WhatsApp 頁面見戴的對話是「+852」;法官質疑陳不是細心的人,而且此不等於戴沒有柯的電話

余慧明

  • 從余發布的文章、受訪內容等所見,毫無疑問,余參加初選的原因是要為政制帶來改變及「破局」

  • 余無疑具顛覆政權的意圖,即透過對政府職能造成嚴重干擾及阻礙,以達致新的政治制度,發布文章提及「否決所有政府提出的議案… 令特首宣布解散立法會,製造憲政危機」、受訪時談及「用任何方法去推翻…政權」

  • 余不否認曾發表上述言論,僅稱訪問文章不夠仔細

  • 基於余在多個場合的公開言論,法庭拒納她供稱願意和政府商討、或願意作出妥協

  • 余無疑具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即一旦政府拒絕接納其政治訴求,即會透過動用否決權嚴重干擾、阻礙或破壞政府職能

  • 余供稱不認為自己的行為屬「非法手段」,但法庭拒納她真誠地相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並製造憲制危機屬合法;即使余真誠相信行為合法,此亦非控罪的免責辯護

  • 雖然余未曾參與任何協調會議,但基於前述證據,法庭信納在《國安法》實施前,被告間已達成協議以進行謀劃,而余是謀劃中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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