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刑事案件中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官該怎麼判?
案情內容(案情細節均已修改以保護涉案人隱私):前女友上門找前男友理論,剛巧門沒鎖,女的直接進屋裡找他 “談事情”。男的說,他看到前女友就怕😱,趕緊離開現場,上街溜達半小時後再回來,希望到時候前女友已經離去。半小時後回來,前女友果然已經走了,不過他發現家裡電視被不明人士砸了。
女的去警局報案,說前男友跟她吵到大門口,當著鄰居的面搶了她澳幣$200的名牌太陽眼鏡🕶️摔到地上砸爛了。
案子庭審時,女的在證人席上補充說,前男友還把太陽眼鏡的套子撕爛再扔到樓下。
而被告人的法援律師...很帥!😎
辯護律師在結辯陳詞時向法官侃侃而談:
1. 女的雖然堅持自己的太陽眼鏡被破壞,但是像 “眼鏡套子被他搶去撕爛後扔到樓下” 這麼具體的細節當初報案居然隻字未提,一直到開庭了才在證人席上「補充」,這是投訴人/檢方版本的疑點一!
2. 女的雖然明確表明當時左鄰右舍都出來看到了事發過程,但警方卻未提供任何證人口供當佐證,而且檢方也未傳喚任何證人支持前女友的版本,Why?這是檢方版本的疑點二!
3. 被告人(男方)在庭審期間完全可以保持沈默不上證人席做證,但是他選擇上證人席了(他做證的時候就是在下我幫他翻譯的)。他的版本是,他看到前女友來立刻意識到會有麻煩,因此走為上策立刻就閃人了!而半小時後回來時發現電視被不明人士砸了。被告做證後,檢方反詰問他,但無法證明他的版本不可信或有任何矛盾的地方,也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駁斥他的版本。因此,事情經過有可能正如被告人所說一般,法官無法肯定被告人的版本是捏造的,所以這也成了檢方版本的疑點三。
辯護律師根據以上三點疑點,請求法官做出 Murray direction!
Murray direction「麥利指示」是指新州高院1987年在 Murray 一案中確立的原則:當投訴人和被告兩人各執一詞針鋒相對,而檢方唯一指控被告的依據就只有投訴人一個人的證詞,沒有其他證人或證物加以佐證,這個時候法官就必須極為仔細嚴格地分析(scrutinise)證人的證詞;唯有該證人的證詞能排除所有合理的疑點(to prove 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明確證明被告有罪,才可以定罪;證人的說法如果僅是「挺有道理」,但是對於是否真的犯案仍存有疑點,就不可定罪。
不過如上所述,本案疑點重重,至少有三個疑點是檢方無法排除的。既然舉證責任在檢方,檢方未盡到排除所有合理疑點的責任,法官表示無法肯定被告人犯案,因此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判罪名不成立。
法官完全同意法援律師的無罪辯護主張。宣佈判決時,法官雖然說被告做證時的回答含糊,但也指出前妻的證詞也半斤八兩,讓人沒信心。The onus of proof falls squarely on the prosecution, 而本案確實疑點重重,法官表示他無法根據檢方提交的證據和證詞肯定被告確實犯了被指控的罪行,所以 “the charges are dismissed” 無罪辯護成功了!
帥哥法援律師很贊!Murray direction 其實主要是用於重罪,例如持械搶劫等等。新州高院的判決先例說,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如果檢方僅能提出一名證人,打算憑單一證人起訴被告,那麼法官或陪審團就必須決定該證人的證詞是否完全可信,是否能排除所有合理的疑點,證明被告有罪。如果不行,如果僅是「聽起來好像有道理好像說得通」,那是不夠的,因為需要證明到能消除所有合理的疑點,不然的話就必須宣判被告無罪。
Murray direction 雖然是審理重罪時法官應該向陪審團提出的指示,但是厲害的法援律師加以援引,提醒法官該原則對輕罪也一樣適用。法官也同意了他的主張,Murray direction 的原則是刑事案件的通則沒錯。
© 2018-2024 Kenny Wang, PhD 語言學博士、法庭口譯員(Certified Specialist Legal Interpreter)
我是 @西雪梨大學 Western Sydney University 翻譯專業 的老師☕️(對我們翻譯專業有興趣的同學歡迎猛戳上面的超連結看我寫的介紹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