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觸與愛情:從列維納斯《總體與無限》談起
碰觸
那是一個陽光灑進窗內的下午。我們在教室,吹著冷氣上課。台上的老師在講解「觸摸」這件事的哲學涵義。我把手心朝內,往右伸,超出自己的桌角一點點。她回覆我說:「幹嘛?」我看著她,露出當時還很天真燦爛的笑容,說:「你只要伸出手,就碰得到我。」
那是一段非常列維納斯( Levinas)的時光。
即使兩隻手重疊,也不一定碰觸得到。列維納斯在《總體與無限》的第四部份這麼說。真正的碰觸,總是帶著一點害怕:害怕自己太用力,害怕她的肌膚因為自己的手而損傷,害怕自己消減了她原本的光芒。
碰觸,總是帶有這種害怕;即使害怕,仍然渴望碰觸得到。
我幾乎不必問自己說:為什麼,你想要碰觸她呢?也不必問世上的每一個人,為什麼即使有犯錯、受傷、絕望的風險,你依然願意伸出手,承認自己,正在找尋著什麼呢?這不是像食物;就算我沒有親眼見到食物,我仍然會感到飢餓。我用食物填補我的飢餓,飢餓就消失了。但是,如果我們不曾遇見那個人,不曾允許自己被她觸動,不曾對自己承認說:也許,我對她來說根本無關緊要,比無更少( un moins que rien);但是她對我來說很重要。那我們根本不會產生這種碰觸的渴望。
那個人
比碰觸更深奧的,是碰觸之後的事情。
當陽光碰觸大地時,它並不期待什麼。當雪和候鳥渡過島嶼和大海,從遙遠的地方來到;它們並不渴望征服。但是,我們是人。當我碰觸你時,我說:多麼希望你的身邊,就是我的安身之所。
你在我身邊,我感覺得到你。我是人。我雖然著迷於明亮的你,但我也依賴這份光明而活著。我雖然愛你,但我也靠愛情填補自己的空虛。有時候,我在白天的道路行走,穩定的、義無反顧的,向前。我漸漸忘了這道光芒的存在。
你就這麼自然的變成我的一部份,我變得不會再去問「你是誰」了。但是列維納斯說:「我們享受自己與那個人的關係,這是愛;但是,如果我們忘記了那個人不只是自己的一部份、不懂得愛護她的自由,那愛就不再是愛了。」
我們的蹤跡
人,是這樣一種生物。始終渴望著誰能伸出手來,碰觸我;希望有那麼一個人,在這個廣闊繽紛的世界中,看見我、選中我。但是,我們卻很難主動伸出自己的手,因為我們被一種害怕所擋住了:不是《總體與無限》所說的、對於自己或許會損傷到所愛者的害怕;而是害怕那個人的拒絕。害怕當我伸出手,輕聲的訴說自己的好感和需要時,她卻只是冷冷的看向我,轉過頭,然後離開這個地方。
在無人的街道,我們抬頭看向昏暗的天空,喃喃自語的說著:「不過,不管是今天、明天,還是下一天;我都必須走下去。」我轉過身,看著我身邊的人。當中沒有一個人願意幫助我。沒有一個人願意伸出手來,了解我。所以我主動問他們說:「你們說我是誰?」
我,就是這份主動;我,伸出手,任憑你的接受和拒絕。每當我說「我想要碰觸你」的時候,我多麼希望你記得:我是把我容易破碎的心,交託在你的手中。
For 哲學的讀者:
這篇文章,雖然以比較抒情的語調來書寫,但還是基於列維納斯的哲學構想來展開。所以我把文章與概念的對應列在下面,提供給願意深入哲學的讀者:
1. 列維納斯所說的「碰觸/愛」,一定具有兩個成份:一是「享受/需求」;二是「正義」。「享受」是指這個事物變成了自己的一部份,從而滿足了自己某方面的慾望。就像食物必須化為我們的一部份,才能夠滿足身體的需求。正義可以沒有「享受」,但「碰觸/愛」一定要有「享受」的成份;這是正義與愛的不同之處。正如本文第一部份「碰觸」所說的。
2. 但是,如果不基於「正義」,也不會有真正的愛。這裡的正義是指人看向另一個人時,承認自己不可能完全的看見她、把握她,從而不只將她當成自己目標或願望的一部份。類似於傳統哲學所說的「尊敬/尊重」。列維納斯認為,碰觸總是碰觸著一個他者,沒有「純粹觸覺」這回事;因此,如果我們只將她化約為我的觸覺的一部份,那就不是「碰觸」。正如本文第二部份「那個人」所說的。
3. 不過,伸出手就碰觸得到嗎?在很大的程度上,這取決於另一個人的決定。當我說「我能夠主動」和「我能夠伸出手」時,只要我有能力(像是我還活著、我能說話、我能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情緒...等等),那這份能力指向還沒有被確定下來的各種可能性。但是,另一個人的回覆,才是我真正的、只有一次的生命歷史。列維納斯說:「他者的回應」才是「我的歷史性」的必要條件。正如本文第三部份「我們的蹤跡」所說的。
結尾後PS
1. 本篇文章所引用的《總體與無限》的引文,不是列維納斯的原話,而是筆者的超譯。列維納斯的原話、朱剛譯如下:
愛保持為一種與他人的關聯,後者轉變為需要;而這需要仍以他者和被愛者之完全的、超越的外在性為前提。
我的超譯如下(見於本文第二部份):
「我們享受自己與那個人的關係,這是愛;但是,如果我們忘記了那個人不只是自己的一部份、不懂得愛護她的自由,那愛就不再是愛了。」
2. 本文用女性代名詞「她」來指稱「他人/他者」這個概念,這是延續列維納斯自己的習慣用法(雖然關於這點,女性主義者有不少批評;但本篇主要引用列維納斯來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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