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愛的定義 - 關於詮釋的二三事》
(原刊於 端木皚 Facebook,九月二十八日)
任何稍有涉獵文字工作的人,都會深知詮釋的複雜和困難。我對其他學科認識不深,但就以我稍有涉獵三門學科:法律、神學和哲學,闡釋一下。
法律工作其實有一大部分都是詮釋和被詮釋:法例的詮釋有一套繁複的傳統,由不同的所謂的 canons of construction (例:ejusdem generis),前設 (presumption against the retroactive operation of legislation),和規則 (literal rule, golden rule, mischief rule, purposive rule,等等)等組成。這些規矩和傳統不少法學生或律師都能說出,但實際運用仍然可以有不同的詮釋結果。
除了法例,當然還有案例,和合約,遺囑等。值得留意的是,不少這些文件都是由專業的律師(包括法官)草擬,大家都用字精確,也清楚詮釋的傳統和規則為何,而且往往都有專門定義關鍵用字的部分。但即使如此,關於詮釋的爭議仍然會發生,而爭議各方都能有真誠 (genuine) 並可以辯論 (arguable) 的詮釋 - 因此才需要訴訟解決 - 我曾經見過一宗遺囑認證案件,單是「名下」一詞(as in 「我名下的物業」),就爭辯至終審法院,才能有完滿的最終詮釋。
不談法律,基督徒較熟悉的詮釋,當然就是釋經。對神學稍有認識的人都知道,contrary to popular belief,釋經是一項極為困難的工作,傳統上牽涉大家對作者的處境,包括他(們)傳統/歷史的了解,甚至異教/文化甚至文獻的理解(註)對他(們)語言和概念的掌握,上文下理的理解,甚至神學概念上的討論等等的考量。有時牽涉的歧異只是很精細的 nuance:例如我曾經輕輕研究過 NT Wright 和 John Barclay(其中兩名當代最著名的新約/保羅學者)對保羅書信中「耶穌是主」的宣稱的不同立場:究竟「耶穌是主」應以「非此即彼」方式去詮釋(耶穌是主所以凱撒不是)(Wright) ,還是一種比較式方式去詮釋呢(耶穌和凱撒都是主,但耶穌是更高級 (supreme) 的主)(Barclay)。一句「耶穌是主」,一樣能有不同詮釋,從而帶來不同神學。
(若加入較近期的詮釋進路 - 例如女性主義/性別研究,後殖民主義,解放神學釋經,等等,就更加百花齊放)
至於哲學,我記得曾經有老師曾經說過,其實近代歐陸哲學不少工作都是花在詮釋一些所謂「大師」的寫作(例如尼采,海德格,黑格爾,馬克思,列維納斯等等),再詮釋,或詮釋這些詮釋,甚至詮釋這些詮釋的詮釋。大家都是在這些詮釋和再詮釋中找尋哲學的洞見,協助我們去詮釋身處的世界和時代這更大的「文本」。
正如我在《關於追思禮拜爭議的幾點觀察》中所說,簡單如白紙黑字「將我所有財產留給我所有兒子」(我相信若非曾讀過這案例,十個有九個人都會覺得這句說法清晰直接,沒爭議空間),都一樣可以有不同詮釋。
這些詮釋的複雜、困難和多變,對我來說是十分迷人的。當然,對其他什麼都喜歡一刀切和黑白二分的人則未必如此。很多人就寧願相信,「The Bible clearly says this」(聖經清楚地說),或事情「一字咁淺」,沒有爭議的空間(正如「耶穌是主」理至易明,沒有討論空間)。這樣做當然能省下不少「腦汁」,但對所有尊重眼前文本(不論是法例、聖經、哲學書,還是遺願)的人,都不能算是負責任的做法。
不扯那麼遠。以今次爭議為例,就算我們能鎖定牧師的遺願為「不公開追思/公開聚會」(其實單是這點已經是對詮釋的一大進步),究竟「追思」和「聚會」是指有教會和公眾參與的安息禮拜(我們知道有教會/公眾會參與實際送別遺體的喪禮/安息禮拜,某些「社會名人」甚至會大張旗鼓地送別遺體),還是不論何時何地何人舉行的追思儀式呢?不論我們是否認為後者也是身後事的一種/一部分,在概念上/語言上畢竟能將兩者作出區別,實際上也是兩個在不同時間地點,由不同的人負責舉辦,甚至可以有不同出席者的儀式。牧師所指為何,是其中一個我想探討的問題。
另外,「公開」聚會,何謂公開?從某個意義來說,就算如陳樞機的一人彌撒,當他向公眾宣佈時,這已有公開成分。若說這太偏激,那麼某團契小組打開大門、兩人以上(沒有宣傳)的追思活動又算公開嗎?如果同樣是兩人以上,但卻閉門進行,只准獲邀者出席,但獲邀者包括廣義上的公眾(ie 非親屬好友),這又算不算公開?或者沒有任何單位組織發起,但我邀請幾名同樣懷念牧師的弟兄姊妹在公眾地方(例如借用第三方教會堂址)一起在禱告中為牧師的一生感謝上帝,又算不算公開?若禱告期間有人聽到我們公禱而加入,又是否公開聚會?
這樣不同的情況還可以繼續數下去,but you get the point。
然後,「不搞」聚會,是逝世後無限期的禁止嗎?:遺孀似乎曾接納教會可以在一年後聚會,那麼若教會反建議半年後呢?三個月後呢?六個星期後呢?還是,不論時間,總之/只是不能在送別遺體之前搞呢?
還有(這點受某讀者的留言啟發),就算我們不斟酌個別詞彙,從所謂的「語氣」而言:究竟牧師是意思,是勸喻教會/旁人不要公開聚會,還是禁止旁人這樣做呢?
Highlight 這些詮釋的困難,不是雞蛋裏挑骨頭(你若讀過某些真的挑骨頭的案例和哲學/釋經書,你就知道這些提問簡直小兒科之至),當然更不是為了一時之氣或拗贏什麼人,而是說明,就算我們同意應該尊重牧師遺願,也一樣可以有合理原因採取不同的行動。化約為什麼「雞蛋高牆」(為什麼又是雞蛋?),「強權真理」,甚至連基本閱讀理解都不做,就刻意扭曲相關的討論為「咁即係教會傳統大哂啦」,「係咪合法就可以有權用盡」,這只是一種疏懶和不負責任。
若是這樣,你可以隨波逐流,我也不敢阻止你碧波暢泳,但請不要指責我不尊重牧師遺願:因為,和你不同,我至少以我有限的智慧,找點時間去認真思索遺願的真正意思,而不只是熱衷的拿著自己手中的「永恆真理」,去用誅心、誣捏,和惡毒的言語,去攻擊旁人。
註:你若不明白 Epic of Gilgamesh,根本就不會知道怎樣詮釋方舟的經文;相反,若你明白了,就不會去亞拉臘山找什麼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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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到底發生過什麼事 的,麻煩爬一爬文先(係,我知道係 #長文慎入):
1. 《關於追思禮拜爭議的幾點觀察》: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765399918929218&id=100063776497465
2. 《關於追思禮拜爭議的幾點觀察》- 幾點回應和補充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766093558859854&id=100063776497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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