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违反台湾法律纪实
台湾法律禁止歧视性少数群体与身心障碍者。
大法官解釋(舊制)釋字第 748 號:
。。。。。。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media=print&ty=C&CC=D&CNO=74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七 章 保護服務 第 74 條 1.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第 八 章 罰則 第 86 條 1.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6
《转法轮(卷二)》当中:
《人类的滑坡与危险的观念》第三段:。。。。。。人类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中国也出现了同性恋、吸毒、贩毒、黑社会、性解放、妓女,简直不得了!
https://gb.falundafa.org/chigb/zfl2_15.htm
(歧视性少数)
《末劫时的人类》第四段:
。。。。。。
男人留着长发,女人留起了短发,阴盛阳衰,阴阳反背。(歧视性少数)
。。。。。。
哑着嗓子的瞎子、瘸子、形像恶劣的在广播、电视上一捧都成了歌星(歧视身心障碍者)
第五段:
。。。。。。丑恶的同性恋反映出此时失去理智的肮脏心理变态(又是歧视性少数)
https://gb.falundafa.org/chigb/zfl2_16.htm
台湾法轮大法学会还在其官网推广《转法轮(卷二)》一书( https://falundafa.org.tw/books/ )。
综上所述,法轮功在台湾公然违反台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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