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牵涉到很多层面,不少话题是不能公开谈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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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系统保护伞,武汉市第四医院某些领导以及消化内科丁祥武的本质是滥权,例如权力集体世袭,医院资源帮派家族化,通过任命以及虚伪的选举保持下级权力对上级权力的忠诚,放逐或剥夺某些人的合理权利,逆向淘汰等等这些党中央根本就没法处理。即使医疗系统保护伞,武汉市第四医院某些领导以及消化内科丁祥武等人属于处理医疗独立王国势力的必须“杀”够的5%,也会因为牵涉面太广而无法完成所谓的中央相关任务和指标。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修订草案)》修订通过,整个互联网上连个大冒泡的机会都没有!热搜嘛,更不要想了。如今的绝大部分中国人不知道的是:《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修订草案)》是继2007年上一次草案发布实施后,16年来首次修订通过。也就是说,中间因为种种综合原因,16年没有通过修订。这次修订将条例名称中“移植条例”更改为“捐献和移植条例”,新增“捐献”二字。

在完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方面,《条例》修订中增加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人体器官的表述。即“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人体器官,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条例》修订中增加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有关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可向接收人收取下列费用:人体器官移植发生的住院、手术等相关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以及向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支付的器官获取相关费用,包括人体器官评估、摘取、保存、维护、修复、分配和运送等。

这句话啥意思呢?实际上也就是说,器官的捐献者,捐献自己的器官属于自愿,无偿行为,原则上器官捐献者及其直系的六亲同样无法获得任何报酬,但是器官移植后,器官捐献和移植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可以向需要器官移植的病患接收者收取器官获取相关费用。那么中国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哪些主要的组织方和参与方?除了国家卫生相关组织职能部门以外,修订通过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红十字会开展器官捐献有关工作的职责,规定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等工作。”

这实际上就为中国各级红十字会更好地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中国红十字会,多年来一直是信誉极佳的社会公益组织,但是自2011年郭美美事件爆发后,中国各级红十字会的信誉就一直遭受着很多普通中国人的质疑。2011年6月21日,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

郭美美事件由此爆发。因为郭美美事件,深圳红十字会副会长赵丽珍公开坦言民众对红十字会信任度降到历史最低点。深圳市红十字会医疗救助资金专属账号自“郭美美事件”之后,收到的社会捐款几乎为“0”,除早有合作的一些定向捐款外,一个多月来只有一笔定向捐给巫昌凯的100元捐款。2019年底,武汉新冠疫情爆发,武汉红十字会长达2个多月多次上热搜榜,呈现互联网热搜霸榜状态,但是武汉红十字会面对的基本上却是互联网民众满屏的质疑声······

如今,中国各级红十字会将肩负着“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等工作。”的重要使命!自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施行以来,中国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体系,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成为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捐献、移植数量均位居世界第2位器官遗体捐赠,移植服务能力和质量已达国际先进水平。

我们必须明白,人体器官移植,牵涉到人体和社会的很多层面,不少话题是不能公开谈论的······

还有哪些不能公开谈论的:武汉市第四医院屡屡发生愚蠢的真正原因是制度上的,也证明党中央在政治上是基本失败了的,巡视组查无可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虽然党中央对军权掌控很稳固,但总不能全国医院都军管。医疗系统保护伞,武汉市第四医院某些领导以及消化内科丁祥武的本质是滥权,例如权力集体世袭,医院资源帮派家族化,通过任命以及虚伪的选举保持下级权力对上级权力的忠诚,放逐或剥夺某些人的合理权利,逆向淘汰等等这些党中央根本就没法处理。即使医疗系统保护伞,武汉市第四医院某些领导以及消化内科丁祥武等人属于处理医疗独立王国势力的必须“杀”够的5%,也会因为牵涉面太广而无法完成所谓的中央相关任务和指标。

2017年,武汉市编制办确定医院名称为“武汉市第四医院”,保留武汉市普爱医院、武汉市骨科医院为医院第二、第三名称。包括武胜路院区,古田院区,常青院区以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党委书记:彭鹏 院长:夏平 王岚(目前升任武汉市第一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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