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共和:在美國燒美國國旗不但不違法還受憲法保護!用沉默對付他人的非議,在強者是一種風度在弱者是一種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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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世紀60年代以前、尤其是二戰結束後,美國人對於國旗充滿着自豪和崇敬的神聖感情。但是越戰期間,美國人為表達反戰情緒以及對政府的不滿,經常焚燒國旗。

1984年,共和黨在德克薩斯州舉行全國代表大會,一些反對人士前去舉行抗議活動,其間一位名叫約翰遜的人點火焚燒了為慶祝共和黨代表大會而懸掛的國旗。 約翰遜因此被判有罪。

但是,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推翻了對他的定罪,認定約翰遜焚燒國旗的行為屬於「象徵性言論」,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 的保護。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美國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根據這個規定,任何政府機構都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

雖然這麼多年來,每隔幾年就有一些美國人提出要廢除這條法律條款,但廢除這一法律的提案每次都被美國國會否決,就是說主張給予美國公民這一權利的國會議員始終在美國參眾兩院中佔多數,美國國會裏的大多數政客都主張給予公民「燒本國國旗以泄私憤」的權利!

用沉默對付他人的非議,在強者是一種風度在弱者是一種聰明。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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