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漁電共生2.0」,拉農漁會、養殖協會進場「整合輔導」,能讓漁電走上正途?
「漁電共生」政策上路以來爭議不斷,多數案場設計不適合養殖,導致漁民離場甚至棄養,日前更爆發漁民因無法養殖,遭台泥公司求償上億,凸顯漁民面對大型開發財團時的制度不平等。(閱讀新聞背景點選這裡)
為減少爭議,政府推出「漁電共生新制」,開放由養殖協會或農漁會擔任漁電共生合約「第四方」,協助土地整合及養殖技術輔導。但光電業者擔心地方勢力藉新制「再剝一層皮」,漁業團體認為,各地養殖經驗不同,加上土地開發利益複雜,若政策本身不修正,民間單位難發揮實質作用。

政府宣傳漁電共生新模式,由三方變成四方
農業部漁業署表示,為讓漁電共生符合養殖作業使用,希望從案場設計之初就由養殖漁民參與設計。為此,農業部及經濟部能源署合作,希望能媒合養殖團體(包括各縣市養殖協會、農漁會組織)參與,協助農漁民與光電業者溝通,並給予專業養殖建議,並在漁電共生案場需要時,媒合農漁民進場養殖。
原本的漁電共生公版合約,為地主(甲方)出租魚塭土地給開發商(乙方),如果該土地上原本有承租養殖戶(丙方),則必須保障承租戶的優先養殖權。新的制度則改變原本的三方關係,再加入養殖協會(或農漁會團體),成為合約上的「丁方」,提供技術支援與溝通協調服務,也希望憑藉農漁團體力量,弭平阻力與抵制。
土地開發利益複雜,難寄望養殖協會或農漁會整合
針對新制,嘉義縣養殖生產區執行長陳泓碩認為,土地整合涉及利益複雜的土地開發,非養殖協會能夠協調,政府希望地方實力強大的農、漁會出來整合土地,若能得到農業金庫融資更好,但難度很高。他認為,不論協會或農漁會,都是理監事團體,要牽涉的是非、利益太多,未必能夠達成共識。
台南市區漁會總幹事林鈺昕認為,若從好處想,新制希望請農漁團體幫忙守護漁民立場及權益,但往負面想,則是希望由法人團體出來擺平糾紛。
林鈺昕直言,早期台鹽綠能整合土地的作法相當粗暴,直接找地主排除承租養殖戶,任由開發商去搶占圈地,等到合約由大型開發商接手,簽約時的「保證」跟「承諾」不見了。「漁電共生法規是養殖,實際審查跟開發卻是由光電商主導,這是兩條平行線,永遠無法交集。」
她認為整合土地不可能由農漁會擔任,總幹事一職需要選票,土地整合利益複雜,要理監事決議參與漁電共生,擋人財路並不容易。
先天設計規劃不良,後續介入風險誰負?
針對新制希望漁業團體協助養殖技術,陳泓碩表示,因政策推動倉促,許多大型案場建置不符養殖需求,隨後出現一批「養殖顧問公司」,配合光電商需求管理案場,但養殖「不可能一招打天下」,例如找高雄的人來嘉義管理養殖,環境、水源、土質完全不同,即使能在帳面上維持養殖事實,實際成效經不起檢驗。
陳泓碩認為,養殖協會的確有充分的在地經驗與人才,若案場養殖困難,協會可媒合優秀養殖青年接手,但問題是「案場規劃的主導權」。
他舉例,光電商設計案場為想衝高發電量,密集鋪設光電板,養殖僅能集中在部分有日照的養殖池,導致養殖密度過高,養殖難度也拉高。而若養殖協會認為應降低光電板覆蓋率,資方未必願意,勢必造成意見衝突。
陳泓碩直言,若養殖協會擔任輔導顧問或背書角色,涉及到風險承擔,假使養殖不成功、案場遭到撤照,農漁會、養協如何賠償損失?


贊同意見:南瀛養協整合會員團進團出,絕不坐以待斃
在新制推出之前,台灣第一個取得 ASC 永續水產養殖認證的「南瀛養殖協會」,已採取「團體進場」的方式,主動整合漁民與光電商協調,爭取參與案場設計的機會。
協會理事長蔡阿玉認為,「簽約下去 20 年,你哪裡放電板哪裡放蓄水池,電業商都是有樣學樣,但實際上每個人養魚養蝦養文蛤,需求都不同。」蔡阿玉認為,初期養殖戶參與設計非常重要,儘管政府在漁電共生的案場審查制度中,有找學者參與把關,但實際上第一線養殖與做研究無法類比,「不是說有學者背書,案場就一定好用。」
蔡阿玉發現,個別漁民跟地主簽約,力量微薄,沒有機會談案場規劃設計,然而,光電商卻最喜歡跟個人簽約,「你不養最好,我有自己的養殖團隊,可以處理」,足可應付地方政府稽核,然而沒有產量。她認為,真正的漁電共生,要能夠讓原有養殖戶存活下來,禁得起 24 小時錄影監控。
針對政府推出新制,要新增養殖協會參與角色,她感嘆為時已晚,但為了養殖戶跟未來20年水產產量,「一定要做」。至於南瀛養協的案例能否適用其他協會,她坦言「不見得」,因為許多整合中案件,「未必是各地養殖協會能掌握」。
業界:地方生態複雜,電業商如履薄冰
參與數起漁電共生案、具有實務經驗的業界人士的程先生認為,漁電共生是動輒數十億的投資案,現在政府想多一個養協會農、漁會參與,「講好聽是多一個人幫忙,講難聽是多一個人綁架我。」
「養殖協會百百種」,程先生表示,有的協會成員不一定是養殖者,甚至有的協會更想做土地整合,收取土地開發費用,面對土地糾紛與養殖問題卻未必是有能力解決的「和事佬」,例如政府曾經想引進學界參與,但實際上學者未必有現場問題的解決能力。
程先生強調,每個地方生態都很複雜,電業商面對過各種奇怪的要求,有的要承攬工程、有的要承包清洗業務,各種千奇百怪要求都開出來。電業商面對數十位地主、養殖戶,再加上政府要求,關係已經很緊繃,更已經有外商受不了台灣政府一再改變規則,選擇撤資退場。
他認為電業商原本只是想養魚蓋光電,但地方勢力龍蛇混雜,業者被逼著「走入江湖」,再加上養殖團體分一杯羹,「成本要往上疊加沒關係,但能夠保證不會變成新的問題嗎?」他質疑。政府雖說新舊制並行,但他認為,實際一線承辦還是會要求現有申請案走新制,對開發商而言非常無奈。

外界質疑早期審查機制有誤,漁業署:不同意
對於漁、電雙方未必看好新制,甚至質疑政策「先天不良」,究竟早期經濟部、農業部委由學者組成的審查機制是否有效?漁業署副署長陳建佑認為,學者有專業性,早期案場規劃審查已具備專業性,依照環境條件改善皆可以做養殖。
陳建佑表示,新制度是志願性的,如果有業者不想走新制,或者漁民團體內部理監事會需要溝通時間,漁業署跟能源署都會尊重。至於業者擔心遇到不良協會「綁架」或者尋租,他認為這不是新制的初衷,南瀛養協已經成功,就他所知,也有其他有意願的地方養殖協會躍躍欲試,他認為應有機會。
開發商:政府應制定規則,不是閃避責任拉協會進場
一位大型漁電共生開發商向《上下游》表示,新制最大的問題在於,政府本應制訂適當規則,但目前政府的態度是「不敢也不願介入行使制定規範的權力」,卻拉沒有公權力的養殖協會、農漁會進場,只是讓問題更複雜,他並不看好新制能夠解決問題。
對大型開發商而言,台泥案暴露出漁電共生遊戲規則不明確的問題,這個困境對開發商及其背後的出資者都是風險,再多加入一個養殖團體或農漁會,仍舊無法健全遊戲規則,業者跟養殖戶若出現糾紛,養殖團體仍無法扮演公正第三方,更絕非仲裁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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