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性别主义 4 从劣势到不正当歧视:预期寿命

凌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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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男人预期寿命较短是一种劣势。我们不需要主张两性寿命长度的差异全部归因于歧视,也可以认为其中部分归因于歧视。目前我们还不可能——也许永远也不可能——计算出性别差异中有多大比例是歧视的结果。不过,确定确切比例并不是说明男性寿命较短的部分原因是歧视性待遇所必要的。

男人预期寿命较短是一种劣势。我们不需要主张两性寿命长度的差异全部归因于歧视,也可以认为其中部分归因于歧视。目前我们还不可能——也许永远也不可能——计算出性别差异中有多大比例是歧视的结果。不过,确定确切比例并不是说明男性寿命较短的部分原因是歧视性待遇所必要的。我们已经看到,男人不成比例地遭受的致命暴力往往是歧视的产物,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导致男性预期寿命较短的这一因素肯定是歧视的产物。还有其他因素也是歧视的结果。

当女人的预期寿命短于男人时,一些女权主义者就会将其作为女性遭受歧视的证据。即使女人死亡率较高是围产期死亡等生理现象造成的,情况也是如此。女权主义者这样说并没有错。虽然只有女人才能怀孕,因此也只有女人才容易受到怀孕和分娩风险的影响,但社会因素影响女人怀孕的频率,影响女人对是否怀孕和何时怀孕的控制权,也影响女人在妊娠和分娩时可获得的医疗资源。但是,关于男人更容易罹患的生理疾病,也可以提出类似的主张。例如,是否将资源用于研究和治疗男性更容易罹患的疾病经常是一个社会选择问题。这种选择往往以不保护男性的方式做出。

例如,一些医学研究经费的差距有利于女人。1993年,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预计将2.73亿美元用于研究女性特有的癌症,包括乳腺癌、宫颈癌、卵巢癌和子宫癌,4100万美元用于研究男性特有的癌症,包括前列腺癌和睾丸癌”。虽然因这些男性特有的癌症死亡的人数少于因女性特有的癌症死亡的人数,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在乳腺癌方面的研究支出超过了肺癌方面的研究支出,乳腺癌每年造成46000名女性死亡,肺癌每年造成93000名男性和56000名女性死亡。

主张一些医学研究经费的差距有利于女人,并不排除其他研究经费的差距有利于男人的可能性。人们普遍认为,在美国,更多试验是在男人身上进行的。这导致人们采取特别措施来纠正这一被感知到的问题。另一些人发现,即使在上述纠正措施被采取之前,女人的参与率也并不低,这种感知是基于误会。不过,即使一些研究的差距有利于男人,也不会颠覆这样一种主张,当前的研究实践中,存在某些(还有其他)有利于女性的做法。这或许可以部分解释男女预期寿命差异。换句话说,如果女人在某些方面没有受到青睐,那么预期寿命差异可能会比现在小。

不能得出结论说,在医学研究中女性相较男性受到绝对青睐。要提出这种主张,需对所有此类研究进行细致调查。我不知道有这类研究。然而,如果缺乏这类研究,也就没有证据主张女性受到绝对歧视。因此,如果据称在医学研究中对女性存在偏见的事例被认为是相关的,那么对男性——预期寿命较短的性别——存在偏见的事例至少也是相关的。

我们在第2章看到,男性自杀风险更大。有些人可能会说,因为自杀是一个人对自己做的事情,所以男性没有受到歧视。这最多只能是部分正确。虽然有些自杀是合理的,但很多自杀不是。当自杀是精神病理学的产物时,就不是自由和知情选择的结果。尽管相关的病理现象可能不受社会影响,但也很有可能受到社会影响。自杀率因地域和历史而异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至少在一个地方——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导致男性自杀率较高的社会因素可能有很多。例如,男性可能承受更大压力。他们的性别角色可能使他们在试图自杀时倾向于采用更致命的方式。事实上,即使在自杀并非不合理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这些因素。我并不是要主张歧视性的社会因素一定会影响男性自杀率。我主张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自杀率。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导致男性预期寿命较短的另一个因素是男性在工作场所死亡者中比例非常高。现在,有些人可能会说,男性在工作场所死亡人数中占较大比例,是因为男性在从事危险性较高的职业的人数中占较大比例。也许有人会说,因为男性选择从事这些职业,所以他们并未受到歧视。

如果这一论点旨在说明工作场所死亡人数不涉及对男性的歧视,那么它是失败的。首先,尽管不同研究的结果并不一致,但至少有一些研究发现,即使在相同职业中,男性的事故死亡率也高于女性。对此,有人可能会回答,这是因为男性选择承受更大风险。然而,即使我们承认男性确实承受更大风险,也不能排除歧视的可能性。例如,男性可能迫于压力而承受这种风险。这种压力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性的,体现在性别角色上。再次重申,我并不是断言情况就是这样,而只是说有可能是这样。如果认为女性做选择会受到压力,或者女性的选择会受到歧视性性别角色影响,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男性不会遇到这种情况。

即使男性在工作中死亡的人数较多只是因为从事危险职业的男性较多,也可以有类似说法。在许多地方,女人不再被禁止从事这些职业和其他职业。因此,女人可以选择从事或不从事什么职业。这些选择要么是在自由的状态下做出的,要么不是。如果她们不自由,也许是因为这些职业具有强烈性别特质,那就没有理由认为男人在进入这些职业时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他们的选择也受到职业性别特质的影响。而且,如果女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从事特定职业,那就没有理由控诉女人在那些并不禁止女人从事但她们并不选择从事的职业中比例较低。不能说,当女人在理想职位中比例较低时,她们就是歧视的受害者,而当男人在不理想职业或危险职位中比例较高时,他们就没有受到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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