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民主與自由的衝突—— 關於埃及,關於專制國家的政治轉型
清場後的埃及衝突持續激化,目前似已進入死結般的僵局。在穆斯林兄弟會看來,他們是為民主而戰。穆爾西是民選總統,未經程序就被政變下台,這是他們無論如何不能接受的事實。因此他們的談判條件是回到7月3號之前(即政變之前)。但,在世俗派看來,他們是為自由而抵抗。穆爾西任職以後,通過各種方式包括修憲,使這個業已世俗化的國家不斷伊斯蘭化,這嚴重妨害了他們的世俗自由。要談判可以,承認7月3號是前提。這樣看來,埃及的衝突,儘管有很多複雜的因素,但如果化約,是否可以浮現出這樣一個輪廓,即民主與自由的衝突。
我關注埃及事務,是因為我關注專制國家的政治轉型。我設想,假如我身處埃及,將會站在哪一邊,答案是我肯定站在埃及世俗派這一邊。儘管我承認,埃及軍方的舉措是政變,它的確是顛覆了一個民選政府;而且穆巴拉克之後的埃及民主,是真民主不是假民主。但儘管如此,這樣的民主如果侵害了自由,哪怕是一個人的自由,我也肯定站在自由一邊。
民主與自由,都是普世價值;但,兩者同為善,卻難免時有價值上的衝突,或借用馬克斯·韋伯的比喻是「諸神衝突」。體現在這一年來的埃及事務中,面對國內不同的宗教文化,民選總統穆爾西不但不恪守價值中立,反而把個人的穆斯林傾向帶進國家政治中,為這個國家的伊斯蘭化和政教合一助力。最危險的就是去年12月用以公投的新憲法,居然把伊斯蘭教法視為國家立法的基本原則;而且它還走完了所有該走的程序,兩次公投,獲得了63.8%的支持率。
這部憲法如果從民主角度看,沒有問題;但如果從自由角度看,它顯然侵害了非穆斯林群體的公民自由,哪怕這個群體在國民中只是少數。政治文明國家,民主的多數無權把自己的宗教傾向強加給任何人,哪怕它通過的是憲法。而且憲法制定本身,在不同文化與宗教之間,必須保持價值中立。此正如美國學者達爾在《論民主》中所說:「憲法能夠以中立的姿態出現在公民中間。憲法可以保證根本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保證,立法過程的設計,不會偏向或苛待任何一位公民或公民團體、他們的觀點以及合法利益。」(見該書第134頁)
穆爾西的新憲法,保證了伊斯蘭民眾的信仰權利,但沒有保證信仰基督教的公民權利。自由信仰不但在憲法中沒有體現,而且這種自由也無法獲得憲法的保障。可以說,在一個價值多元的社會,埃及這樣的憲法有偏向就必然有苛待,因而它是非憲的或違憲的。哪怕它在民主上無可挑剔,亦即它可以獲得也確實獲得了多數支持,卻改變不了它反自由的性質。
民主與自由,有相容的一面,也有頂針的一面。後者一旦出現,人們便面臨魚與熊掌的選擇。當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時,我個人的態度是,捨民主而取自由也。因為自由與民主,在價值排序上,乃自由優先於民主。中國第一代自由主義者嚴復就民主與自由有過這樣表述:自由為體,民主為用。民主的功用正在於通過它來維護個人自由,設若它居然可以反噬自由,那麼,它注定不是自由主義的民主,因而不是讓人可以接受的民主。
換言之,民主其實也是自由,屬於相對於個人自由來說的政治自由。人總是先有個人生活而後才有公共領域中的政治生活;因此,就兩種自由來說,也是個人自由先於政治自由;同時政治自由不得侵害個人自由。信仰是個人自由的一部分,世俗派沒有侵害穆斯林的信仰自由。但穆爾西的新憲法,因其內在的伊斯蘭傾向,儘管獲得多數;這多數卻以憲法的名義侵害了非穆斯林信眾的自由。
自由是一根脆弱的蘆葦,它需要保護。能有效保護自由的,是憲政;民主則靠不住,哪怕它不侵犯個人自由。專制體制下個人自由受侵犯,同時也沒有政治自由。一旦轉型,它所呈現的難局,往往是民主易而憲政難。並且民主常常被運用在不該行使民主的地方,如個人自由領域。但民眾一旦獲得專制下難以獲得的政治自由,便不免有濫用的可能。投票決定一切,卻罔顧比投票更重要的法治和寬容。
根據埃及教訓,我個人的看法是,專制體制的轉型,用力處首先應當放在保障個人自由的憲政和法治上。個人自由是底線自由,必須優先;至於一人一票的自由,是後發自由,甚至是最後的自由。因此,從個人自由到政治自由,不妨是政治轉型國家自由推進的路線圖。
【編輯按】有關埃及局勢,《大家》諸多作者曾撰文,有興趣的讀者可移步:
陶短房:《最黑暗的一天》;
邵建:《民主的危機——震蕩中的埃及》;
周軼君:《血染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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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金陵教書匠。出版有《胡適與魯迅——20世紀的兩個知識分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