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暴動案辯護的重要性

K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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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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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2月8日的暴動案終於在2018年1月開審,這個星期在控方舉證完畢之後進入辯方的Defense case。也許跟台灣的狀況有點類近,在大型社會運動之後,抗爭者及民主支持者必須面對三個問題:一、是如何在法庭之內展述自己的政治理念;二、當司法程序把示威者帶入「有罪或無罪」的個人責任制度時,他們如何面對對個人、家庭及前途的壓力;三、是社會最終如何理解這群被司法系統理解為「罪犯」的示威者。

這三條問題一直在警方開始控告示威者、後來律政司刑期覆核時(即13+3)等困擾著我城。一方面法律辯護涉及非常技術的討論,包括香港行之有效、繼承英國法制的公平審訊、舉證等原則,光要討論就不容易;另一方面,法律人除了要保護司法系統的public confidence,亦要顧及法律圈對於評撃法庭聲音的猜疑、公眾/示威者對法庭角色的質疑;以及每人在法庭中實際遭受的經驗,結果令有意推動法治討論/進步自由多元價值的法律人進退失據。

香港的情況來說:香港是採英美法系,有一直行之有效的司法系統,探用普通法的法理推論;但這並不等於香港司法必然進步,它對示威者言論自由、示威自由等法理推論可說是日愈收窄,例如這次就是增加了考慮「暴力」及維持治安的比重、在《公安條例》下採取比以前都要重的量刑標準-當然,量刑其實是政策,這本身是可以按法理討論,特別是參考ECtHR等就量刑的判決,按合理目的、比例原則等作理解(詳情可見法夢之前的文章)。可是在北京的專制威脅中,司法卻是最強而有力、得人民信賴的盾,故此如進步價值者要作批評,亦會有策略考慮,以免令作為盾的司法系統腹背受敵。代價就是法庭愈趨保守,而法律人卻難以發聲。

在此大環境下,暴動案更顯得重要。魚蛋革命本身是即使在民主支持者中亦備受爭議,就算他有祟高理念,某些人的某些行為的確會受到刑法的制裁。例如A傷人,假如毫無合理疑點的前題下、有證據指證A傷人,他當然應受到與傷人相稱的刑罰。問題是在《公安條例》下被控的示威者,將受到的不但因警方不太嚴謹、「造成混亂」的指證(詳見下文),而且將為「其他人的行為」、因民主運動的張力所帶來的社會失序本身受罰。這是對民主支持者立場上的挑戰,如何論述反抗的界線。如不切割,支持者應如何理解此審判?如何作政治論述?

另,暴動案是第一單以陪審員制度審訊的政治/社運案件。陪審員的責任是考慮經公平審訊的法律原則檢驗後納入的證據,作出比重的考慮後,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雖然陪審員只能考慮法庭上的證據,只是要符合法律原則的、與案情相關的部份也可在法庭審理,但陪審員又比法官更會考慮非法律的背景。制度本身就是為了確保一般人也可如同法官,按所見的證據及常理確定刑期較重的人的罪責。

這制度的實際呈現便是,如果被告親自作供,我們幾乎是可以說是第一次聽到完整的政治理念申述,如果他的確出現在旺角,為何他參與?為何他要作出控方所指的動作?他那時面對什麼?即是說,大眾將再次從媒體中「經歷」魚蛋革命的道德抉擇:示威者是否在行使抵抗權?使用暴力是否justified?公平審訊原則是否可以解決當中的司法爭議?等等。

(註:首次在Matters發文,為了把法夢團體的人都拉進來,只好多點發文。先來貼本人認為這星期的大事。在facebook那麼公開的平台,其實作法律評論並不容易,希望在Matters中評論會比較「安全」。先利益申報:本人並非給予法律意見,亦非辯護團體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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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夢原文:暴動案進入核心 眾被告將開始給予口供

暴動案的審訊預計歷時3個月,現時已進入第48天。這星期是被告開始作供的時間,將要面對巨大的壓力,值得大家留意。假如你很關心暴動案的進度,但一直未能出席到法庭聽案,不如法夢根據香港獨立媒體網的法庭報導 來總結一下審訊進度:

一、 除了暴動罪名之外,一眾被告梁天琦、李諾文、盧建民、林傲軒及林倫慶分別被控非法集結、煽惑暴動、阻差辦公(台:妨害公務)等多項罪名。

二、 控方案情中相關警員已經作完口供,包括向天開槍的警員。大部份的警員認為當天混亂,指示威者襲擊警員、被示威者投擲雜物,包括玻璃樽。控方傳召多名警員作供在不點名的情況下評論不同示威者的行為,以及不指向示威者的行為的情況下提及警員當天的受傷情況。

三、 部份警員當天的紀錄與在法庭上的口供或有出入。例如重案組探員方偉祺撿獲盾牌的說法中,承認當時寫檢獲「一米高包著保鮮紙嘅盾牌,就係用嚟阻住警察推進及執勤」是他自己的演譯;而他亦未有將他所指第二被告李諾文所說的「玩大佢呀,屌你」未有寫在紀事簿中。

四、 部份被告依然爭議身份,認為警方認人程序有誤,警員亦似乎有所偏見。警方提供的影片中大部份是拍攝整體情況,而非針對個別被告。控方亦依賴警員指出其中一名被告是以彎下腰時露出的內褲顏色為紅色來認人。

五、 現職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督察的葉志成出庭,他作供時在在面書專頁「時聞香港」新聞片段中認出其中一名被告,指他曾在2015年漫畫展阻止他執法的一名男子,遂向警方舉報。他亦在辯方盤問下,承認兩名兒子都是警務人員;而他舉報時交給警方的新聞截圖顯示,葉志成曾讚好「向香港警察致敬」帖子。

這星期將由各被告開始作供了。若被告選擇作供的話,被告將會受到控方盤問;但舉證責任仍然在控方提出毫無合理疑點,才會被判有罪。當然,由於此案涉及陪審團, 主審法官會決定陪審團可聆聽甚麼證供,陪審員則會自行決定有關證供的重要性後,考慮裁決。

假如你去聽審,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 不要企圖在法庭以外影響陪審員的決定,否則可能會妨礙司法公正。

二、 不要在在法庭內展示含政治訊息標語,否則可能會被控藐視法庭。

三、 不要在法庭大樓拍照或錄音,否則可能會被控藐視法庭。

四、 公眾不要在法庭觀眾席使用手提電話及電腦(本案有禁令)。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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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tine香港民間法律評論網站「法夢 Law Lay Dream」催稿人;依然是法律系學生,對憲法、人權、勞權議題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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