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專制有用嗎?
過去一年,全球各地由下而上的抗爭運動迭起,抗爭訴求多樣,包括不滿貧富懸殊加劇和福利改革不公、反對貪污腐敗、抵抗侵害公民自由的惡法,以至爭取自治甚至自決權。
在智利和伊拉克,執法部隊動武殺傷示威者、向被捕人士施以酷刑,比比皆是。即使是民主政府如法國,面對無大台的黃背心運動,除了改弦易轍以紓民怨,也用上了非常手段,以武裝部門打壓示威;印度所謂民主國家,在取消克什米爾自治惹來大規模反抗後,竟然截斷當區網絡,阻止民眾上網和通訊,比戒嚴更甚。民主政府尚且如此,專制國家打壓抗爭和公民自由的情況,豈不更甚?看看香港、中國大陸和俄羅斯如何鎮壓示威、抓捕反對派領袖和引入維穩惡法就可見一斑。
國際社會近年應對專制或威權國家(authoritarian regimes)的方法,除了公開譴責和以經濟援助誘導政制轉型外,興起了俗稱「馬格尼茨基法案」Magnitsky Act) 的制裁體制(sanction regime),以拒發入境簽證和凍結財產的手段懲處針對侵犯人權又非本國公民的外國政府官員。
馬格尼茨基是一位因揭發俄羅斯政府腐敗於而被關押、在期間去世的俄羅斯人會計師。法案起初命名《馬格尼茨基法治問責法》,僅針對俄羅斯官員;至2015年,美國國會通過新法,將制裁擴展至全球,是為《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政府部門和國會可以搜尋應受制裁的個人和機構,隨而收集證據和審查,對人權侵犯者、貪污腐敗者和施行酷刑者追責制裁。這個過程,除了依靠行政和立法部門,公民社會組織也會追查、整理和建議制裁名單。
反對馬格尼茨基法案者,往往從理念上指斥這種阻嚇為主的人權政治,只是以本國法律來干預他國內政,延伸大國霸權;亦有批評者認為是「以眼還眼」的手段,並非直接促進人權的方法:「你侵害別人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我便封鎖你行動自由和私產權」,其實是製造矛盾多於提倡普世人權。
然而,要化解上述批評也不難。對於簽署各式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本來就有責任去保障、促進國際人權的發展;締約國亦有機制去投訴其他締約國違反人權公約。《馬格尼茨基法案》的制裁對象僅限干犯人權的官員,而干犯人權的標準亦來自國際人權公約。換言之,從國際人權義務去看,就不存在干涉別國內政的問題。何況,鼓吹制裁外國官員者,往往不只來自西方國家,對深受迫害的民眾、非政府組織和反對派領袖,也希望借力打力,增加政府鎮壓成本,減少犧牲,是現實需要。
耶穌論及山羊和綿羊的比喻,強調上主賞善罰惡的一面,但歸根究底,也是要勸導民眾要好憐憫,為最小的弟兄姊妹而委身(瑪25:31-46)。馬格尼茨基法案表面上只是懲罰機制,但倘若這機制能帶動國際社會更重視保障人權、放棄酷刑和貪腐的惡習,其實最終受惠的,就是社會最弱小、值得被解放的受壓迫者。
(基督教周報《時代論壇》,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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