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伦罪不应废除,更要扩充适用范围
作者︰MK Kong 难度︰★★☆☆☆
反对乱伦的立场是,即使是涉事者都是成人与自愿也好,血亲之间的性行为亦是不道德的。
任何人都会认同,非自愿的性行为便是强奸。因为只要受害者不自愿,那任何性行为都会因为侵害了当事人的自主(autonomy)而犯上了严重错误,不论涉事人的关系实际为何。
考虑过我所身处的社会文化现况,我认为反对乱伦的立场大致上仍然是合理的。以下我只会讨论涉事者都是成人并自愿的这一类乱伦。最重要的是,本文要旨不在于直接评价任何真实个案,而只探讨一般的价值问题。
1. 解谬︰(a)自愿的行为并不就是可允许、(b)「自愿」证词与彰显自主的分别
上一篇谈嫖妓与卖淫的文章里,我提出过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要点──(a)自愿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可允许。例如,我们绝不会允许自愿的奴隶与器官买卖。因为我们不难找到一些除了「自愿」以外的理由来反对。自愿的奴隶侵害了人的自主( 详细请见该文章),而器官买卖则经常直接导致死亡。
不得不提,自愿奴隶的例子还有一个与此处相关的重点︰(b)受害人的证词里说「自愿」并不表示他/她的自主价值便得到彰显。 「自愿」的证词只是受害人自主得以尊重的其中一项证据,而这项证据与大部分证据都一样,并不保证真相就是那一回事。我们可以有互相冲突的证据,因此会有选择应该相信哪一些证据的问题。
我想多举另外两个例子来说明(b):第一,一个决意想要戒毒的人,在毒瘾发作的时候不断说他自愿想要吸食毒品。第二,一个家人被政府挟持着的人,面对镜头说他是自愿被政府拘捕。
从上面两个例子里,基于不同理由,我们都分别可以合理地相信他们其实不真正自主地做那些事情,纵使该证词里是说「自愿」的。前者的自主受毒瘾的生理折磨所影响,而后者的自主则被政府威胁。在这些影响下,他们各自的自主不得彰显,甚至很可能遭侵害。
2. 乱伦如何危害人的自主︰家庭的压力
我认为,在家长/家庭压力的影响下,人很多时都不能够真正自主地与家人发生性行为。最明显当然是与家长乱伦的例子。
首先,家长对孩子的权力极大。在香港,家长的权力如下(注1)︰
(1)与子女同住并控制其日常教养的权利(2)为子女的教育和宗教作决定的权利(3)施加适度惩罚的权利(4)管理子女财产的权利(5)在法律程序中代子女行事的权利(6)同意让子女接受医疗的权利(7)同意让子女被领养的权利(8)在法律条件的限制下,同意让子女结婚的权利
以上哪些权力与侵害成人的自主最相关?我会认为是教育、供养与惩罚相关的权利。
现已成人的我们还是小孩时,所有最重要的价值观、思考模式与行为,都由直接的家教或者模仿家长而慢慢习得。家长可以从漫长的教育里影响我们成长之后的价值判断。知道家长供养着我们后,我们心里不只会感激家长的付出,亦会觉得欠了他们一份人情,因此我们长大后也会想要补偿他们的付出。训话、责怪与惩罚的教育之中,家长在孩子心里的权威亦会建立起来。即使长大成人,我们对他们的敬意也不会轻易退却,甚至想要维护家长在我们心目中的可敬形象。
承接上面的分析,至少在三种乱伦的可能情况里,我们真正的自主会受家长影响而不能够得以彰显,甚至受损:第一,我们的价值判断可能会被家长的漫长教育所扭曲,以致我们长大后会非理性地认为,自己应该愿意与家长发生性关系。第二,应该补偿供养之恩的想法,可能会使我们选择默默承受被家长性侵犯。第三,在服从家长的权威或者想要维护家长形象的心理枷锁之下,我们可能会选择哑忍,甚或扭曲家长性侵自己的事实。
上面是从家长权力如何可能影响成人自主的分析。当小孩长大变得经济独立,家长变得年老、失去经济能力的时候,部分上述的情况有可能会倒转过来。年老家长的自主可能会被已成年的子女所侵害。当然,家长的思想鲜会受小孩塑造与教育,但家庭中的权力状况仍然可能倒转过来。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家庭的影响── 「家庭」是我们不愿破坏的重要价值。家经常就是人的最后精神依靠,我们心理上根本难以去严厉责怪父母或者家人,遑论将家人当成为强奸犯!即使我们知道家人犯了与乱伦无关的事,我们也不会很愿意供认他们出来。根本地说,我们不想亲手破坏自己所珍重的家庭关系。所以,可能即使受害人明知家人性侵犯了自己,受害人仍然不愿意去指证家人,深怕自己一手破坏了家庭。因此,施害者可能会利用这种情况侵犯他人。
我们可以再考虑一些似乎是类同的情况,以说明问题所在。道德上,某些职业因为有权威,或者服务对象的状态通常特别脆弱,从业者不应该与服务对象发生性关系,否则便会有恃着权威之便而去诱奸他人之嫌。比如医生与病人、社工/老师与学生、警察与报案人的关系。
不过,相比起家长,这些职业对当事人的影响与权力于各方面都要少得多。所以,我们一般会觉得,只要在某些合理的时间限制,例如服务完结后隔了一段时间,双方发展出亲密关系也未为不可。
我先在此作一个小总结:我认为,任何合理的社会必须要防止家长滥权。防止家长深谋远虑地性侵害,十分重要。乱伦罪似乎就是一项可行而且应该要满足如此要求的法律措施。 (注2)
3. 乱伦罪不应废除,更要扩充适用范围
按照上面的分析,其实只要是掌管孩子长成的监护人,其行为亦应受乱伦罪相关法例所限制,不论监护人与孩子有没有真正的亲缘关系,也不论那亲缘关系有多远。准确地说,如果乱伦罪的道德基础是与上述分析所指一致的话,那么即使没有亲缘关系的「家庭」与「家人」,亦应该同样受到乱伦罪所制约,以防止同样的滥权行为。
有人可能会指出,我的分析反映了乱伦罪以血缘来划分法律的涵盖范围,正正是武断而不合理。血缘根本并非家庭滥权问题的必要条件,因为即使没有血缘关系的监护人也可以犯同样的事。我部分同意这个说法,但我想点明,乱伦罪以血缘来划分该法律的涵盖范围,在考虑过社会现况之后,可能是最方便并可接受的做法。显而易见,我们的社会仍然是以血缘来界定家庭与养育的责任。因此,我们的法律同样以血缘来去界定如何限制家庭的权力,本不会叫人惊讶。
试想像我们身处在另一个想像的社会,例如柏拉图的理想国。那里所有人一出生就要与生父母分离,然后被带去国家育儿所给抚养成人。我们可以合理地预期,任何育儿所的职员都会受到法律的监管,以防止滥权。我们更会预期职员不能够乘职业与权威之便,与小孩建立目的是为了成长后交欢的感情深厚亲密关系。如果那里有合理的制度,这种滥权行动必定为法律不允许。现在回到我们所身处的现实社会。想像情况里的「育儿所的职员」角色,一般就是我们的血亲。我们难道不会预期应有同样的法律吗?
当然,我们可以将以血缘为界的乱伦法例改变成类似「养育某人成长的监护人与其一伙人,不得与该人发生性行为与成婚」的条文,尤其如果我们的社会习惯有所变动,例如社会文化转变使得亲缘与养育家庭的关系渐远,而极端的例子是走向柏拉图的理想国制度。不过,我们要小心考虑现实的社会状况是如何。如果政府现在决定取缔既有的乱伦法例,这肯定会被一些恶劣的传媒炒作成「废止乱伦罪」,更可能会造成大众对「法律放宽乱伦」或容许家长滥权的错觉。这样的改动最后可能改善法例不成,反而弄巧成拙。
所以,要修补这个缺口,我建议将乱伦的法例直接扩充至适用于「没有血亲的监护人」,确保能够阻吓没有血亲的监护人,从而杜绝滥用家长/养育权力。
4. 特殊例子仍然存在,但不应因此废除乱伦罪
当然,还有一类特殊例子不能够在上述的建议中得到处理。
我们可以设想一些在真正自主交合的乱伦情况。例如,涉事双方根本已经失散多年,他/她们更加非由其中一方来养育成人,因此绝对不会牵涉家长滥权。那么,即使根据上述的分析,这个乱伦情况也没有任何不道德的地方。法律不应该禁止这种的亲缘性关系。而撇除生育的问题(假设他们不能生育),我完全同意,这些个别例子里没有道德问题。
然而,我认为这不表示社会就应该废止乱伦罪。基于上述提出的理由,乱伦罪是现行阻止家庭滥权的方法,有其社会功能。要处理这些特殊个案,杀鸡焉用牛刀?我大胆猜想,较合适的做法可能是交由文明社会的法官行使量刑的智慧。如果情况特殊,政府甚或可以在得到社会共识后立专法处理。
註1:參考了香港勞工及福利局在2011 年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監護權的解釋文件。註2︰這裡主要的論點未能夠直接應用到兄弟姊妹的例子,但部分論點似乎仍然適用於兄弟姊妹的關係。例如在個別兄弟姊妹的權力較大的家庭裡,權力的問題仍存在。另外,受害人不情願破壞家庭的心理壓力時,這論據也適用。唯篇幅所限,請讀者自行斟酌。
后记︰为何面对完全道德的特殊乱伦例子,仍不建议废除现有的乱伦罪或者以订立其他法律去阻止家长滥权?
文章其实已经写了三个论点,只是没有在文末再补上,现在再重申一次:
1. 修订或什废除法例所带来的社会效果都要小心考虑,否则可能弄巧成拙。
2. 现今社会以血缘界定权力,同样以血缘界定权力的限制,是合乎情理。
3. 似乎有其他可行做法可以处理特殊例子。包括另立专法。
如果最后这三点都不成立,会如何?大不了真的建议修订乱伦罪吧。大概的修订方向亦已经可以见于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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