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王志安上《夜夜秀》節目事件中的幾個問題
1.取笑政治人物可以,但不能取笑殘障人士。但陳律師既是政治人物又是殘疾人,如何區分呢?那就要就事論事,看是針對其殘疾還是針對其政治觀點或政治行為。王志安取笑陳律師顯然是針對他的身體缺陷,至少包含取笑他的身體缺陷。
2.王志安在節目中透過模仿殘疾人的滑稽動作、取笑殘疾人來取悅觀眾,違反了文明社會的共識,受到了台灣社會的普遍譴責。相關利益方也受到了經濟上的損失。但並沒有違法,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對他的這一行為,台灣政府,公權力並未的處罰他。王志安不能以自己是在批評民進黨的選舉來為自己辯護,因為他有模仿陳律師的動作,如果沒有這些動作,那就言之成理。
3.王志安模仿殘疾人的滑稽動作是出於潛意識,是在長期歧視殘疾人的氛圍中形成的。絕大多數中國人都有這種潛在的意識,不自覺就會表現出來。作為一個從事媒體的公眾人物,王志安欠缺這方面的自覺意識,沒有有意識地避免自己出現這些舉動,是很大的失誤。而節目主持人和台下觀眾對他的舉動不以為然,報以哄堂大笑,說明許多台灣人的潛意識也非常歧視殘疾人。但在台灣人的自覺意識中,不得取笑殘障人士是主流意識。所以王志安自以為得意的拙劣舉動引起台灣人普遍的反感和憤慨。
4.王志安至今尚不對自己的不當行為誠懇道歉。有可能他在自覺意識層面仍然不認為自己違反了文明社會的基本共識;或者是認識到了,但死要面子活受罪。或認為死不認錯能避免更多的利益損失或獲得更多的利益。
5.民進黨執政的台灣當局或許對他攻擊民主黨的選舉方式不滿,但以他違反入台簽證規定作出禁止其五年不得入台的決定有法可依。王志安並不享有台灣人或台灣當局所給予的其它國家公民的權利。本國人、和給予其它國家或地區的公民的權利,完全可以區別對待。
6.節目中的「支人支語」顯然是種族歧視言論。但種族歧視言論也只是政治不正確,也屬於言論自由範圍,並不違法。由社會輿論和商業利益壓力矯正。種族歧視行為才違法。例如餐廳拒絕接待黑人或中國人。餐廳雖然是私有的,但位於公共場所,具有公共性質。而私人俱樂部則有權拒絕接納某類人群,不違法。但種族歧視行為屬民事案件,需要當事人自訴,法院才會接受。
7.種族歧視言論的根源在於被歧視群體,因為被歧視群體的整體素質太差,導致其它群體看不上。這是正常的人性。法律只能禁止種族歧視行為,不能禁止種族歧視言論和人際互動中的冷淡甚至惡劣的態度。要消除種族歧視,主要靠該群體提高整體素質,大多數人的素質提高了,整體素質就提高了。對該群體的稱呼就會是褒義的。如果整體一直素質低下,對群體的稱呼,即使一開始是中性或褒義的,也會變成貶義。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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