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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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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王志安上《夜夜秀》节目事件中的几个问题

陈家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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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笑政治人物可以,但不能取笑残疾人。但陈律师既是政治人物又是残疾人,如何区分呢?那就要就事论事,看是针对其残疾还是针对其政治观点或政治行为。王志安取笑陈律师显然是针对他的身体缺陷,至少包含取笑他的身体缺陷。 

2、王志安在节目中通过模仿残疾人的滑稽动作、取笑残疾人来取悦观众,违反了文明社会的共识,受到了台湾社会的普遍谴责。相关利益方也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但并没有违法,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 对他的这一行为,台湾政府,公权力并未的处罚他。王志安不能以自己是在批评民进党的选举来为自己辩护,因为他有模仿陈律师的动作,如果没有这些动作,那就言之成理。 

3、王志安模仿残疾人的滑稽动作是出于潜意识,是在长期歧视残疾人的氛围中形成的。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有这种潜在的意识,不自觉地就会表现出来。作为一个从事媒体的公众人物,王志安欠缺这方面的自觉意识,没有有意识地避免自己出现这些举动,是很大的失误。而节目主持人和台下观众对他的举动不以为然,报以哄堂大笑,说明许多台湾人的潜意识也非常歧视残疾人。但在台湾人的自觉意识中,不得取笑残疾人是主流意识。所以王志安自以为得意的拙劣举动引起台湾人普遍的反感和愤慨。 

4、王志安至今尚不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诚恳道歉。有可能他在自觉意识层面仍然不认为自己违反了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或者是认识到了,但死要面子活受罪。或者认为死不认错能避免更多的利益损失或获得更多的利益。 

5、民进党执政的台湾当局或许对他攻击民主党的选举方式不满,但以他违反入台签证规定作出禁止其五年不得入台的决定有法可依。王志安并不享有台湾人或台湾当局给予的其它国家公民的权利。本国人、和给予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公民的权利,完全可以区别对待。 

6、节目中的“支人支语”显然是种族歧视言论。但种族歧视言论也只是政治不正确,也属于言论自由范围,并不违法。由社会舆论和商业利益压力纠正。种族歧视行为才违法。例如餐厅拒绝接待黑人或中国人。餐厅虽然是私有的,但位于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质。而私人俱乐部则有权拒绝接纳某类人群,不违法。但种族歧视行为属民事案件,需要当事人自诉,法院才受理。 

7、种族歧视言论的根源在于被歧视群体,因为被歧视群体的整体素质太差,导致其它群体看不上。这是正常的人性。法律只能禁止种族歧视行为,不能禁止种族歧视言论和人际交往中的冷淡甚至恶劣的态度。要消除种族歧视,主要靠该群体提高整体素质,大多数人的素质提高了,整体素质就提高了。对该群体的称呼就会是褒义的。如果整体一直素质低下,对该群体的称呼,即使一开始是中性或褒义的,也会变成贬义。 

2024年1月26日

CC BY-NC-ND 4.0 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