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住宅运动十年:重新理解台湾社会住宅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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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台湾社会住宅倡议第十年,我们邀请不同领域的专家共同写了一系列专文。这篇文章是系列专文的首篇文章,由我与老板合写。

自2010年民间组成「社会住宅推动联盟」起,台湾社会住宅运动已步入第十年。其成果为,国家住宅政策对其从质疑、接受到设定「八年二十万户」具体目标;倡议议程也从「要不要做」转到「要如何做」的实务层面。

就「要如何做」一题,因涉及多面向课题,举凡财务机制、规划设计、物业管理、福利输送等,既关乎全局又有各自的挑战,拟以「社会住宅十年」系列专文逐一盘点厘清。

本文做为首篇引言,尝试将焦点拉长拉远,以宏观视野从各国发展经验谈起,勾勒其社经脉络背景、爬梳其范式(Paradigm)演变来由,并指认台湾于21世纪兴办社会住宅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唯有在此一认识基础上,方能掌握当前社会住宅推展面对的形势与机遇,将有助后续各面向课题与对策之讨论对话。

社会住宅源起于都市外部性危机

众所皆知,社会住宅的制度建构源自19世纪末的欧陆。其背景是,工业革命后大量人口涌入都市,因住宅短缺导致贫民窟大量出现,当时虽有社会改革者呼吁改善,或是若干社会团体也尝试提供合宜住所1 ,但成效极为有限。

真正改变的关键是「公共卫生危机」。以英国为例,1832~1886年伦敦曾四次霍乱流行,仅1849年死亡人数就高达14,000,疫情影响不限于贫民窟底层居民,统治阶层、资产阶级也有风险,致使国家必须介入,此即当代都市计画与住宅政策之起源,并非国家之善良、而是都市外部性危机。

在此一脉络下,搭配公共卫生目的的贫民窟清除与改善计画,欧陆各国陆续提出住宅供给相关法令,如1890年英国的《工人阶级住房法》、1901年荷兰的《住宅法》、1912年法国的《博纳韦法案(la loi Bonnevay)》等,皆授权政府与民间兴建廉价住宅(社会住宅前身),并据此建构组织、土地、财务等配套机制。

1890年英国制订的《工人阶级住房法》。自1860起英国陆续制定和实施多项住房相关法律,赋予地方政府对新建房屋实行监督、拆除不适合居住的房屋、拆除和清理不卫生住宅区等权力。对应此,于1890制订的《工人阶级住房法》,授权地方政府建造或者改造适合工人阶级的住房以为因应。以伦敦为例,到1914年,有10万租户住在由国家兴建的住宅里。图/Open Library

二战后进入社会住宅「大量兴建」高峰期

随后受到两次世界大战影响,社会住宅的兴建进入停滞期,再次开始「大量兴建」则是二战后的复兴重建。其后伴随战后婴儿潮(Post-World War II baby boom)的住房需求增长,并受惠于凯因斯式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近30年的经济增长繁荣期,欧美各国如荷兰、英国、法国、美国等,无不投入大量经费补贴社会住宅兴建。总体而论,当下欧美各国社会住宅多数存量奠基于此一时期。

此一「大量兴建」时期,同步于当时的都市计画与建筑思潮,多结合都市扩张、新市镇、推土机式重建等开发模式,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则是体现「现代主义」下的大规模生产、均一标准风格,数千、万人居住的高楼层住宅群矗立于都市地景中,成为当时社会住宅被普遍认识的样貌。

荷兰阿姆斯特丹Bijlmermeer社会住宅,该计画完工于1975年,规模约13,000户,其中95%为社会住宅,为新市镇式大规模社会住宅社区经典案例。规划设计上完全体现现代主义建筑大师柯比意(Le Corbusier)的城市观点,低建蔽、高楼层、内部走道相连、功能区域分离等。惟入住不过十余年,即出现白人受薪阶级出走、大量住宅闲置、普遍的反社会行为等负面问题,迫使荷兰政府于1990年代起进行一系列改善计画迄今。图/作者提供,取自网路

90年代起社会住宅的「转型调整」

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后引发的经济「滞涨」(Stagflation),终结了福利国家的黄金年代。就社会住宅而言,在英、美带起的新自由主义治理风潮下,政府于财政上不再有意愿及条件给予大量补贴,再加上已累积一定存量,逐步进入「转型调整」阶段。

「转型调整」的基本逻辑为放缓社会住宅的兴建,甚至出售既有社会住宅2 ,大幅缩减补贴,转而要求引入市场量能,以及改善前阶段大规模兴建出现的负面标签化问题。

反映在具体作法上,社会住宅的兴办开始强调「引入都市开发利得」,在区位上从郊区外围重返内城中心地带,并积极结合「都市更新」,营造社会住宅与市场住宅之「社会混和(social mix)」 3来打破隔阂,更因应社会不同群体的需求,如学生、青年、高龄,进一步提供多样化类型的社会住宅。

法国巴黎ENTREPOT Mcdonald再开发计画。该基地原为铁路及仓库等都市棕地,于2017更新再开发完成后,除取得优质商业空间与改善周边都市环境外,亦兴建1,126户住宅,其中有637户属多样化的社会住宅,为社会住宅结合都市更新实现「社会混和」代表性案例。图/作者提供,取自网路

大洋彼岸的美国,则是走上了另一条路。在70年代民权运动冲突与推土机式都市更新挫败的相互加成下,以1972年爆破「普鲁特伊果(Pruitt–Igoe)」 公共住宅作为象征性起点,政策上从「兴建社会住宅」转向发放「租金补贴(租屋券)」 4 。延续至今,美国成为少数以租金补贴为主、社会住宅(已兴建存量加上少量新增)为辅5的西方发达国家。

亚洲国家的追赶经验

亚洲国家的社会住宅基本上也依循前述历程,只是时程更加压缩。日本因应战后住宅短缺与人口增长,于1951年通过《公营住宅法》,由中央与地方公法人推动兴建,并于70年代达到高峰。 90年后,在房产泡沫与人口结构改变下放缓供给力度,重点放在既有公营住宅的更新整建,搭配鼓励市场供给租赁住宅(包含新建与空屋活化等)并连结租金补贴,期待达成维持都市活力与多元住宅供给的效果。

韩国的社会住宅启动更晚,肇因于举办奥运大规模拆迁引发的居住权抗争,遂于1990年启动社会住宅政策,迄今仍持续积极兴建6 。一开始以低所得家庭为对象(永久赁贷住宅),其后随着存量逐渐增加,扩展至较高收入阶层(国民赁贷住宅、长期赁贷住宅等)。在开发方式上,也从早期新市镇大规模兴建住宅社区作法,陆续开展如再开发事业取得(都市更新回馈)、租购市场空置住宅、活化公有土地房舍、结合TOD(大众运输导向的开发)等多元模式。

韩国社会住宅类型与对象示意。从上世纪90年代迄今,随着存量持续增加,其社会住宅类型逐步多样化,入住对象也扩展至较高收入阶层。图/韩国世宗大学金秀显教授

厘清台湾推动社会住宅的特殊性

由于长年的住宅政策偏差,台湾直至2010年后才开始推动社会住宅,此一大幅落后欧、美、日、韩的「时滞」(time lag)现象,将锚定台湾推动社会住宅的特殊性,包括:

  • 都市化进程的特殊性:相较于国外社会住宅发展同步于都市化扩张阶段,而后转向结合都市再开发的历程;台湾社会住宅起步时都市化已达临界,用地取得昂贵且困难,甚至将面对紧缩(Shrinking)情境。
  • 住宅存量的特殊性:不同于国外社会住宅大量增加适逢人口增长高峰,扮演住宅存量供给一环;台湾则是在人口即将反转收缩且有大量空余屋状况,才开始要兴建。
  • 发展模式的特殊性:对比国外巨额投资社会住宅时值战后福利国家经济成长黄金期,政府有意愿且有对应财政能力;台湾社会住宅甫推动即面对「小政府、大市场」治理思维,以及国家财政、组织量能有限之局限。

简单来说,台湾社会住宅的特殊性在于:没有国外当年之所以能够大量兴办的主、客观条件,又要在几乎毫无社会住宅存量状况下,与其同样面对诸如都市活化、社会融合、财务可持续、需求多样化等严峻挑战。

跳脱数量迷思,发挥后进优势

起步过晚的特殊性,并非意味台湾不需要社会住宅。就住宅政策而言,社会住宅为台湾「可负担住宅(affordable housing)」体系之一环,即在购屋与租屋市场之外,国家须掌握一定数量、符合居住品质且经济可负担之住宅,优先提供社经弱势与青年家户,作为居住安全网之基础。

因此问题不在于「要不要盖」,而是「要如何盖」,重中之重在于:如何清楚认知政策时滞之局限与挑战,并转化为「后进优势」(late-mover advantage)。

首先,必须充分理解国外当年大量兴建社宅的主、客观历史条件,且其庞大数量是数十年、甚至百年「一棒接一棒」的持续积累,而不是「数年内大量兴建」的短期冲刺结果。就台湾言,于社会住宅起始阶段宣示数量目标或有其政治必要,然纵达20万户目标,仅占住宅存量2%,离欧美先进国家、乃至日韩仍差距甚远。

因此,宜跳脱数量迷思,应将重点放在社会住宅如何持续推动的政策机制与社会共识营造,确保其不因总统、市长换届中断。一如韩国自1990年启动社会住宅以来,虽经历过多次政党轮替,兴建政策仍持续不辍,其经验脉络值得吾等深思。

其次,正因可持续政策机制与社会共识是关键,不应重蹈欧美过去的大规模、标准化与缺乏配套社会方案(social program)的弊端,而是要「质量」优先。后进优势即是藉由借鉴国外社会住宅区位、规模、规划设计、营运管理等经验得失,台湾纵使起步晚、数量相对少,仍可在国际尺度突出前人未有的进步与创新,成为福尔摩沙另一张亮眼的名片。

例如,台湾社会住宅在区位上相对着重周边交通、设施服务可及性,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结合智慧、节能等新技术,积极运用低楼层空间结合各类社会福利与公共设施来提升地区服务,有独有1%公共艺术制度创造「艺居共生」的多样可能,并开始引入「社区营造」机制做为营运管理的正向量能,乃至即将尝试开放NGO承租以深化福利服务并培力弱势等。

台北市松山健康社会住宅青创户自办社区活动。台北市自2018年起于推动「社会住宅青年创新回馈计画」,以征选而非抽签方式引入一定比例青年住户入住,并配合辅导培力其社造量能,有效活络住户间乃至与周边之邻里关系。类似此作法也推展至新北、桃园、台中。图/台北市社会住宅青年创新回馈计画粉丝专页

不要把社会住宅当万灵丹

最后的一点提醒:社会住宅的确有其必要性,但决不是解决居住问题的万灵丹。面对台湾「买不起、租不好、住不到」的居住问题,对应之策是健全购屋市场、发展租屋市场以及兴建社会住宅(含租金补贴),犹如三足方能撑起一面,缺一不可。

社会住宅政策起于都市外部性危机,首要定位为居住社会安全网,纵达一定存量,亦应视其为住宅政策调剂补充方案,而非代替方案。香港当是最具启示的案例,由于其政策在购屋市场与租屋市场相对不作为,纵使社会住宅比例超过30%仍供不应求7 ,香港依旧是国际公认的最难以负担的「住房地狱」。此外,举世公认社会住宅模范城市阿姆斯特丹,社会住宅比例高达四成以上,近年来仍遭逢房价与租金上涨的严峻压力8 ,亟思寻求其它政策手段因应。

换言之,面对台湾当下居住问题,社会住宅是住宅政策的必要作为,但不能是唯一手段。意即,政府积极兴建社会住宅自应予以肯定,但无论官方或民间,皆不应侈言夸大其对高房价抑制可能,也不能过度乐观其对租屋黑市改善效果,进而沦为模糊居住问题、回避制度改革的止痛剂。

一如「凯撒的归凯撒」,请让社会住宅政策回到社会住宅该扮演的角色吧!

2017年7月10日,蔡英文总统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席勒(Robert Shiller)谈住宅政策。据自由时报于会后访问之报导,Shiller表示:「昨天总统蔡英文接见他,提到社会住宅政策,他认为其他国家也有社会住宅,但房价仍高涨,因此应该有其他做法」。一语中的,诚哉斯言!图/蔡英文脸书

[1]:19世纪50年代,伦敦出现改善住房的团体如「首都改善勤劳阶级住房协会」和「改善工人住房公司」等,致力于为工人建造廉价住房。 19世纪60年代,甚至出现由建筑商发起的「模范住宅」运动(出租住宅), 但对当时住房问题改善,仍旧只是杯水车薪。

[2]:出售社会住宅具代表性案例,首推英国首相柴契尔1980年推出「Right to Buy」计画,主张将社宅出售予承租者,一圆其置产梦想,并降低政府补贴与管理维护负担。该政策约使英国社宅存量减少三分之一,导致家庭正在扩张的租户搬到较宽敞单位的机会大跌,同时等候入住社宅的时间也大大延长。

[3]:关于社会住宅结合都更之介绍,另可参考《为何都更?如何都更?阿姆斯特丹的经验与启示》、《 法兰西社会连带:你无法想像的社会住宅模式》两篇文章。

[4]:美国公共住宅转向脉络论辩相当复杂,70年代基于如Pruitt–Igoe衰败个案经验,形成了「高层公共住宅失败论」,于《1974年住房法》暂停高层公共住房的建设。到了80年代,扩展至对整个公共住宅政策的否定,即「公共住宅失败论」,进而于90年代力推「HOPE Ⅵ」计画,在全国范围拆除严重衰败的大型公共住房社区。到2000年后,因公共住房流失造成了大量城市低收入者无家可归的现象,「公共住宅失败论」为人质疑并反驳,具政策标志性为2010年《租赁援助保护、强化与转化法》,提出保存与补充全美公共住房将成为未来美国联邦政策的重点。

[5]:租金补贴为主、社会住宅为辅,指的是总体描述。实际上美国并非所有地方/城市都采取拆除公共住宅的作法,最典型的反例就是纽约市。纽约住房管理局作为美国最大的公共住房管理机构,其所辖公共住宅占全美总量的10%,握有18万户、2,600栋「被视为失败该拆除」的高层公共住宅,以及自80年代以来持续透过租税、包容性区划等手段引导开发商兴建超过7万户各类型可负担住宅(租金不超过收入30%的住宅),两者相加数量,多过租屋卷补贴户数。

[6]:韩国设定以12%为目标(OECD国家社会住宅平均比例),仍大量投资兴建社会住宅。

[7]:香港公屋等候户数量,同步于房价飙涨,从2002年9万多户,到2018年已破27万户。即房价越贵,越多人申请轮候公屋,且增加最多的群体为年轻人。

[8]:阿姆斯特丹房价所得比(房屋平均成交总价/家户可支配所得中位数),从2014年8倍,飙涨至2018年12倍,创下了历史新高点。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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