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政治之二十] 破坏法院等于破坏法治吗?
刚过去的星期日(2019年12月8日),民间人权阵线获得警方不反对通知书而再次举办游行,大会宣布有八十万人参与,是八月十八日民阵「流水式集会」之后,最多人参与的一次游行。
政府继续无视游行民众的「五大诉求」,似乎已成常事。然而,经过六个月的逆权抗争,仍然有八十万人参与游行,其实是一个明显的标记:香港人仍然有韧力、坚持以游行集会去维持整个运动。
可惜的是,政府当晚的声明,聚焦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先后被人纵火,指对香港法治造成极大伤害。
究竟,攻击法院是否冲击法治?终审法院外被喷上「法治已死」四字,又是否确切?
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首先要拆解三个观点。第一,法治是否已死,端视乎我们认为法治是什么。如果我们认为法治只是依法而治,那么香港的法治当然未死。因为不论法律的内涵本身是否保障人人平等,抑或是严刑峻法,只要依法而行,就有法治。在这意义上,纳粹德国和中共都是法治健全的地区。
不过,如果我们对法治的要求再高一点的话,问题就来了。比如,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官宦抑或庶民,都应受到法律保障权利和被法律制裁。然而,单靠法庭,其实无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例如近年「DQ」立法会议员和选举参选人的事件,明显是政治筛选,是歧视个别政治意见和信念的举动,现时却有人大释法加持,高等法院亦确立了选举主任有权力进行筛选。从此可见,如果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宪法本身并不保障平权,那么即使法庭有违宪审查权,具歧视性的法律,也不必然因违宪而被废除。
而且,究竟执法部门和检控部门,是否依从上述原则,公正地拘捕、检控犯法者到法庭接受审讯,也是疑问。
具体的例子,就是今次反送中运动,近六千市民被捕,被落案起诉者只有约一成;然而,没有任何警务人员因为违法滥权而被捕。不少传媒录像和即时转播均显示有前线警员使用过度及不必要武力(例如实弹)的情况,多个人权组织也以实证报告指出警察滥权的情况。但不少前线警察从不佩戴委任证、警方也从未拘捕任何涉事警务人员,和2014年雨伞运动拘捕「七警」和朱经纬的做法大相径庭。
第二个观点,法治和司法独立是两个不同但非常相关的概念。司法独立是保障法治的重要一环,但并非法治的全部。法官能否有独立作出裁决,不受任何外来压力影响,一定是衡量法治是否健全的指标。香港的法庭并非包青天,没有主动调查案件的权力,什么人会被带到法庭审讯,是警察和律政司的责任。
如果执法者能公正地处理同袍违法的行为、如果律政司选择性检控被捕人士,法庭虽能有能力就案件作出公正裁决,但从大环境来看,单靠法庭就难以满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任何破坏法院建筑物的行为均属刑事罪行,但这不等于法治受到破坏。如果我们要将破坏法院与破坏法治或司法独立连上关系的话,我们首先要考量的是,破坏行为是否旨在或有否影响司法程序。例如,破坏者有否借其行为,提出针对法官、诉讼方甚至司法裁决的警告,或者当时破坏行为是否意图或实质妨碍了司法程序,例如阻延聆讯、烧毁文件,甚至威吓或伤害法院人士等。其次,究竟现时有没有证据推论破坏者的身份和动机,仍然有待调查。此外,过去不时有报道,一些输掉官司的市民在法庭会「踢台踢凳」、甚至敲打法院内的门窗泄愤,但这些破坏行为肯定无关法治。
综合上述三个观点,攻击法院,和冲击法治确无必然关系;香港法治是否已死,其实很取决于我们认为法治应有什么内涵。如果我们将维护法治的重任单单压在法庭身上,而忽略行政机关的影响,其实对司法机构相当不公平。
在游行示威期间发生烧法院大门的事件,客观效果是将法院制度拖入政治争端。但妥当的处理方法还是要返回基本,以刑事程序的准则确定涉事者及事件真相。
警方有责任将涉嫌干犯刑事的人缉拿归案;只要执法者、检控者和法庭秉公办理,法治就得以维持;反之,如果警察和律政司不断纵容干犯刑事的警员,就真的破坏法治了。
(本文原刊于《明报》观点版,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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