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的意义
现代人被政治理念渲染过的「意义」是某种泛目的论理念,这边的泛目的论不是在说任何事都以目的为唯一尺度,而是说即使达到目的过程的行为也是目的之一,并以这些事件本身及其结果当作参与事件者自身的意义。 (我过去形容这种意义的形成是一个自我标签化过程,但用来诠释的标签不一定全都是正面的,那只是一种无关对错的理念。)
那么从逻辑非上,彻底失去目的的人,尽管其他人能从这个人身上解读出足够的意义,但他自己可以意识到自身的意义吗?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其自身的社会(无)意义会跟他从自己身上解读出的意义发生冲突;如果不可以的话,人的意义就几乎与这个人的社会意义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去社会化的人不可能有其自身的意义,这又几乎等同于意义本身依赖自身之外的被感知(而不只是这个人被感知)。
依赖意义本身被感知而不只是依赖被感知,这边要举例解释比较好理解。比如一个人独自生活在丛林里,动物感知到这个人,但感知不到这个人的「意义」,只能感知到这个人的存在、与自身的关系、对动物自己的用途,感知不到这个人区别于「用途」的「价值」,那这个人就没有任何社会性意义(但可以有社群意义)。
就是说,这种泛目的论下的「意义」中,「失去目的」将会与「社会性」产生绝对冲突:作为社会性的人,所做任何无目的性事件的过程跟结果,对行事者而言都缺乏意义、缺乏对意义感的满足、缺乏社会意义的被需求等等。这看起来至少在道德上就不合理,这种「意义」定义在逻辑直觉上就是对边缘人的霸凌。
那既然是从逻辑非下、失去目的的人这边就开始产生冲突,现在想问的是,前见的目的(抱括过程或结果)真的是行事者意义的前提吗?如果是的话,那多数流浪汉填饱肚子的过程没有意义,多数重度忧郁症患者的生活在多数时间里没有意义,甚至绝大多数没有意识到自身意义的社会底层、他们的生存本身都没有自身的「意义」。他们在这种意义定义下都只有被当作数据分析的意义,那么这种意义阶级的划分,对当事者本人来讲就从来都不是合理的。当然,社会中泛目的的人属于不合理的受益者,他们也理所应当地在意义的定义上占据绝对的话语权。
但反过来讲,自我感知或被感知的意义也并不一定就能成为意义的唯一前提,既不是「我」体会中的独断、也不是依赖他人判断的属性,更不是二者相互交错下的复杂规定。也就是说,意义是一种脱离主观或客观二分法的东西,其层面超越感知与被感知。
但此时如果简单结论说,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又会掉入泛意义的陷阱:只要能被解读出意义的事物在前提上就已经有其自身的意义了,无论该事物是否真的发生。那么最后的推论就会成为无论是否存在都有其自身的意义。那样的话,「意义」本身就变成废物了。
所以存在或隐喻只能成为「意义」的基本前提,意义的属性则依赖于事件的可表达性,比如行事者对自身的表达(「我快乐」甚至「我不快乐」)或来自外部的表述。这首先不是任何一种对「意义」本身的感知,而仅仅是对事件的反应或表述,所以「意义」也并不是一个束缚行事方式的框架,只是一种测量上的解读(比如「时间」这类概念)。意义不是任何一类本体论意义上的「实体」,而是对事件加以「形容」的类别概念总体。
没有用的结尾
三天前写了三分之一草稿被打断,结果今天自己读了快一个小时才回想起来本来要写什么。
今天不想讲话,所以引用王彩桦老师一句不那么有名的名言做结尾:
「大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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