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者败诉却不用负责?一次看懂日韩征用工・强制动员诉讼始末
本周一(3/6)韩国政府发表了战时征用工赔偿问题的声明,表明将由韩国行政安全部旗下的「日帝强制动员被害者支援财团」代替败诉的日本企业赔偿征用工幸存者们,这个财团的经费将由过去曾受惠于《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经济合作的韩国民间企业主动捐献,并不强制要求败诉的日本企业捐款。尹锡悦此举看似让日韩征用工赔偿问题划下一个休止符,实际上却很可能在韩国国内引发新一波不满情绪。
原因在于,尹锡悦政府急于藉由这个议题展现自己和前任(文在寅)不同,强调自己比文在寅政府更有本事和骨气,但尹锡悦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太过躁进,没有认真倾听当事者(原告)们的声音。再加上尹锡悦提出的方案完全是「迎合」日本政府,诉讼打了这么多年,结果日本方面(政府及企业)还是不需要负担任何责任,当事者(原告)们即便打赢诉讼,也无法达到获得当初提告的用意。让这场原本想藉由诉讼唤起社会共识的「企划诉讼」,官司打赢了,但实际上却彻底地输了。
💡 本文为了方便行文阅读,主要使用「征用工」一词,但在韩国方面,除了「征用工」的说法外,也会使用「强制征用问题」或是「强制动员问题」来描述征用工相关问题。至于日本方面,前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2018 年韩国大法院判决出炉后,主张改用「旧朝鲜半岛出身的劳动者( 旧朝鲜半岛出身労働者)」来称呼征用工,但这个称呼方式会弱化征用工问题强制动员的严重性与违法性质,不建议采用。
征用工是什么?
日韩征用工问题要从日本殖民统治朝鲜半岛开始说起。
自从日本和大韩帝国在1910 年签署《日韩合并条约》(한일병합조약)后,朝鲜半岛正式成为大日本帝国的殖民地。这段时间因为各种推力和拉力,有不少朝鲜半岛的民众陆续前往「内地」(=日本本岛)讨工作。例如,本站过去介绍过的「ウトロ(Utoro)51番地」就是其中一个例子——京都飞行场是国家发包的工作,工作相对稳定又可以携家带眷,成为不少来自朝鲜半岛底层劳工的选择。
总之,在日本殖民统治朝鲜半岛的前期,确实已有不少来自朝鲜半岛的民众陆续前往日本内地的工厂、矿场或营建业从事底层苦力活。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前一年(1944 年8 月),日本政府扩大《国民征用令》的适用范围,将原先被《国民征用令》排除在外的朝鲜人一同纳入征用名单内,利用战时国家总动员的方式,大量征用朝鲜人前往日本补充军需产业不足的劳动力,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废止《国民征用令》。
「募集」、「官斡旋」与「征用」
严格来说,「征用工」指的是因为《国民征用令》被征召到日本境内工作的朝鲜人。不过长期研究在日朝鲜・韩国人历史的东京大学外村大教授指出,「征用工」的动员形式很复杂,即便最初是以「募集」的方式从朝鲜半岛招募到日本内地做工,按照《 军需会社法》也可以在日后转成「征用」,所以不应该以最初来到日本做工的招募方式作为判断依据。
外村大教授认为,日本政府从1939 年9 月起开放让获得政府许可的特定企业「募集」朝鲜半岛的民众到内地做工,或是1942 年2 月起朝鲜地方行政组织基于朝鲜总督府的行政准则「官斡旋」朝鲜半岛的劳动力,都是日本政府为了解决战争走向长期化劳动力短缺,而开始动员/征用朝鲜半岛劳动力的发端。
外村大教授表示,透过「募集」和「官斡旋」到日本内地工作的朝鲜劳工,纵使不像《国民征用令》有明确的法源依据,从目前可以掌握到的官方文件与证词当中可以确认,至少从1942 年春季开始,就有违反当事人意思,强迫朝鲜民众到内地工作的迹象。而这些被迫前往内地工作的朝鲜劳工,多半是在矿坑、营建业从事重度劳力工作,职场环境不佳、粮食不足、欠薪、职场霸凌事件频传,这已经是广泛性的强制且暴力的动员。
韩国政府的解读
目前韩国政府的征用工人数约22 万6,000 人(包含已经死亡的人数)。
按照韩国《对日抗战期间强制动员被害调查与国外强制动员牺牲者支援特别法》( 대일항쟁기강제동원피해조사및국외강제동원희생자등지원에관한특별법 ),强制动员受害者指的是在1931 年9 月18 日满洲事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1945 年8 月15 日之间,被大日本帝国强制动员成为军人、军务员(军属)、劳工(aka征用工)或「慰安妇」,导致生命、身体、财产等受到损害的人。而这里所谓的「强制动员」不单只是包括物理上、肢体上的限制或胁迫,透过各种高压怀柔手段、诈欺、法律约束力,或是利用精神上的控制,使得当事人陷入难以拒绝的状态,都是强制动员的手段。简单来说,只要违反当事人真正的个人意志,就是一种强制。
以征用工(劳务者动员)为例,前述韩国政府旗下的日帝强制动员被害者支援财团在网站上也说明地很清楚,征用工就是日本在1938 年公布《 国家总动员法》后,透过政策、有组织、集团性的、暴力且有计划的动员各个产业的劳工。不论是「募集」、「官斡旋」还是「国民征用」,都是透过公权力执行的招募方式,企业如果想要征用劳工,必须要先向厚生省申请,厚生省会分配劳工人数颁布雇用许可。企业取得厚生省分配好的劳工人数雇用许可后,即可向朝鲜总督府提出招募申请,朝鲜总督府确认过后,企业就可以和朝鲜总督府的人员到指定地区招募指定人数,将招募到的劳工集体搭船运到企业工作。
战后《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埋祸根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朝鲜半岛不再是日本的殖民地,朝鲜半岛也分裂成大韩民国与朝鲜人民共和国这两个国家。日本和大韩民国在1965 年建交时,该如何处理与面对殖民时期的问题,就成为重要的一步。日本与大韩民国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双边签署《 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作为双边战后处理殖民赔偿问题的依据。
然而,《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某方面来说是日韩双边政府当下各取所需的成果。 《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并没有触碰到1910 年「日韩并合」是否违法支配朝鲜半岛的核心,《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也是以「经济合作」的名义,由日本提供大韩民国无偿3 亿美元、有偿2 亿美元的经济协助资金。这笔钱一方面协助大韩民国战后重建,一方面则由大韩民国负责将「赔款」转交给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受害者。
要给征用工的款项有算在内
前面提到,目前韩国政府认定的强制动员受害者,其实可以细分成4 种:
- 军人
- 军务员(军属)
- 劳务者(aka 征用工、朝鲜女子勤劳挺身队)
- 日本军「慰安妇」
在日韩签订《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之前的讨论过程中,前3 者都有在讨论范围内。韩国政府在1961 年的谈判过程中就曾提议,征用工幸存者每人赔200 美元、被征用后死亡赔遗族1,650 美元,总计日本要赔3 亿6,400 万美元。至于第4 点「慰安妇」则不在《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讨论时的范畴内,也为后续赔偿「慰安妇」幸存者的问题开了另一条路。
收到款项后资源分配不均
回到征用工的问题。 《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讨论时确实有讨论到征用工的赔款问题,即便最后日本给韩国赔款的形式是采用一次性支付,把所有的项目连同要赔偿给征用工幸存者或遗族的赔款整合成一笔,整笔交给韩国政府,再由韩国政府分配这些款项,当时确实有谈到征用工的问题。韩国政府在2005 年的见解也认同《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的经济协助资金包括要给征用工受害者的赔款。不过,相当于最高法院的韩国大法院在2018 年的判决有不同的见解,这部分文章后半段会再详述。
另一方面,当时收到这一整笔资金的韩国政府并没有充分分配给人民,出现了分配不均的问题,也让民众对于透过政府收到的经济协助资金富起来的财阀企业等既得利益者有所不满。
「最终且完全解决」
《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有一个最大特色是,《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第2 条对日本政府来说是一张免死金牌,关键就在于第2 条写到「两条约国已经确认,两条约国及其国民的财产、权利、利益,以及两条约国与其国民之间的请求权问题,已经获得完全且最终解决」。
《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第2 条<br class="smart">両条约国は、両条约国及びその国民(法人を含む)の财产、権利及び利益并びに両条约国及びその国民の间の请求権に关する问题が、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に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市で署名された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第四条(a)に规定されたものを含めて、完全かつ最终的に解决されたこととなることを确认する。
有了这道免死金牌,不论是征用工的问题,抑或是「慰安妇」问题,只要是和日韩殖民与战后补偿问题有关的事务,日本方面都很喜欢拿出这道免死金牌,强调《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在签订的当下,相关问题都已经获得「最终且完全解决」,而且两边人民也无法向对方国家求偿。所以又有一种说法是,《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消灭了日韩双边民众的「个人请求权」,也就是个人(人民)无法就相关议题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但事情真的是这样吗?至少从打到现在的相关诉讼来看,日本与韩国法院有不同的见解。
从日本打到韩国的征用工系列诉讼
以征用工诉讼为例,1990 年代起陆续有韩国征用工受害者在日本提诉,控告当年工作的日本企业积欠薪资,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企业谢罪、赔偿损失。不过在日本进行的一连串诉讼可说是全军覆没。即便日本法院也曾认定当年强制动员的手段是不法的行为,但都因为《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第2 条的免死金牌,所有诉讼都被驳回。
也因此,进到2000 年后,征用工幸存者及遗族转而在韩国境内打诉讼。
日本制铁案打先锋
先是5 名前三菱重工的征用工幸存者在2000 年控告三菱重工,接着在2005 年有4 名日本制铁征用工幸存者控告新日本制铁(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成立于1934 年,战后与另外3 家制铁公司与钢铁场合组「新日本制铁」公司,2012 年更名为「新日铁住金」,直到2019 年再度更名为日本制铁公司/日本制鉄株式会社)。这2 组原告分别向自己之前待过的日本企业求偿每人1 亿韩元。
起初,李春植等4 人控告日本制铁一案,在韩国法院的一审和二审都败诉。 2012 年,相当于最高法院的韩国大法院将全案退回二审,高等法院也在隔年(2013)认定《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并没有讨论到强制动员的不法行为,所以受害者仍保有个人请求权,可以控告新日铁住金,判新日铁住金公司必须要赔偿4 名原告每人1 亿韩元。
被告的新日铁住金公司(现已改称日本制铁公司)不满判决结果,继续上诉三审。韩国大法院在2018 年10 月30 日驳回上诉,全案维持二审诉讼,新日铁住金公司必须赔偿4 名原告每人1 亿韩元。
2018年大法院连判三案要赔
在新日铁住金大法院判决确定后,和三菱重工有关的2 个案子( 三菱名古屋女子勤劳挺身队诉讼与三菱广岛征用工诉讼)也跟着在同年11 月29 日判三菱重工须赔偿原告。等于韩国大法院在2018 年底一口气判了3 例原告胜诉的案子。
三菱广岛征用工一案和新日铁住金/日本制铁的案子很像,两者都是一、二审先败诉后,大法院发回二审,高等法院接着在2013 年判三菱重工须赔偿原告后,大法院拖到2018 年才开始审理。至于三菱名古屋女子勤劳挺身队诉讼,则在一审就判三菱重工须赔偿原告,二、三审都维持原本判决结果,三菱重工须赔偿5 名原告(4 名幸存者、1 人由遗族代理)每人1 亿韩元到1 亿5,000 万韩元不等。
事实上围绕在三菱重工的女子勤劳挺身队诉讼也有3 例,女子勤劳挺身队的诉讼也比男性作为原告的征用工诉讼顺利,被招募到三菱重工工作的3 例女子勤劳挺身队诉讼都能在 一审就判原告胜诉。
💡 朝鲜女子勤劳挺身队是什么?
女子(勤劳)挺身队狭义是指日本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透过《女子挺身勤劳令》动员12-40 岁未婚女性前往工厂当劳工的组织。一般习惯简称「女子挺身队」或「挺身队」。
实际上,早在日本颁布《女子挺身勤劳令》之前,日本内地就已经利用《国民勤劳报国协力令》招募14-25 岁未婚女性的「勤劳报国队」。女子挺身队是勤劳报国队的变形,但道理都是要动员年轻未婚女性作为劳动力,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原本女子挺身队相关法令只限日本内地的妇女,而不适用在朝鲜半岛等殖民地。但就如同(基本上是男性的)征用工一样,朝鲜总督府利用官斡旋、高压怀柔等手段,招募大批未婚朝鲜女性前往日本内地的工厂填补劳动力。这些从朝鲜半岛被征召到日本内地工厂工作的女性,就称为「朝鲜女子勤劳挺身队」。
举例来说,控告三菱重工的女子勤劳挺身队队员梁锦德与金性珠,都是在小学毕业后的1944 年5 月,听从校长的说法,被招募到三菱重工的名古屋航空机制造所做白工。金性珠的妹妹金正珠为了要见姊姊一面,也成为女子勤劳挺身队员,被征召到富山的不二越钢材公司做工。这些女子勤劳挺身队员战后回到朝鲜半岛后,这段经历也可能不被亲朋好友、街坊邻居谅解,而陷入痛苦之中。
必须留意的是,1990 年代「慰安妇」问题浮上台面时,因为研究不足的关系曾一度将「慰安妇」与女子挺身队的概念混淆,实际上「慰安妇」与女子勤劳挺身队是两套不同的系统,一个是战时性暴力、一个是强迫劳动,唯一的共同点是她们都是战时殖民体制下的女性受害者。
双边法院对「最终且完全解决」的见解
不论是征用工诉讼,抑或是在韩国进行的「慰安妇」诉讼,最常见的质疑就是,和日本有关的诉讼可以在韩国审理吗?
承前述,日韩双边在签署《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时,确实有讨论到军人军眷与强制动员征用工的问题,所以征用工相关诉讼就会面临到《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第2 条问题「请求权问题已经获得最终且完全解决」的问题。至于「慰安妇」的议题并没有包括在当年的讨论范围内,就不会受到《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最终且完全解决」的限制。
想了解韩国法院为什么可以审理「慰安妇」诉讼的读者,可以参考旧文《 违反人权不适用主权豁免的历史性判决,2021.1.8南韩法院判日本须赔偿日本军「慰安妇」幸存者》,当中就有完整的论述。
《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是两国协定
在开始分析日韩双边的司法体系如何诠释《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之前,必须要先厘清《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是日、韩两国的双边协定,在两国国内都有相当于国内法的法律位阶。所以日本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以及韩国的大法院,都可以解释《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在自己国内的法律效力。
如果两国最高司法机构对于《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的法律解释不同该怎么办?这时候双边政府就应该再一次一起坐下来讨论,看怎么样修改或调整协定内容,才能符合两国国内最高司法机构的解释。
现在的状况就是如此——日本最高法院对《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的法律解释,和韩国大法院对《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的法律解释有差,但两国司法机构都没有、也不可能破坏或违反协定内容。
在日本不能透过诉讼行使「个人请求权」
关于日韩战后与殖民补偿问题有关的诉讼,最常见的说法就是《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消灭了日韩双边民众的「个人请求权」,所以个人(aka 人民)无法就相关议题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不过,即使日本法院全面驳回征用工相关诉讼,日本的法院也没有说韩国人民的「个人请求权」因为《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消灭了。
韩国征用工诉讼代理人林宰成律师解释道,日本司法机构对《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中「最终且完全解决」的解释是,「解决」在法律上的效果并不是连个人请求权都没了,但即便是有债权的人民,也不能透过诉讼行使个人请求权,这在法律上称为「自然债权/自然债务」,所以法院驳回了相关诉讼。
熟悉日本战后补偿诉讼的山本晴太律师也说,日本政府在1990 年代并没有主张外国籍战争受害者的「个人请求权」被消灭,而是等到2000 年代陆续出现对日本政府及企业不利的判决后,日本政府才一改过去的见解,认为外国籍战争受害者不能透过诉讼行使个人请求权,此后外国籍战争受害者就无法透过日本司法体系寻求正义。但这并不表示外国籍战争受害者的个人请求权没了,诉讼也不是唯一能解决问题的方法,日本政府应该要更积极寻求其他的交涉管道,而不是一直主张「问题都已经解决了」来卸责。
韩国大法院意见书的3种解读
至于韩国法院对于《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以及个人请求权的解读,需要花多一点时间理解。 2018 年韩国大法院对于「请求权问题已经获得最终且完全解决」的解读,可以细分成多数意见、协同意见与反对意见这3 种。
反对意见最好理解。大法院的反对意见认为,《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包括外交保护权与个人请求权,而两者都被《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第2 条消灭了,所以原告不能要求日本企业赔偿。
协同意见则认为,签订《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的时候,日韩双边已经多次谈过强制动员的问题,所以《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包括征用工的问题在内;不过,《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是日韩双边政府的协定,所以只有政府的外交保护权被消灭,人民的个人请求权还在,因此原告们可以请求日本企业赔偿。
但最重要的还是大法院的多数意见怎么看。
《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不包括不法行为
韩国大法院多数意见的逻辑是,《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确实有谈到征用工的问题,但《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谈的是「没有付清的工资」,现在征用工诉讼谈的是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债权——日韩在1965 年签署《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时,双边没有就「强制动员是不法行为」达成共识,所以《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就不可能包括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债权,也就没有请求权被消灭的问题。
前面提到,日韩签署《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时,避开了日本是否违法殖民统治、支配朝鲜半岛的核心问题。所以有了2018 年的韩国大法院多数意见,其实就等于为所有和日本殖民有关的诉讼在韩国开了一条路——不只是征用工问题,只要是任何和日本殖民统治朝鲜半岛期间有关的不法行为,都不在《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范围内,所以民众都可以提告。
然而,韩国大法院2018 年「走在时代前面」的意见书,也为后续日韩关系交恶结下梁子。
征用工判决影响韩国经济与国家安全
2018 年底,韩国大法院接连判3 例征用工/强制动员诉讼是原告方胜诉后,日本政府担心一旦开了先例,《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的免死金牌没了,有了新的争点,之后日本各大老牌企业会赔款赔不完,所以强烈抵制判决结果,并依照《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第3 条寻求外交协议与国际仲裁。 2 家败诉的日本企业(日本制铁与三菱重工)到现在也没有按照判决结果,支付原告赔款。
从日本的角度来看,日本政府在2018 年大法院判决出来后,就曾多次呼吁韩国政府应该出面「解决」日本企业得赔款的问题,但当时文在寅掌权的韩国政府都不予理会。败诉的日本企业拒绝支付赔款,最后更演变成韩国法院要扣押败诉的日本企业的资产准备「变现」赔偿原告。 去年5 月,三菱重工持有的6 个特许与2 个商标被扣押后,都被法院要求「变现」了,但三菱重工还在上诉当中。这5 年来,整件事情就这样僵持不下,败诉的日本企业动员律师尽可能延后执行赔款,能拖就拖,展开法律上的攻防战,但整个方向还是维持2018 年的判决结果——败诉的日本企业要赔原告。
作为报复,日本率先在2019 年7 月限制日本的半导体材料出口到韩国,紧接着换韩国在8 月宣布终止日韩《军事情报保护协定》(GSOMIA)。一个征用工判决,就影响到韩国的经济与国家安全。不过岸田文雄这周主张,日本限制半导体材料出口到韩国,是国家安全保障的问题,这和征用工问题无关,今后日本是否会解除半导体材料出口禁令,要再看经济产业省接下来怎么和韩国谈判。
一场失败的「企划诉讼」
韩国征用工诉讼代理人林宰成律师告诉网路媒体《ポリタスTV 》,征用工系列诉讼是「企划诉讼」,目的是要透过诉讼提升大众对于强制动员问题的认识,进而改变政府的态度。殖民统治时期强制动员的受害人数有几千、几万人,但日本制铁的诉讼只有4 名原告,三菱重工只有5 名原告,规模差太多。所以原告们向日本企业求偿每人1 亿韩元不是诉讼目标,原告只是想要透过诉讼将这段历史记录下来,并厘清殖民政府与企业联手的强制动员问题,责任归属到底是在韩国企业、日本企业、还是在日本政府身上?
林宰成接着说,日本和韩国法院都认定强制动员是不法行为,至少在是否有过强制动员的历史问题上,日本和韩国司法体系的见解是一致的。但是,「企划诉讼」是不是真的能够改变社会,取决于宣判时的社会环境——如果当时的社会环境还没准备好,就算胜诉了,在社会运动上也可能失败;反之,如果当下的社会环境已经准备好了,就算败诉,也可以透过败诉唤起大众的问题意识,这时候政府可能会就出面主张「这不是诉讼可以解决的问题,应该由政府出面来解决」,接着透过政府的外交手段处理这个议题。很可惜,强制动员的「企划诉讼」目前看来,社会运动的实力不足,现在的社会没有这么多余裕,日本的政治环境也还没有准备好,所以没有办法发挥市民的力量来改变社会风向。
征用工诉讼在一审、二审败诉,但2012年大法院胜诉了,2012年胜诉的时间点正好就是日本第二次安倍政权的开始。日本的历史修正主义在2000年后半抬头,所以和历史有关的问题,可能性就变得越来越窄,特别是第二次安倍政权开始,这个倾向变得更明显。这个企划诉讼2012年在大法院胜诉了,2018年又再次胜诉。很可惜日本社会改变了,但政治的环境还没有准备好,所以市民社会的力量没有办法发挥。日本的自由派、和平主义的势力越来越小,政府是强硬右派政权的情况下,这个大法院判决没有办法改变日本社会,以一个想要改变社会、改变政府的企划诉讼来说,没有很成功。
——韩国征用工诉讼代理人林宰成律师
日、韩政府错过谈判机会
征用工诉讼如果从在韩国提告的2000 年开始算,现在已经是2023 年,这中间有23 年的时间,难道这中间都没有任何可以改变目前局势,不用走到日、韩双边硬碰硬的可能性吗?
答案是有的。林宰成说,关键就在2012 年。
前面提到,在韩国的征用工诉讼,最一开始一、二审判决结果也都和日本的诉讼结果一样,都是原告败诉。但是韩国大法院2012 年推翻了一、二审论述,认定《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没有讨论到强制动员的不法行为,所以发回二审。这件事情对于韩国以及日本政府都很冲击。林宰成律师说,如果在2012 年大法院意见出来后,日本和韩国政府就透过外交、政治手段处理赔偿征用工的问题,日韩双边应该还是有很多谈判空间,至少比现在来得多。现在诉讼已经走到最后,大法院判决都出来了,就只能依照判决结果执行,没有交涉的余地,政治上的时间就显得不足。
时间浪费在行政介入司法
实际上,日韩双边政府在最终判决出来之前,并不是什么都没有做,而是选择了从另一个角度介入判决。
林宰成说,当时执政的朴槿惠政府收到日本方面的顾虑,决定用违法的方式改变判决,行政介入司法,也就是朴槿惠的司法垄断事件。现在大法院法官与裁判所行政处次长都被起诉,案子还在审理当中。林宰成接着说,如果韩国政府能在大法院判决确定前的2015-2017 年间,主动公布强制动员受害者的受害状况,就算日本方面认为法律层面的问题已经解决,从人道角度应该还是有一点责任,这方面是不是应该要有一些应对措施?例如,由韩国政府主动协商,找出受害者们可以接受的道歉形式,告诉日本只要用这种方式向受害者们谢罪道歉,也许强制动员的问题就可以用其他方法解决。
韩总统立场决定了政府与议题走向
整个诉讼时间拉长,中间经过数任总统(卢武铉→李明博→朴槿惠→文在寅→尹锡悦),也着实影响了整个议题的进展。
前面提到,韩国政府在2005 年的官方见解是,《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的经济协助资金包括要给征用工受害者的赔款。所以当时执政的卢武铉政府自己拨预算,提供强制动员受害者及其遗族经济上的协助。截至今年2 月,已经发给强制动员受害者及其遗族总计6,500 亿韩元,但还是有不少受害者认为这样还不够。
李明博执政时期遇到了大法院2012 年发回二审的事件,当时李明博政权还以韩国外交部的名义欢迎大法院的判决。朴槿惠执政时期则涉嫌介入司法判决,在幕后协议、试图交易判决结果。
主打「被害者中心主义」的文在寅
至于直接经历大法院2018 年判决结果的文在寅,虽然初期和后期的立场略有不同,初期强调政府不能介入判决结果,但在判决出炉后已总统名义表明,不希望走到败诉的日本企业资产变现这一步,但至少文在寅政权都是踩在尊重判决结果、保护被害者的立场,也就是进步派的文在寅不断强调的「被害者中心主义」。
现在征用工/强制动员问题能有新的进展,关键就在韩国去年5 月换了新的总统,政权再度转移到保守派身上。
改善日韩关系大于一切的尹锡悦
对于尹锡悦来说,文在寅执政时期日韩双边关系恶化到冰点,作为接棒的新任总统,若能透过「解决」日韩战后与殖民赔偿问题,改善日韩关系,让日韩双边关系回复到2018 年大法院判决出来之前的状态,就再好不过。
具体而言像是重新启动自2011 年12 月碰面以来已经停摆12 年的日韩定期互访「 穿梭外交」(シャトル外交/shuttle diplomacy),或是重现1998 年韩国总统金大中与日本首相小渊惠三双边领袖发表《 日韩共同宣言》的场景,对于尹锡悦来说都是可以在历史留名的重要功绩。实际上2 年后的2025 年将会是日韩建交60 周年,如果能在这个时间点发表新的《日韩共同宣言》将会是一大突破。
不过尹锡悦目前着眼的,其实是朝鲜半岛的国家安全保障问题。面对北朝鲜的核武威胁,韩国需要与美、日合作才能维持区域安全的稳定。美国在日韩关系恶化的这段时间,也一直希望日韩双边可以尽快恢复合作关系。所以这次尹锡悦的「决断」,也可以说是国际角力的结果。
事情还没结束
无论如何,尹锡悦政府已经在这星期一(3/6)宣布「解法」了。韩国政府选择背弃强制动员受害者,将被害者看成是债权人,以处理债权为优先,也就代表征用工问题进入新的局面。
对于日本来说,日本方面没有不接受这次韩国政府的提案的理由,因为尹锡悦政府的提案几乎全盘采纳日本政府的立场——在韩国打的征用工诉讼是韩国国内的问题,征用工问题已经在1965 年《日韩请求权与经济合作协定》获得解决,日本政府及企业不需要为征用工问题赔偿或谢罪道歉,日本只需要「继承」历代政府就殖民问题「反省与道歉」的立场即可。
日本继承的就只有「没有」
实际上,日本政府至今从来没有就强制动员道歉或是发表过官方谈话,日本政府目前的论调就是将征用工问题视作战时或殖民时期积欠劳工薪资的劳资纠纷,而没有从殖民政府与企业联手迫使殖民地人民陷入强迫劳动状态的角度来看,所以日本政府现在还是称征用工是「朝鲜半岛出身的劳动者」。日本政府现在说要「继承」过去政府的立场,其实就是维持没有承认征用工历史事实的状态,当然也就不可能会为此反省或道歉。
韩国征用工诉讼代理人林宰成律师说,日本殖民时期剥削人民的方法就是日本军「慰安妇」、劳务者强制动员、军人与军属这3 种;「慰安妇」问题的不法性任谁都很清楚,就是战时性暴力,这对日本社会的冲击很大,所以日本在1993 年展开调查后发表官方立场的河野谈话,认定日本军「慰安妇」的事实与表达遗憾之意;但强制动员问题没有这么做,强制动员的问题日本到现在从来都没有承认过事实,日本企业没有,日本政府也没有。
日韩商界趁势推未来青年基金
这次尹锡悦政府提案的「解法」当中,唯一一个新的发展是成立「未来青年基金」,而且征用工诉讼败诉的日本企业们也可能会拨款参与这个「未来青年基金」,至少日本现任外务大臣林芳正已经表示日本政府不会阻挡民间参与国外的捐款活动。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経団连)与韩国的全国经济人联合会(사단법인전국경제인연합회/全経连)也都对「未来青年基金」的构想表示欢迎。
面对日韩终于有望解决2018 年来「国交正常化后关系最糟」的局面,日韩双边商界都表示欢迎,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甚至有意新设专供韩国留学生的奖学金。但也有民间声音反映,征用工诉讼问题和青年学子有什么关系?为什么理应赔给受害者的钱,却辗转变成提供给青年的基金或奖学金?
原告团将抗争到底
另一方面,对于征用工诉讼原告团来说,尹锡悦政府的「解法」不是问题的结束,而是另一场抗战的开始。
在尹锡悦政府发表「解法」的同一天,原告团也在当天下午召开记者会,批评政府弱化大法院2018 年的判决结果,大法院判决认定殖民统治时期企业强制动员民众是不法行为,韩国政府现在却免除了日本企业的司法责任,让败诉的日本企业不需要赔款。不仅如此,韩国政府这么做,等于是逼迫胜诉的原告们只能接受由财团代为赔偿的处理方式,所以也有声音批评韩国政府侵害原告团的人权。
反对提案的未来发展成谜
事实上,尹锡悦政府提案的「解法」应该是没有强制力的(但目前韩国外交部的说法是可以透过「供托(공탁/Hinterlegung)」的方式执行)。尹锡悦政府的提案是让原告们主动放弃债权,只要原告放弃债权,政府就可以用日帝强制动员被害者支援财团的经费代为赔偿原告们的损失。所以目前原告团认为,只要原告们不接受尹锡悦政府的提案,原告们的债权就不会被消灭,整个征用工诉讼的赔偿问题就还会继续僵持下去。
目前3 个案子共14 名原告当中,只有不到半数原告支持尹锡悦政府的「解法」。前面提到的三菱重工女子勤劳队的梁锦德、金性珠,还有日本制铁案的李春植,这3 名还在世的征用工/强制动员幸存者目前都明确拒绝尹锡悦政府的提案。原告团也在尹锡悦政府发表「解法」的当天下午首次公开,三菱重工有债权被扣押,最快1 年内就可以回收这些债权,用来赔偿胜诉的原告。
被剥夺人生两次的受害者
小六时因为表现优秀,1999 年被小学校长送去日本内地,以为可以边念中学、一边赚钱,却被送去三菱重工名古屋航空机制作所道德工厂每天工作10 小时的梁锦德,在尹锡悦政府发表「解法」的当天说:「犯错的是别的人,谢罪的又是别的人,这根本不是谢罪」。在「解法」出来之前,梁锦德就常说:「企业的谢罪比赔偿金重要。」
独立记者徐台教在采访后记写到:「梁锦德难道不是被国家剥夺人生两次吗?」一次是出生于殖民地,被骗去、被强制征用到日本,而无法实现想要当老师的梦想,作为女性度过了艰苦的人生;一次是为了讨回失去的人生与尊严,花了20 年才打赢官司,这次却被理应守护自己的国家——韩国——剥夺了判决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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