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riage For All Japan「讓所有人都能結婚」:日本婚姻平權系列訴訟東京1次二審判違憲
東京高等法院昨天(2024/10/30)就「東京 1 次訴訟」進行宣判,法院認定,目前日本法制上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已經違反《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法律下的平等,以及《憲法》第 24 條第 2 款保障的婚姻自由。
這是日本高等法院,繼今年 3 月札幌高等法院之後,第二例認定現狀違憲的二審判決結果。目前系列訴訟中,雖然陸續出現違憲判決,但法院都認定國家(即政府)不須賠償原告。
東京1次訴訟高等法院的判決內容
東京高等法院首先就《憲法》第 24 條進行討論。
法官率先指出《憲法》第 24 條指的「兩性」,是因為制定《憲法》的當時,婚姻關係是以男、女為前提進行討論,而沒有討論到同性婚姻的可能性,但這並不能解讀成《憲法》否認、或是不允許同性婚姻。
呼籲國會儘速立法討論
法官接著談到,同志伴侶無法結婚、無法讓同性伴侶獲得「配偶者」的法律身份,這種區別對當事人造成嚴重不利。目前已有 442 個地方政府推出的伴侶制度,已經擴及相當於 85% 的人口居住範圍,各項民調顯示,社會對於同婚的接受度相當高,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個人性向導致在法律上有所區別、持續陷入不利的狀況並沒有合理的根據。依據《憲法》第 24 條第 2 款,國會在建構婚姻及家族制度上具有立法裁量權,呼籲國會站在個人尊嚴與性別平等的基礎上,制定相關制度。
〔家族関係における個人の尊厳と両性の平等〕
第二十四条 婚姻は、両性の合意のみに基いて成立し、夫婦が同等の権利を有することを基本として、相互の協力により、維持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 配偶者の選択、財産権、相続、住居の選定、離婚並びに婚姻及び家族に関するその他の事項に関しては、法律は、個人の尊厳と両性の本質的平等に立脚して、制定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另立專法恐將違憲
關於該如何立法,東京高等法院也有進一步論述。
法官指出,如果要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上的配偶身份,除了修法現行《民法》和《戶籍法》之外,也可以另立專法建立不同於異性戀伴侶的婚姻制度。但法官明確點出,另立專法/另立制度的方式,例如在財產權上,難以找出同性伴侶和異性婚姻需要不同體制的合理根據,就有違反《憲法》第 14 條第 1 款的問題。所以就算實務上有多種可能的配套措施,但如果是制定和異性間婚姻不同的制度,就可能違憲。
〔平等原則、貴族制度の否認及び栄典の限界〕
第十四条 すべて国民は、法の下に平等であつて、人種、信条、性別、社会的身分又は門地により、政治的、経済的又は社会的関係において、差別されない。
換言之,法院等於直接講明,除了立法保障同婚,讓同性婚姻比照現行異性戀伴侶的婚姻制度之外,其他方式都可能違憲。
最高法院釋憲前不須國賠
至於原告提出現狀不允許同婚導致精神受創,向政府求償的問題,東京高等法院依舊駁回當事人的訴求,認為在最高法院宣判之前,不能說國會怠於立法,所以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目前日本婚姻平權相關訴訟的判決結果,皆認定政府還不需要賠償當事人。但只要法院作出違憲(狀態)的判決,就算沒有判賠,都算原告團實質勝訴。
表:日本婚姻平權訴訟宣判結果(只要1列出現1個 ❌ 即代表法院認定同志伴侶無法完婚違憲)
本次判決的五大意義
東京 1 次訴訟辯護團的寺原真希子律師,在二審判決出爐後的記者會上指出,這是高等法院的判決有 5 大重點。
1)婚姻訴訟的本質是探討婚姻制度的目的
寺原認為,這次的判決內容探討了婚姻制度的目的和意義,明確點出婚姻制度會隨著時代和社會出現變化,而婚姻關係是透過自由意志和自己選定的另一半結合擁有共同生活的關係,以「配偶者」的法律身份作為基礎,建構出安定、充實的社會生活。
至於政府不斷強調,婚姻是生育為目的經營共同生活的論點,法官已明確點出《民法》的婚姻條件並不包括生育能力,而是重視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長久的關係,而且目前已有同志伴侶共同養育孩子,明確反駁政府的主張。
寺原特別點出,法官在判決中反覆使用「配偶者」而非「家族」(即中文的家人),就能看出法官對婚姻制度的看法,是以配偶關係為基礎共同生活。(配偶是《民法》中關於婚姻關係另一半的稱呼)
2)關於《憲法》第24條「兩性」的解釋
東京高等法院在這次的判決中,強調《憲法》第 24 條中的「兩性」,單純只是制定當初只有想定男、女之間的婚姻關係,而沒有討論到同婚的可能性,但這不能作為《憲法》否認同婚的理由。如果政府以《憲法》24 條為依據,不承認同婚,反而有違反《憲法》第 14 條(法律下的平等)的可能。
3)以性傾向作為區別
法官在判決中回溯了同性戀過去被視為疾病的歷史,但現在國際社會以及日本施政的基本理念上,都已經確定性傾向是當事人無法依據自由意志進行選擇或是變更的。基於性傾向的歧視是不被社會所允許的,不論當事人的性傾向為何,也都必須要尊重每一個人的人權。
法官透過具體描述原告的生活狀況,認定同性伴侶共同經營生活的狀況無異於異性戀的夫妻關係,但卻無法獲得「配偶」這一個法律上的身份關係,這是和個人人格的存在緊密相連的重大法律利益,不論是同性還是男、女關係,都應該獲得尊重。
4)區別出異性伴侶和同性伴侶的合理性
法官雖然指出,生殖和養育下一代是異性伴侶重要的功能,但這並非婚姻關係不可或缺的目的。異性戀伴侶關係也會有和前夫/妻生的孩子,或是收養等並非透過自然生育功能生育的下一代,而現實生活中的同性伴侶也有透過各種方式共同養育下一代的家庭。法院不僅承認同志家庭也能共同養育孩子,也提到提供同性伴侶婚姻保障,並不會影響到異性戀伴侶受到的法律保護,所以現階段並沒有維持異性戀伴侶和同性伴侶之間需要做出區別的合理根據。
5)作為「配偶」的法律上的身份關係
東京高等法院不只明確點出不允許同婚的現狀違憲,還特別強調,立法機構如果制定出不同於男、女婚姻關係的制度,意即異性戀婚姻關係擁有的權利,同性婚姻關係卻沒有,這就有可能違憲。等於是直接和國會「點菜」,只有比照辦理這一條路才可行。
日本同婚今後的發展
面對這次判決結果,日本婚姻平權訴訟的辯護律師團呼籲立法機關立刻修法。相當於日本政府發言人的內閣官方長官林芳正則在 30 號的記者會上表示,會持續注意系列訴訟的判決結果。
下一場日本婚姻平權訴訟宣判是 2024/12/13 的福岡二審。
這次東京高等法院宣判,是日本首相換成石破茂之後,首次有法院就婚姻平權訴訟進行宣判。石破茂獲選為自民黨黨魁之前,他在今年 8 月剛出版的書籍《保守政治家 わが政策、わが天命》當中,就明確寫到:「從保障基本人權的觀點來看,(不允許同婚讓)國民的權利受到阻礙,與其等到最高法院的判決出爐,不是有必要儘速立法嗎?」「這不該是受到喜好,或是政治立場偏左、偏右影響的事情」
あくまでも(憲法が掲げる)基本的人権の保障という観点から、権利を阻害されている国民が存在する以上は、最高裁の判決を待つまでもなく早急な法制化が必要ではないか。⋯⋯これは好き嫌いや、政治的な右・左の立場によるべきものではない。——石破茂 『保守政治家 わが政策、わが天命』
不過,石破茂雖然在自民黨黨魁選舉期間,曾再度重申支持同婚的立場,但在石破茂就任黨魁和首相後就收起這項主張,甚至在 TBS 廣播節目 中被問到同婚立場時,石破茂還坦言:「我們的黨不會因為黨魁是這樣,就變成那樣的政黨」,強調這個議題還需要經過黨內共識。明明已經當到首相/黨魁大位,石破茂的發言卻像是自民黨的傀儡,短期之內似乎難以仰賴自民黨黨魁換人做做看,就能出現新氣象。
另一方面,這次眾議院選舉中席次大有斬獲的在野陣營,支持同婚+願意考慮的政黨已經佔多數。像:立憲民主黨、令和新選組、日本共產黨都是支持立場(日本維新之會對外是支持立場,但個別議員態度不一),國民民主黨和公明黨也表態願意展開討論。或許在自民黨勢力大幅衰退,兩大陣營(自民黨與公明黨 vs. 非自民黨與公明黨聯盟的在野勢力)平分秋色、可以分庭抗禮的狀態下,能為立法保障同婚的可能性開啟一扇窗。
日本同婚訴訟背景知識 Q&A
日本婚姻平權訴訟有幾案❓
目前日本婚姻平權訴訟 Marriage For All Japan(簡稱 MFAJ/マリフォー)共有 5+1 案,分別是(以下編號沒有特定含義)
北海道/札幌訴訟 🏳️🌈
東京 1 次訴訟 🏳️🌈
名古屋訴訟 🏳️🌈
關西/大阪訴訟 🏳️🌈
九州/福岡訴訟 🏳️🌈
東京 2 次訴訟 🏳️🌈🏳️⚧️
前 5 案的原告都是狹義的順性別同性伴侶(男同志或女同志),只有「東京 2 次訴訟」的原告加入了跨性別還有泛性戀等多元組成的同志朋友。所以「東京 2 次訴訟」的訴求不再只是「同性婚姻」,而是要達到實質的婚姻平權,讓所有相愛的 2 個人都能結婚。
日本婚姻平權訴訟現在的訴訟結果❓
札幌訴訟 :一審違憲❌ → 二審判違憲❌
大阪訴訟 :一審合憲⭕️ → 二審進行中
東京一次訴訟:一審違憲狀態❌ → 二審判違憲❌
名古屋訴訟 :一審違憲❌ → 二審進行中
福岡訴訟 :一審違憲狀態❌ → 二審進行中
東京二次訴訟:一審違憲狀態❌
違憲訴訟和違憲差在哪❓
如果法院作出「違憲狀態」的判決後,國會並沒有在「合理時間內」盡快透過立法或修法程序解決這個「違憲狀態」,就會變成「違憲」。但這個「合理時間內」是多久?並沒有明確規範,但都督促立法或行政機關應儘速修法。
日本婚姻平權訴訟觀察重點❓
關鍵:法官如何解讀《憲法》第 14 條(法律下的平等)和《憲法》第 24 條(婚姻自由)。
法官是認為 2 條都違憲(或處於違憲狀態)?有 1 條違憲(或處於違憲狀態),另 1 條合憲或是沒有刻意進行討論?論點脈絡的鋪陳?以及除了《憲法》第 14 條和第 24 條的討論外,還談了什麼,這都是觀察重點。
法院做出違憲(狀態)判決,卻沒有判賠,會有影響嗎❓
法院只要做出違憲(狀態)判決,就算沒有判國賠,也算原告團實質勝訴。因為如果法官認為日本不承認同婚,並非國家怠忽職守(立法不作為)的話,原告就不能因為政府的立法不作為,請求國家賠償。
這是因為日本版婚姻平權訴訟的爭點有:
日本不承認同婚是否違反《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法律下的平等」?
日本不承認同婚是否違反《憲法》第 24 條保障的「婚姻自由」?
日本不承認同婚,是否為國家怠忽職守(立法不作為)?是的話,原告可以因為政府的立法不作為,權益和精神上受到損害,請求國家賠償。
基於這些訴訟爭點,就會有 3 種判決結果:
完全勝訴:法院認為法律上不允許同婚已違憲、政府怠忽職守(立法不作為)已造成原告權益上的損害,必須要賠償原告。
實質勝訴:法院認為法律上不允許同婚已違憲,應儘速制訂相關法律;但還沒有到政府怠忽職守(立法不作為)的程度,所以不需要賠償原告。
敗訴:法院認為法律上不允許同婚並不違憲(合於憲法),駁回原告請求。
所以法院只要做出違憲(狀態)判決,就算沒有判國賠,也算原告團實質勝訴。
日本婚姻平權訴訟的下一步❓
現在 5+1 案陸續進到二審,只要日本政府遲遲未修法或展開討論,因為各地方的判決結果不同,所以就會繼續打到三審,交由最高法院作出判斷(雖然最高法院可能還是會把事情丟給國會立法)。在訴訟期間,各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可能也會連帶影響到其他法院的判決,或今後訴訟團上訴二、三審的訴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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