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ng-Kai C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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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率报酬、高APY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产品违反银行法?加密货币交易所产品的法规可行性分析

看完这篇文你将会了解,加密货币交易所、加密货币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会违反银行法?因依照台湾法规不具有银行牌照的个人或法人不可以提供报酬名义来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然而加密货币交易所或者是加密货币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财商品,以提供报酬吸收加密货币的资金,是否违法?

依照台湾的银行法,提供报酬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属于银行业务(特许业务)

除了银行以外不可以吸收存款

  • 我国银行法第29 条第1 项:「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
  • 什么是存款?
  • 银行法第29-1 条:「以借款、收受投资、使加入为股东或其他名义,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项或吸收资金,而约定或给付与本金显不相当之红利、利息、股息或其他报酬者,以收受存款论。」
  • 违反银行法第29 条会有什么结果?
  • 无银行牌照公司、业者或个人不得从事收受存款(以提供报酬名义吸收资金)
  • 依银行法第125 条第1 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其因犯罪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罚金。」

加密货币交易所、加密货币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理财商品是违反银行法吗?

许多加密货币交易所或者是加密资产管理公司会有类似活存、定存的理财商品,包含提供存放或质押加密货币后会有8 %以上的年化报酬率,他们的名称可能会有质押奖励、债权凭证、理财型借贷商品、债权申购方案等。

但不管名称如何取,其内涵就是把一笔加密货币存入交易所或资产管理公司,到期后可以取得原本存入的加密货币(本金)及报酬(利息)。

而加密货币交易所或是加密资产管理公司几乎都没有银行牌照,那这样不就违反银行法第29条「非银行业者不可吸收存款。」了吗?

答案是「不会」

我国实务(高院107金上诉83刑事判决)见解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1. 从整体的法规范跟操作实务来看,银行法所称的款项或资金仅限于法定通行货币或者是外国的法定货币,过往银行也拒收比特币或其他加密货币作为存款或支付方式。
  2. 加密货币在银行间也不具有强制流通性清算最终性

因此目前在台湾,个人或法人收受比特币或其他加密货币后提供报酬并不会构成银行法上的收受存款。所以加密货币交易所、加密货币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不需要银行牌照就可以提供以收受加密货币且提供报酬的理财商品。

然而,若从银行法的立法历史来看,政府强力监管银行除了有其掌握金流的需求以外,还有保护社会大众,以遏止吸收了不特定多数人或社会大众存款后卷款潜逃、高割离席的诈骗集团。从这观点来看,加密货币交易所或者是加密货币资产管理公司事实上也还是有遏止吸收不特定多数人加密货币后卷款潜逃的法规上需求。

因此未来加密货币交易所或者是加密货币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会如同现在的监管模式(除了洗钱防制以外几乎等于无监管)很难说。

但就目前散户们选择加密货币交易所或者是加密货币资产管理公司时,一定要谨慎选择,当交易所经营的时间愈短、团队成员匿名程度愈高时,背后的风险就愈高。

此篇文介绍了在台湾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以及加密货币资产管理公司是否需有相关的银行牌照后,接下来将介绍日本以及美国如何监管加密货币交易所、加密货币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我国作为参考。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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