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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住政策研究;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研究員。 這邊都是有關居住正義的硬核文章,偶爾有幾篇沒那麼硬的。 贊助連結:https://liker.land/limitroy/civic FB:https://www.facebook.com/limitroy/

社会住宅给谁住:破除自偿迷思,追求可负担租金

今年是台湾社会住宅倡议第十年,我们邀请不同领域的专家共同写了一系列专文。这篇文章是系列专文的第二篇文章,由我与老板合写,谈谈社会住宅最关键的「对象」与「租金」问题。

各国兴建社会住宅多始于「社会安全网」的概念,也就是透过住宅资源的直接供给,让无法进入住宅市场的弱势群体获得居住保障。因此服务对象以弱势群体为优先,直到社会住宅存量逐步提升后,才逐渐开放更高的所得分位,让社会住宅的角色从「弱势居住协助」转变为「宽广居住协助」。

但在台湾,「社会住宅该给谁住?」却有着与各国截然不同且相当特殊的三个现象。

首先是「数量极少,照顾范围却极宽」。由于台湾迟至21世纪才开始兴办社会住宅,目前社会住宅存量极低(截至2020年6月,约占台湾住宅存量0.18%),但所要照顾的对象却设定得极其宽广。家庭年所得低于50%分位皆可以申请,入住标准几乎与荷兰、法国等老牌社会住宅国家齐步,也超越近邻的日本与香港。 1

其次,台湾社会住宅在入住标准照顾范围极为宽广之外,也设定特殊的「30%弱势入住比例保障」,希望在保障弱势居住权的同时避免标签化现象。对比其他国家,均未见此一种针对社会住宅设定弱势保障比例的作法,多以「等候名单」(waiting list)来开放符合社会住宅入住资格的民众排队等候入住。

最后是「弱势租金偏高」的问题。台湾社会住宅租金是由估价师估算而来,以市场租金的7到85折出租,虽是低于市场行情,但对社经相对弱势群族而言仍十分昂贵。对比日本、韩国、香港的社会住宅租金,多半是以「收入能力」来估算租金,计算后约为邻近地区租金的3到4折。

台湾的社会住宅为何会有上述种种特殊现象?我们认为,这是因为台湾对于兴建社会住宅的价值认知不同于国外,囿于「自偿性」且误读「社会混和」意义,模糊社会住宅本应肩负的社会安全网责任。

荷兰社会住宅财务示意图。透过政府补贴(浅蓝色区块)后,社会住宅居民只需负担深蓝色部分租金,同时达到租金可负担与社宅可持续运作的目标。图/Prof. Jürgen Rosemann于2011/3/18 社会住宅国际交流工作坊之演讲简报

给谁住的关键差异:「补贴性」vs.「自偿性」

一般而言,社会住宅作为社会安全网,首先考量的便是「救助性」,也就是要让弱势族群住得起,租金就势必得相对低廉。也因此,兴办社会住宅的财务面设定,就注定无法透过租金自偿。

我们可以看到,各国社会住宅都是在「非自偿」的前提下——从早期政府的「直接补贴」,到晚近搭配的多元开发模式实现「交叉补贴」——来谋求财务的可持续运作。也就是说,社会住宅无法完全透过租金自偿,必然需要补贴,差别仅在于公帑节省(Value for Money)效果。

日本社会住宅与市场租金比较图。可以看到由于政府提供大量补贴,其社宅租金得以远低于市场租金,且各地社宅租金差异不大。黄色部分为市场平均租金,蓝色条纹部分为社宅周遭平均租金,深紫色部分为社宅平均租金。图/国土交通省,公的赁贷住宅のあり方に关する基本的方向(2005)

基于上述救助性的定位导向,各国社会住宅通常仅设定入住者资格门槛(一定所得以下),另外搭配可负担租金(系指租金支出不超过家庭所得一定比例,国际较常见量标准是30%),得以确保符合资格者都能够住得起社会住宅。同时,此资格门槛通常是根据社会住宅数量动态调整。

以韩国为例,从90年代开始兴建的是以中、低收入者为优先的「永久租赁住宅」与「公共租赁住宅」;2003年后随着存量增加,再逐步发展如「国民租赁住宅」、「长期传贳(音作ㄕˋ)住宅」等,扩大照顾对象至中收入阶层。而日本社会住宅也是在达一定存量后,于80年代起,逐步将中央日本住宅公团,转型为提供较高收入者租赁住宅的都市再生机构(Urban Renaissance Agency,UR),与地方住宅公社的公营住宅分流、分工。

但台湾社会住宅却并非从救助性出发,而是高度强调「自偿性」。如2013年新北市长朱立伦推出「青年社会住宅BOT」,宣称市政府不用出钱就能盖社宅;2016年蔡总统提出「8年20万户社宅」后,首任行政院长林全也表示,希望社会住宅不要动用公务预算,更说能少编就尽量少编。

其中关键在于,台湾政治人物普遍未意识到,社会住宅是一种必须透过大量补贴与积累的政策,同时也是社会安全网体系的一环。此外,由于台湾社宅政策在财务规划上已错过经济成长的黄金期2 ,在国家财政能力下滑的现实条件下,自然更倾向强调财务自偿。

然而,因为财务要求自偿,台湾社会住宅的租金设定相对昂贵,弱势群体较难负担且欠租风险较高,故须采行弱势保障比例,给予部分租金折扣。也基于财务考量,使得弱势保障必须设法控制在一定比例,并将其余社宅租予经济能力相对较高的家户,以尽量满足自偿目标,因而使得大部分真正弱势的群体被排除在台湾的社会住宅之外。

社宅模式比较图。国外社会住宅模式以租金低廉、照顾对象可负担为优先考量,再另外透过补贴与多元收益健全财务;而台湾则是以财务可自偿、政府最好能不花预算作为前提考量,造成租金高昂,弱势难以负担。图/OURs都市改革组织

「弱势比例」其实是扭曲「社会混合」意涵

有论者指出台湾社会住宅需要设定「弱势比例」的原因:除财务面的考量以外,在政治层面上因害怕社会住宅成为贫民窟或治安死角,即参照国外社会住宅「社会混合」(social mix)的概念,避免社会住宅受标签化影响。

何谓社会住宅的社会混合?欧美国家因早期大规模集中兴建社会住宅,以致在特定地区产生低收入、少数族群群聚的社会住宅,其所衍伸的社会外部性问题而导致标签化。因此,欧美国家陆续从90年代起,提出以社会混合作为后续社会住宅兴办与营运的原则,简单来说,即是「分散」与「嵌入」。

「分散」指的是某地区若社会住宅比例过度集中,则透过都市再开发手段,增加多类型市场(租或售)住宅,引入中产阶级入住。 「嵌入」则指一地区社会住宅比例过低、或是新开发地区,仍须维持一定比例的社会住宅,不应完全市场化。

以法国为例,1950年末开始大规模兴建社会住宅,并配合「优先城市化地区」(ZUP)政策,选择以城市边缘地区作为新市镇的开发模式。至90年代起,体认社会住宅标签化问题,开始提出社会混合3目标,陆续订定《社会连带与都市更新法》(2000)与《都市更新计画及指导法》(2003)。一方面透过更新计画拆除部分衰败社会住宅,新建产权多样化住宅;另一方面在新开发或社会住宅比例过低地区,持续增加社宅数量。

换言之,台湾公部门所谈论的社会混合完全误读脉络。微观层次上,台湾现阶段单一社会住宅「30%弱势户与70%一般户」混合的设定,与国外讨论的社会混合脉络并不相符,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假议题;宏观层次上,台湾社会住宅比例极低,兴建社会住宅本身就是社会混合的具体实践。

另须补充的是,欧美社宅标签化的失败经验,并非单纯的住宅规划与设计问题,这与其贫穷现象高度对应少数族群有关。反观日本、韩国、香港等亚洲地区,同样有大规模的社会住宅兴建模式,却从未激化至社会暴动、炸毁拆除的程度。

台湾实质上没有社会住宅过多、过密标签化的问题,现阶段更多的问题来自于社会的歧视与缺乏认识。因此更重要的是,社会住宅如何与周遭邻里建立连结、相互理解,也就是规划设计与社区营造的重要性之所在。

巴黎市各区社会住宅比例示意,很明显比例高者(颜色深)多在外围,为落实社会混和目标,巴黎是政府开始设法在低社宅比例地区(也是富人区)兴建社宅。图/OURs都市改革组织;来源/APUR
兴建于巴黎16区的社宅,该区为传统富人区,该案遭受周边居民强烈反对,甚至提出诉讼,但巴黎市政府坚持推动,最终胜诉并于2016兴建完成。图/OURs都市改革组织

要让弱势住得起,首先落实「可负担租金」

回到社会住宅「让弱势住得起」的核心价值,则需将台湾社会住宅的兴办思维从「自偿性」转变为「救助性」为主。其核心机制便在于设定「可负担基准」,让弱势群体能够依照此一基准,获得更合理的补贴,这也是住宅补贴基本精神「弱势优先、公平合理」的具体展现。

台湾在现阶段难以将社会住宅全部提供给弱势,但即便维持现有的弱势比例,当务之急仍是先制定让弱势住户可以真正负担的社宅租金,避免「已经数量不足了,还让弱势租不起」的情况发生。

关于可负担基准,在2016年《住宅法》修法中便明文指出,政府两年内必须设定可负担基准,但实际上至今却迟未公布实施。对此,内政部的回应是,目前中央政府的收支调查不够准确,按照这些资料来设定可负担基准,无法真正补贴到需要的人,反而会补到很多「假」穷人。但吊诡的是,现行社会福利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也来自同样的家户财税资料,内政部此一说词,显然是推托之词。

在缺乏「可负担基准」的状况下,造成社会住宅租金标准不一、补贴不一的情况,额度也多沦为喊价,租金并非考量弱势族群的负担能力而订,而是考量租金是否能够财务自偿,甚至依照周边地区的行情不断涨租。 4种种结果造成弱势住户好不容易申请到社会住宅,却仍因租金问题而放弃,造成补贴资源的逆分配现象,也降低社会住宅作为社会安全网的功能。

台湾各地社会住宅租金一览表。在欠缺可负担基准下的住宅补贴,沦为各地喊价,标准各自不同。图/OURs都市改革组织

预算从哪来? 「房产税制合理化」与「都市再开发利得」

要落实社会住宅的可负担基准,另一问题会是:预算从哪里来?

参照各国经验,早期都是透过大量的财政补贴,让社会住宅租金达到弱势可负担。即便在社宅存量达一定比例后的转型期,也未见各国将「租金」做为社会住宅的主要财务自偿机制,而多采取多元的财务经营模式,并与「都市再开发利得」结合。

欧美经验如荷兰、法国都透过都市再开发,藉由市场住宅、商场、停车场等项目的收益,来补贴社会住宅的兴建资金;纽约则透过包容性区域划分(inclusionary zoning)的作法,要求民间开发商需提供一定数量的可负担住宅(可视为民间版社会住宅)。 5

亚洲经验如韩国,则是要求特定类型与规模的都市更新计画,必须提供一定比例的住宅作为社会住宅6 ;香港则是透过公屋(社会住宅)与组屋(类似台湾国民住宅)的搭配,让组屋出售利得挹注公屋财务缺口。反观台湾,政府在都市开发上靠近开发商、容积奖励浮滥堪称举世无双,但在导引开发利得回馈社会住宅的兴办上则是明显不足,亟待改进突破。

阿姆斯特丹的Eastern Docklands都市再开发案例。此地区原为传统的港口码头棕地,于1989年启动再开发,设定再生方向为building for the market,强调吸引中产家庭的再生策略,透过市府、住宅协会及私人开发商的公私合作、财务交叉补贴模式,除商业、公共设施外,提供约5,600住宅单位,其中50%为社会住宅、50%为各类型市场住宅。图/阿姆斯特丹住宅法人联盟

由于台湾目前社会住宅存量严重不足,政府除应积极设法结合都市开发利得,「财政补贴」仍是必须。财政来源不外乎税收,例如房地合一税,该税制于《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税课收入分配及运用办法》立法时便规定7 ,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税课收入扣除由中央统筹分配予地方之余额,用于住宅政策及长期照顾服务支出。

但事实是,房地合一税105至108年度共挹注长照基金约137亿元,却完全没有对住宅部门进行补贴。为何明文规定应挹注在住宅与长照的税金,却完全没有补贴到住宅政策?问题可能就在于政府认为,社会住宅与其他「社会福利」不同,并认为其可透过租金自偿运作,但这样的做法,反而让许多需要被照顾的对象被排除在外。

若从更长远「8年20万户」的财务需求来看,思考「房产税制合理化」或有其必要,如目前房产持有税实质税率仅有0.13% 8 ,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若能适度合理调整,让增加的税收作为社会住宅稳定的补贴财源,即「取之于地产、用之于社宅」,应有其公平合理性。

结论:建构社宅补贴的「财务可持续」机制

台湾社会住宅目前仍在数量发展的初期,必须坚持「弱势住得起」此一核心价值,否则高昂的租金反而会排除真正需要社会住宅的群体。后续首要任务,就是尽速订定「可负担基准」,将目前的「自偿性」角色认定,转变为与国际接轨的「补贴性」。

要达成可负担基准的前提,则是财务策略的进一步深化,即以「都市再开发利得」与「税制合理改革」双管齐下。前者检讨台湾目前浮滥的容积奖励与开发获利挹注、交叉补贴;后者则是检讨目前过低的房地产持有税,增加政府财源挹注,才能让社会住宅政策稳健推动下去。


[1]:日本社会住宅入住标准为所得分位25%,香港入住标准约为所得分位30%以下。

[2]:对照台湾与韩国经验更可凸显此一错过代价。双方同样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有住宅运动,当时韩国经济发展与GDP表现尚不及台湾,但却决定开始兴建社会住宅,而台湾则蹉跎30多年才启动。

[3]:据法国《住房字典》,社会混和指的是:通过住宅计画,使得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能够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单位,是各项社会政策的终极目标。

[4]:2019年行天宫、万隆站和敦煌社会住宅皆依据周边行情调涨租金,涨幅最高的万隆社宅三房型调涨约24%。

[5]:以纽约为例,通过区域重划指定不同区域住宅的开发形式及规模,一般在容许高密度开发的区域,要求开发商配合兴建一定数量可负担住房,并给予容积率奖励与租税减免。起先,包容性区域划分只在曼哈顿岛推行,其后也在其他行政区采纳。现任市长Bill de Blasio于就任后,提出「2014-2024住宅十年计画」,进一步强化此作法力度。

[6]:韩国都市再开发明订必须提供17%(首尔为20%)容积做为社会住宅,政府提供容积奖励,当作土地费用,并以「成本价」购入社会住宅。首尔市总计已循此模式取得55,103户。 (统计至2014.04)

[7]:参见《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税课收入分配及运用办法》第三条。

[8]:引自台北市地政局何慎筑〈揭开实质税率的神秘面纱〉表2「各国不动产持有税实质税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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