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無罪,蒐證有罪?!!我也是看了之後才知道...
昨天通姦違憲,這個標題我真的其實看不懂... 一開始聽到覺得...嗯?通姦無罪?!這怎麼合理?!!但後來上網查了一下,其實後來還蠻贊成的!一直不知道,原來在刑法上有這麼一條規定:《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姦除罪化:國家應在不得已時才使用刑罰
釋字791號宣布台灣通姦(刑法239條)違憲。大法官表決為14 vs 1。沒有懸念。台灣民意一直以來並不支持通姦除罪。在大法官意見書裡,也提到70%民意反對除罪。大法官在民意和基本權益之間,最後選擇後者(除了唯一不同意書)。通姦,讓人直接聯想到違反婚姻忠貞。
慶祝台灣司法改革「通姦除罪化」了!
先來了解一下關於通姦罪:通姦除罪/通姦罪在台灣違憲失效 日韓中國也已除罪化通姦除罪…千名「小三」「小王」免刑責 律師:正宮不用擔心!還有民事求償(以下內容擷取自部分新聞內容)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禾原說,《刑法》通姦罪過去成立的要件很嚴格,必須有證據顯示男女性器接合,口交、親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