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Uber在香港合法嗎?乘客會否犯法?
(原文刊載於法庭線)
早前《法律101》提及的士司機有權不收取大額鈔票,有讀者留言分享乘搭的士的不快經歷,表示寧願乘搭 Uber。
不知各位是否知道,終審法院在 2020 年曾經就 Uber 的經營模式是否合法 (間接地) 作出裁決?乘客選搭 Uber,又有沒有法律風險呢?保險方面又有何值得關注?
目錄
I. 非法取酬載客罪
II. 終審法院裁決
III. 保險議題
IV. Uber 合法化?
非法取酬載客罪
根據現行法例,私家車必須先領取牌照,才可取酬載客。《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列明,除非車輛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私家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之用。
首次定罪可處最高 5,000 元罰款及監禁 3 個月;再次定罪可處最高 10,000 元罰款及監禁 6 個月。此罪規管司機取酬載客的行為,乘客理應不會觸犯此罪。
終審法院裁決
2020年,24名曾於裁判法院被判處「非法取酬載客」罪成的 Uber 司機,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上述罪行中「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定義。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述罪行的立法目的,是嚴格規管將車輛出租接載乘客的行為。雖然立法時並未刻意考慮 Uber 的商業模式,但 Uber 司機的取酬載客行為,正正是當局立法時希望規管的行為。
考慮到立法原意,「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解讀,應根據載客的性質或情況 (nature or circumstances) 而判斷。雖然司機是從 Uber 公司,而非直接從乘客收取報酬,但此安排明顯是取酬載客業務的特徵,屬受條例規管的行為。因此控罪有效,駁回上訴。
Uber 當時回應指,對終院判決感到失望,又指香港對汽車共乘服務,一直欠缺明確法規,希望政府能與 Uber 會面,讓各持份者一起探討妥善方案。
須留意,此裁決針對的是 Uber 司機取酬載客的行為,而不是 Uber 作為一家公司在港經營業務的合法性。因此文首提及此案是「間接地」就 Uber 業務合法性作出的裁決。
另外,現時 Uber 容許乘客選擇呼召的士,而的士本身已擁有取酬載客所須牌照,因此的士司機經 Uber 接客,理論上不會干犯此罪。
保險議題
此外,就 Uber 的經營模式,保險方面亦有其法律複雜性。《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規定,任何人士在道路上使用汽車,必須為車輛購買符合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即俗稱「三保」。
法例要求「三保」必須保障第三者人身傷亡,但財物損失則非必須(雖然市面大多「三保」計劃亦保障財物損失)。
但一些「三保」的條款,會列明不保障因非法行為,或因商業用途導致的損失。司機會否因非法取酬載客,或被指將車輛用作商業用途,而不獲「三保」保障?實質情況須視乎保單條款而定,難以一概而論。
Uber 合法化?
Uber 在香港的使用率不低,但社會對於 Uber 合法化反應不一,有人認為 Uber 服務比的士可靠,喜歡乘搭 Uber 多於的士;的士業界則認為 Uber 屬非法經營的「白牌車」,令業界利益受損。
現時尚未見法律改革委員會或立法會,對 Uber 合法化有具體跟進工作。面對創新科技、共享經濟模式,香港法例應怎樣發展?值得大家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