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該被視為財產嗎
面對非人類物種的道德(或法律)義務,通常會陷入道德精神分裂症(moral schizophrenia)。一方面,認為動物有不受苦的利益;另一方面,卻讓動物承受非必要的痛苦和死亡。
Gary L. Francione認為,道德精神分裂症,源自於視動物為財產(property)。換言之,對待動物的方式,取決於是否對財產所有權人有益。然而,真的關乎動物利益就不能視動物為人類的資源。Francione的主張並非訴求讓動物擁有跟人一樣的權利,他也不反對面對衝突時,人類的利益可以高於動物。他的立場是動物有權利不被視為財產,因為當動物被視為財產時,就不可能真的被平等考量[1]。
一、什麼是道德精神分裂症
依據Francione見解,道德精神分裂症的定義為:
主張動物在「道德層面」有重大利益,卻在「實際層面」做出相反行為[2]。
例如:許多人認同動物應該要免於受苦,卻也有許多人使用毛皮製品,甚至視狩獵、動物實驗為理所當然。台灣其實也有類似的問題。像是許多飼主反對流浪狗(或貓)安樂死,但是面對走私貓選擇的卻是最省成本的安樂死處置方式;當許多人反對使用塑膠吸管時,喝飲料為了方便依然會買塑膠袋跟使用塑膠吸管;關注台灣石虎時,卻享受著山坡地開發帶來的交通效益。
面對上述案例相信支持動物權利的人會為自己辯駁,並且對傷害動物或環境的行為直覺的反感。但是,實踐層面而言,主張動物權利的人可能僅關注它們關心的動物。例如,反對異地文化食用狗、貓、兔,卻在餐廳裡享用牛、雞、鴨、羊的肉。探討道德精神分裂症並不是要人成為環境倫理的聖人,而是藉由了解矛盾,反思「為什麼」(或是什麼)造成對待「不同動物」的不平等。
二、動物僅是東西或財產嗎?
Francione文中提及,19世紀以前,西方文化並不關注如何使用動物,更不會去承認人對動物有義務,就算有義務也是間接產生的。以17世紀為例,笛卡兒將動物比擬為上帝製造的精密機器,就像人所製造出來的鐘錶。如同人們有義務不破壞「他人的」錶,人們也有義務不傷害「他人的」狗。人們有義務的對象是持有錶或狗的人,而不是錶或狗本身[3]。明顯的,上述背景是將動物視為東西(things),並且是財產所有人的財產。人們有義務的對象不是財產(東西),而是財產所有人的權利。換言之,財產所有人能夠為所欲為的對待動物,使得動物本身沒有任何保障。
當然,以現在的觀點來看,我們不會認同飼主隨意虐待自己的寵物。但這不代表每位飼主都認同寵物具有權利,而是因為有法律規範約束飼主不能做出傷害的行為。那麼這樣的規範是否也適用在經濟動物?或許在飼養過程中有規範,但最終依舊離不開宰殺的命運。某種程度,當動物被視為財產來看待時(能被交易、具有市場機制、考量利潤跟成本),將使得道德意義上的人道對待或動保法顯得不對勁。
三、動物不是財產的假衝突
Francione提到一個有趣的問題:
「動物的道德地位」涉及「人與動物利益」的衝突時,該如何對待動物?
其實,當考慮的是人類的目的(亦即排除人類以外道德地位時),動物就不存在道德意義。作者以漢堡為例,真正的道德衝突不是「要不要吃漢堡」,而是停止讓你有「要不要吃漢堡」所引起的道德反感[4]。
他的例子讓人想到台灣的石虎和藻礁爭議。理論上,石虎或藻礁所在的環境應該是台灣人民的公共資產(含生活品質與自然教育的意義)。但是當公共資產私有化後,對如何處置環境,考量的就不是生物本身(或環境價值)而是持有者利益。同理的,當聲稱拚經濟或增加電力需求不可避免要犧牲環境時,這似乎也是假衝突。因為,如果多數台灣人真的重視環境的道德地位,而不是當成純粹的他人財產或自然資源時,那麼在面對這個假衝突最快的方法就是停止。
四、小結
這篇是以Francione的研究脈絡與立場反思台灣的環境問題。至於個人是否支持Francione,老實說,讓動物擺脫財產身分有其困難性。如他在文中提及的,遇到火災只能救一條狗或一位小孩時,我們的道德直覺絕對是選擇先救小孩。換言之,無論動物的道德地位拉得再高,最終都不可能跟人類平等。此外,動物沒辦法替自己賦予道德地位,這也會衍生出要賦予動物何種程度地位的問題。即是說,當動物都不再是財產也不適用於財產相關的法律時,應該如何對待(面對或看待)動物?
參考文獻
[1]Francione, G. (2004). Animals–Property or Persons? Rutgers University (Newark) Legal Working Paper Series. Rutgers Law School (Newark) Faculty Papers. Working Paper 21:1.
[2]Francione, G. (2004). Animals–Property or Persons? Rutgers University (Newark) Legal Working Paper Series. Rutgers Law School (Newark) Faculty Papers. Working Paper 21:1-4.
[3]Francione, G. (2004). Animals–Property or Persons? Rutgers University (Newark) Legal Working Paper Series. Rutgers Law School (Newark) Faculty Papers. Working Paper 21:4-6.
[4]Francione, G. (2004). Animals–Property or Persons? Rutgers University (Newark) Legal Working Paper Series. Rutgers Law School (Newark) Faculty Papers. Working Paper 21: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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