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獨火塘|原住民與氣候變遷:關於立場的前置話題
歡迎回到【原獨火塘】。歡迎大家一起關心原住民族與氣候變遷問題。首先我們看一段兩分多鐘的新聞影片,然後來看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的聲明稿,最後我們要提出一個問題。
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氣候變遷因應法》記者會
原視新聞網 TITV News(2 月 25 日):立法院本會期把《氣候變遷因應法》列為優先法案,其中牽涉未來碳匯市場的交易趨勢,原民團體擔憂,新修法案似乎遺忘原住民族參與的角色,並呼籲近期召開公聽會討論。
「氣候變遷因應法」不應淪為殖民的法律
近年國際社會力抗全球暖化,各國政府、組織、企業無不積極推動氣候變遷及全球暖化的議題,台灣有急於拓展更大國際空間的壓力,因此想方設法的參與國際主流議題,自然也將氣候議題列為國家重大政策,而討論多時的氣候變遷法草案,也在去年 10 月底預告修正草案,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將在今年進入立法院審議,除了納入 2050 淨零碳排目標,亦將討論企業的碳抵換權以及碳市場議題,但從修法之初就已經在實踐歷史不正義了。
《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在今年列為優先法案,其中一爭議即修法草案刪除第3條「碳匯」之定義及內容,包含各團體之提案與版本,法律層次顯然皆未考量原住民族權利。碳匯指吸存碳之森林、海洋、濕地等場所,沒有「碳匯」的氣候法,便將依存森林、海洋、濕地為生的原住民族提前排除在各方的論述場域之外,遑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所承認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保留地範圍內之主權以及自然資源權。
《氣候變遷因應法》明顯欠缺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的回復,當政府大肆宣傳擁有 200 萬公頃森林碳匯時,似乎遺忘過去原住民族土地如何被日本帝國掠奪、中華民國政府又如何接收敵偽將山林納進了林務局的管轄?2016 年蔡英文道歉「原住民族承受苦痛和不公平待遇、土地掠奪,強烈侵害了原住民族既有的權利」。感人的話語歷歷在目,然而經過多次殖民和失去,進入到此次立法院《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卻仍迫使原住民族土地再次被氣候殖民。
假使傳統領域的森林被換算成碳權,包括兩部分,一是面對過去是累積性的碳匯,二是面對未來則是逐年增加的碳匯。以每年 2,144 萬噸為單位,計算傳統領域土地之碳匯貢獻,乘以碳價每噸 500 元/1500 元,則逐年增加的原住民碳貢獻為 50 億/150 億。如以過去歷史累積的碳貢獻,每公頃約可固碳 357 噸,依據上述標準計算,則有約 1,758 億/5,355 億的總貢獻。這些都是原住民族祖先保存並累積下來的碳資本,而過去到處殖民、濫砍濫伐、大舉開發、推行工業化的政府與企業,從一百多年前就開始累積碳排,致使原住民族屢遭氣候災害之苦,現今政府居然大言不慚說政府擁有山林、濕地、海洋當作碳匯,手牽著手透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讓政府可以兜售碳權被有錢的公司購買,粉飾生產開發造成的汙染,還能替特定產業開了「漂綠」(greenwashing)或濫用碳資產的便門。不正不義,無疑就是在原住民族土地上吃霸王餐吃到飽了,還打包甜點!
我們要求,政府應遵循去年底《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 通過的《格拉斯哥氣候協定》(GCP)與巴黎協定締約國大會 CMA3 GCP 決定,重視原住民族與氣候治理的重要性;以及多達 146 個國家簽署的「格拉斯哥森林與土地使用領袖宣言」(Glasgow Leaders’ Declaration on Forests and Land Use),訂定相關法律應承認原住民族的權利。此外 COP26 大會提出「森林復育基金」議案關於開發中國家的碳中和輔導,於大會發表宣言的慢食協會(Slow Food)指出,這筆錢理當交到原住民族手中,因為原住民族是森林的最佳守護者。
《氣候變遷因應法》必須反映原住民的歷史累積碳貢獻以及未來逐年增加的碳貢獻,和整體發展所受的公共犧牲,氣候法不僅不能刪除碳匯規定外,還要承認原住民的歷史與逐年碳貢獻的重要地位,並反映為原住民族氣候變遷基金交予原住民族,這才是台灣面對多年來原住民族為台灣所做的公共犧牲基本的「氣候轉型正義」態度。
因此,我們要呼籲政府,在淨零的路徑中,必須做到碳排責任分配公平與原住民的氣候轉型正義:
一、正視碳匯使用的土地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重疊,原住民族擁有自然資源權。
二、修法應納入原住民族條款,並順應《格拉斯哥氣候協定》立法成立原住民族氣候變遷基金。台灣政府的轉型正義口號才能真正落實,而非淪入對原住民族土地的氣候殖民,陷台灣人民於不義。
關於原住民的浪漫偏見?
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拋出這個議題,正值俄羅斯入侵烏克蘭隔日,全世界的目光都在殘酷的戰場,新聞排擠效應所及,很少人注意到這些呼籲,到目前為止,我們也還沒有看到環境團體和原住民團體的對話。但有一種聲音已經在第一時間浮現,那就是質疑原住民要求參與氣候變遷政策討論的目的。這種誅心論認為,原住民只是看到碳匯有利可圖,才會有如上的意見,而原住民的作為只要牽涉到錢,就該從道德上被指責。
這種指責也見於原住民援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的情境。例如該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許多人說,這證明原住民每次表示這不同意那不同意,不過就是要錢而已。
然而,受損失而獲得補償,且為法律所明定,怎麼會成為指責的理由?如果原住民因為受了損失而要求補償該受指責,那麼因土地徵收而受補償,是否也該受道德指責?行使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也該受道德指責?
金錢的本身不是罪惡,以不正義的方式取得金錢才是罪惡,例如政府試圖透過《氣候變遷因應法》來牟利,就是這樣的行為。在繼續《氣候變遷因應法》的相關議題之前,我們想請大家先確立一個觀點:
原住民是普通人,不是非原住民一廂情願幻想的純潔天真無私的原始人。那些認為原住民不該抱有金錢觀念的人,或許應該想想,同樣的邏輯將導致原住民也不該抱有法治觀念的結論。原住民不是你的 buffet 餐盤,你只選自己喜歡的東西放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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