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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十洲的妙人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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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民族精神”的解释与抗辩

韓十洲的妙人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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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态和变迁来说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兼容并包,革命创新;从实质和价值来说是,尊道明德,至诚率性,仁爱积善,共在大美。

还有3天时间,尚未提出意见的公众赶紧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出自己的意见(9月30日截止)。

从过去这些天微信朋友圈的刷屏反应来看,正在修订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诸多争议之处,尤其是其中的第34条把“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列入治安拘留范围,引发了相当广泛的担忧和“反对”,理由是“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过于模糊、难以界定和无法预期,很可能会变成新的“口袋罪”,不仅会影响到中国人正常的生活、表达和心理的基本权义(right),也可能会进一步激化极端民族主义和泛滥的“排外情绪”以及难以预料的后果,甚至可能会被通常所说的“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恶意利用而真正地“有损中国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和阻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基于一再重复的历史教训和如今时有发生的现实事件,这样的担忧并非是没有道理的,值得认真对待。但从这段时间大多数官方媒体的集体沉默和过往的经验来看,不管是担忧和反对的声浪有多么大,恐怕并不会改变最终的结果。假如真的是如此的话,那么,立法意图与民意之间的乖离背后就可能隐含着更深层的问题。当然,我们并不知道立法的意图到底是什么,但如果放到当今世界的局势和基本的哲学框架中来看,或许不难理解其中一二。

众所周知,当前的国内和国际的形势,可谓是波诡云谲、“惊涛骇浪”,即时下所说的“百年未有之变局”,尤其是中美之间紧张博弈,全球化格局大调整,“文明的冲突”问题依然突出,“全盘西化”论还是很有市场。那么,“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感情”,即我们中国人作为一个整体的自我认同和文化认同问题,的确并非是空穴来风的,而是一个真实存在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既具有敏感而复杂的政治性,也具精微而广大的哲学性。

我们可以用柄谷行人在世界史的结构中运用的三位一体框架:资本-民族-政府(capital-nation-state)的波罗蜜恩环(borromean ring)结构来看待这个问题。民族或国族(nation)身份,在当今这个经济全球化的世界中依然是一个谁也无法抹去的重要身份指标和先入为主的“标签”,可能带来善待,也可能带来(隐形)歧视,因而也可能被用来制造对立和冲突。如果每个人受到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的蛊惑而只是甘为一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而不顾及维护甚至重建自身的民族/国族身份认同和负责任形象,那最终也会影响和反噬每个人的生活和命运。

耽于幻想和一厢情愿的个人主义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景观及其“世界公民”许诺尽管美好,但它毕竟远远不是现实,甚至从目前态势来看,无法确定这不是一个用“资本”(capital)和“权力”(deep state)的精英逻辑掏空“民族”(nation)的如同比特币般的泡沫故事和庞氏骗局——个人主义很容易被新自由主义的全球金融资本主义俘获而沦为精致的利己主义的精英主义,很多因全球化而成功的人士都将自己视为更广泛的国际文化的一部分并致力于维系这样的“资本叙事”(capital narrative)和自我认同,相比较而言,“民族叙事”(national narrative)似乎越来越无关紧要,甚至不断被新自由主义者们解构和嘲讽。但问题在于,资本逻辑是“用强弃弱”的利润最大化原则,而真正的民族逻辑由于自身内在的历史性、整体性和情感性,至少是对被全球化资本逻辑甩掉的“弱势群体”负有义务和兜底性质。这也是为什么会伴随着全球化的狂飙,同时出现了民族主义叙事的抬头和“逆全球化”,尤其是以作为经济民族主义(economic nationalism)之代表的英国脱欧和美国的川普现象,“印度”(India)要改国名为“婆罗多”(Bharat)则是强化民族主义叙事的又一个例子,也就是说,这一波全球化实际上把原本在国际体系内以“国家”为单位的相对平衡的capital-state-nation三位一体结构撕裂为了“两个国家”,一个是资本叙事的国家,一个是民族叙事的国家,以美国为例,前者的代表便是拜登,属于追逐优越感的精英主义者阵营,后者的代表便是川普,则被精英主义者贴上了“民粹主义”的标签。同样,“这个世界”也变成了“两个世界”,一个资本逻辑的全球化世界,一个民族逻辑的国际化世界。当然,两者并不是必然对立的,但当下的趋势却是冲突的因素占据了上风。

从这样的政治哲学框架和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第34条的两款规定至少是体现了试图在微观层面进行干预和规范的防御性策略,毕竟近几年的确也出现了不少相关的摩擦事件。那么,这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更深的国家主权和政治哲学层面,如果单单只是从个人主义逻辑下的自由主义法律观念和公民自由权层面进行反对和抗辩——因为这本身就是问题之原因的一部分,肯定不可能阻止这样的国家意志。所以说,值得争议的焦点其实并不在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层面,而是在立法的技艺和概念层面,即条款的表述要更加精细化,使其具有法律本身所必要的清晰性、明确性和稳定性,最大可能地不留下任意化、极端化和排外化的潜在隐患,因此还有很大的探讨和研究的空间。

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回到和直面“中华民族精神”概念本身,尽可能地去理解,去解释,去建设,广泛讨论,善意批判,集思广益,逐步形成全民共识、普遍标准和知识基础,以防止过度诠释、任意执法和滥用权力。知识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纠缠的,尽管从短期和局部来看,权力总是占据支配地位,但是,如何理解权力又是一个知识问题,不同的权力观念意谓着不同的权力用法。所以,从长期和整体来看,区别于“意见”(opinion)的“知识”(knowledge),也可以重塑权力观念和权力结构。作为一名社会转型研究者,同时也“超对称哲学”的提出者,我就从知识和哲学的立场,而不仅仅是从法律和政治的立场,来说一说我对于“中华民族精神”的个人理解,出于行文方便,先说基本观点,再作简单解释:从形态和变迁来说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兼容并包,革命创新;从实质和价值来说是,尊道明德,至诚率性,仁爱积善,共在大美。

“源远流长”和“博大精深”:前者是对中国历史的悠久性和“绵延性”(有连续也有断裂)而言的,这是人们常说的,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自不必多说,但至于是否是真的“没有中断过”,例如,“殷周之变”是否存在文化断裂,这其实是值得探讨的;后者则形容中华文化“深奥玄妙,大象无形”的特质,具有哲学的普遍性和深刻性,比如说,作为我们中华文明之本源的道家思想,可以视为是一种“阴阳互补,二元共舞”或者说“一分为二,二合为三”(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本体论范式与“合一律”(超对称性)逻辑,这不同于又超越于西方的形而上学传统中的“二元对立,一元至上”的本体论建构与“同一律”(对称性)逻辑,而与现代的量子力学和分形几何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荣格就认为,西方文化的弊病可以在道家思想中找到药方,即意识与无意识的互补与统一。海德格尔也有想在道家思想中寻找“形而上学的终结”之后的哲学启发和出路。

“兼容并包”和“革命创新”:这蕴含在老子思想中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和“玄德”(包括后世道家的“重玄”思想)以及“中庸”思想之中,具有一种认识论上根本的包容性、批判性和超越性,即20世纪之初的史学家刘咸炘所概括的作为“中”的两种形式的“包”(皆有)与“超”(皆不),“夫中者,一而非两者也。两者,多之象也。一之于多,皆有而皆不也。由皆有而言之,则为包,于是有公、容、全之说;由皆不而言之,则为超,于是有虚、无(、新)之说……中之名,固由两端而立也。故绝对者,因相对以见者也。是以《易》有太极而始于乾坤”,这体现了一种“多”与“一”、“有”与“不”、“旧”与“新”之间的辩证法,既“兼容并包”又“革命创新”,用刘咸炘的哲学方法论来说即是“一分为二,二合为三”和“循相对以求绝对、合两端而成三级”,这不同于西方自柏拉图的“两个世界”划分以来的“二元对立,一元至上”的绝对主义和“文明的冲突”的思维。

从“汤武革命顺乎天应乎人”、“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到20世纪中国的“革命”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21世纪当下中国的“自我革命”和“创新”口号和叙事,这正是中华民族精神在历史中的一条或明或暗、时沉时浮的线索。每一个时代的中国人都有自身的问题性、主体性和“未完成性”(开放性),因而可以赋予“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的内涵和外延。当然,也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精神在单向度强调“克己复礼”的儒家传统和科举体制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压抑和排斥,但21世纪的今天,我们中国人则有必要也有能力让“兼容并包”和“革命创新”再度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特征和主旋律。创新,作为一种“有意义的新组合”(熊比特)即是一个从“包”到“超”再到“新”的创造性过程,一个“合多为一”、“多元一体”的知行过程;正如诺瓦利斯所说的“一切认识和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歌德所说的“不懂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和康德所说的“强烈的视差”,没有“多元”和“差异”或“奇异”或者说“自我”和“他者”之间的摩擦、冲撞和对话,既不可能真正做到“认识你自己”和挖掘自身潜能,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合一”和“创新”,这需要以心智的开放性和容错性为基本前提,也是“博大精深”的外在体现。

当然,“兼容并包”并不意谓着没有“底线”和“原则”,这在迄今的人类文明中找到基本的共识并可以不断优化和扩展,例如,反侵略、反殖民、反奴役、反恐怖、反虐待和反法西斯等,今次“有损中华民族精神”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围,可以说也就是一种底线设定,但绝非可以任意“上纲上线”、乱套口袋的。

“尊道立德”:“道”和“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对最高范畴,对应西方古希腊的logos和nous,但有不同的概念内涵。“德”,作为循道之德、配位之德和王者之德,也可以对应和扩展西方哲学中的主体性(subjectness)概念,即可以理解为形势生态位上的一种态势感应(situational awareness)和胜任能力(competence)。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这意谓着“道”本身的动态性、变易性和生成性,但这是一种“周期性变化”(周易),所以,老子又说“吾以观其复”,这则意谓着认识论上的不完全性,既是可知论的,又是非完全可知论的,因而需要不断与时俱进、自我超越和可扩展的“玄德”,当机立断,随机应变,见机行事,“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立德”也处于中国传统的人格境界“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的第一位。

“至诚率性”:《中庸》中讲“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和“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从主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来说,“诚”是抵达“真”的前提条件,“真”是在“诚之又诚”的交互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过程中生成、涌现和出场的,同时,“诚”与“善”也联系在了一起,如果放弃了“善”,也就不会有“诚”,不“诚”便无以“率性”以至于“无物”而遑论“开物成务”。

“仁爱积善”:荀子《劝学》讲“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德”是“善”即相互性(reciprocity)和用益性的积累即“多元”所生成和涌现的“一体”,“积善”(多)是“立德”(一)的条件,而“仁爱”又是“积善”的条件,如果心中没有“仁爱”,那怎么会“积善”呢?孟子也说“仁者爱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仁“字在郭店竹简《五行》中是一种[身心](上“身”下“心”的结构)并说“不爱不[身心]”,即“身心一体”为“仁”([身心]),“爱”则是“身心一体”之[身心]和“仁”的条件,这在现代心理学中也可以找到解释和经验根据。当然,这里的“爱”,既包括儒家之“亲亲之爱”(家爱),也包括墨家的“兼爱”,同时也包括了“友爱”和现代的“自爱”和“情爱”(爱情)。

“共生大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和谐共生,天地大美,内在地蕴含于道家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的思想和“阴阳互补,二元共舞”或“一分为二,二合为三”的范式之中。中国文化中“大象无形,气韵生动”之既“形而上”又“形于内”的美学有着不同于西方美学的独特气质。当然,在21世纪的今天,以我们中国人当有的胸怀、气度和“精神”,既应看到各美其美的“中西之别”,也应看到美美与共的“中西互补”,以最终实现“中西合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和“共生大美之境”,以超对称哲学的概念来说,即是一种超越了“轴心时代”所奠定的对称性文明形态的超对称性文明形态

那么,这就把“诚”、“性”、“仁”([身心])、“爱”、“善”、“德”、“道”和“美”联系来了一起并形成了一个概念家族和逻辑循环。当然,有必要说明的是,在中国的历史上,墨家的“兼爱”被如今的“家爱”所排斥,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华民族精神之“天下情怀”(公共性)和“共在大美”(正义性)之完整性的割裂,是“一家一姓之天下”对“天下人之天下”的僭越和独霸,因此,在20世纪初也就成了新文化运动所批判和“革命”的对象。21世纪的今天,墨家的“兼爱”精神在当今世界“你中有无,我中有你”的共同体状态中是亟待重申和强调的。实际上,“家”的概念是首先是由非血缘关系的“夫妇”(曾经互为“他者”和“陌生人”)之间的信约组建起来的,而“兼爱”、“公正”、“共生”和“大美”,正是美好的性别关系和爱情关系的必要条件;“家爱”与“兼爱”亦是“阴阳互补,二元共舞”的辩证关系。如果人们陷入了普遍的尔虞我诈、互不信任,那么,美好的爱情关系、家庭关系和“长治久安”便是不可能的。

以上是我对“中华民族精神”的个人理解和解释,它体现在先贤们的思想观念中,其实并没有充分体现和展开为真实历史,不过,这也正是“精神之谓精神”(虚)的本质所在,可以说,迄今依然是一种“未完成状态”,依然是“潜龙在渊”,所以,21世纪的我辈更有责任“化虚为实”,让这样的“中华民族精神”在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飞龙在天”。当然,只是一家之言,且由于篇幅所限,只能粗略概括,肯定有可批评和可修正之处,但我并非不可以进行更精细的论证。

如果这样的解释上大体上是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妨以此作为一个暂时标准(可修正和可扩展)来审视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和言论才够得上是真的在“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和“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并在必要时进行辩驳和抗辩。1)唯有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兼容并包,革命创新;尊道明德,至诚率性,仁爱积善,共在大美——的行为或言论才称得上“伤害中华民族感情”;2)不能把“个人感情”和“民族感情”混为一谈,本来正当的、符合“中华民族精神”的行为或言论,某些人也可能出于误解、偏见或过敏而感到自己的“个人感情”受到了“伤害”,这时如果把“个人感情”范畴偷换为“民族感情”范畴而进行指控,那显然是不正当的,不应得到支持。例如,那些向人类文明的一切先进成果进行学习和借鉴的行为和言论以及对我们自身的错误和不完善之处进行的善意批判,显然就不仅不是“有损”和“伤害”反而是“有利”和“改善”中华民族的精神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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