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政治之五十五] 司法獨立、新聞自由與開放社會
警隊國安處上周再次搜查《蘋果日報》大樓。他們撿走最少44部電腦主機及硬碟,同時拘捕壹傳媒及《蘋果》5名高層,指他們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並凍結3間公司合共1800萬元資產。一日後,警方決定起訴其中兩人,提堂後不獲保釋要還押候審。昨日傳媒更透露,如保安局拒絕解凍資產,《蘋果日報》可能在本周後停刊。
國安處解釋是次搜捕行動的理由,是由於有強烈證據顯示蘋果日報2019年起刊出了數十篇文章,提供口實予外國向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5名被捕人屬公司董事、出版人及編輯,對文章內容「責無旁貸」。
換言之,國安處是基於報章的新聞工作和行使新聞及出版自由之權利,針對文章內容作出檢控,正是以言入罪(speech crime)的典型。儘管保安局長強調一般新聞工作者有別於涉案人士,但由於總裁判官蘇惠德繼續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傳媒報道保釋程序,公眾至今仍然無從得知控方所指涉的文章,到底包括多少新聞報道或評論文章、牽涉多少公眾人士和市民的訪問等重要資料。那麼官方說辭,又能有多大說服力呢?
國安處今次的搜捕和檢控行動,已經取得3個「第一」:這是政權第一次動用《國安法》拘捕和起訴新聞工作者、第一次針對公司法人提出檢控,以及第一次得到法庭批出手令,授予警方搜查包括新聞材料的權力。
批出手令的法官,以實質行動來認同視新聞材料作為違反國安法證據的警方。保障新聞材料不受警方查閱,是為了保護受訪人士的身分;即使是匿名受訪者,只要和記者有互信,就能暢所欲言,讓傳媒工作者如實報道;在一些關鍵時刻,吹哨者給予記者的新聞材料,更加是發掘真相、揭櫫時弊,要公權力承認過失、向人民負責的重要證據。新聞自由的可貴,就是讓報道者無畏無懼,自由和自主地傳播社會真相,促進每個公民都掌握充分資訊(well-informed citizens),負責任地建設民主和開放的社會。
但是,今次有法官批出包括新聞材料的搜查令,猶如為公權力開綠燈。政權本應是傳媒監察的對象,如今藉法庭許可反客為主,搜羅、蒐集、調查蘋果日報的新聞材料,反過來成為監察、打擊新聞機構的狙擊手。法庭批出手令,等於加劇一股針對新聞界的歪風,間接降低大眾和掌握真相者接受記者訪問的意欲、增加記者採訪和搜證的難度;當法官和警察合作,要傳媒機構交出新聞材料的話,就會為自己、同儕和受訪者帶來以言入罪的風險。
法庭面對攸關新聞自由的爭議,到底要如何自處?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早前公開表示,他過往認為傳媒是「法治的捍衛者」,但現時認為傳媒「是法治的一部分」;不但有助維持法治,自由媒體存在的話,亦彰顯社會存在法治。不少普通法傳統的法官和法律學者,更加認為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是維護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兩個等量齊觀的樞紐。歷史最悠久的成文憲法──即1780年的美國《麻薩諸塞憲法》──的草擬人亞當斯(John Adams)嘗言道:人民享有自由的新聞媒體(free press)和獨立的司法機構,是維護自由和保障一切權利的兩個關鍵人權。麻省最高法院前法官、波士頓學院法學院訪問教授Robert J. Cordy兩年前發表文章,探討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兩者的關係時,明確表示兩者均分享共同使命,一方面制衡公權力,另一方面互相扶持,建設開放社會。
Cordy認為,司法獨立責在確保政府尊重和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並且要隨時預備向當政者以至任何侵犯人民權利的違憲行動說「不」。但司法機構有無能力行使這項職責,不單視乎典章制度是否賦予其權力而已;關鍵是司法機構能否得到人民的信任、尊重和支持。資訊愈流通,人民就更認識法庭在民主制度和憲法下的角色;法院處事是否公正不阿,人民考究其往績便可知八九。故此,新聞自由就相當重要:它監察以至批判法庭,雖然有時言辭可能辛辣,但總是令法庭更懂得向公眾問責。
在政府濫權和以法律打壓異己的時候,本應是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互相扶持之時。Cordy引述美國1971年「五角大廈文件案」(N. Y.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當時尼克遜政府為了向公眾隱瞞越戰真相,試圖以法律手段阻止《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出版有關內部文件的報道,最後美國最高法院多數裁決新聞自由比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更重要,判紐時和華郵有權繼續出版。此段歷史在幾年前改編成電影《戰雲密報》,成為向傳媒捍衛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致敬的經典。但它之所以成為佳話,正是因為法官肯定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有助監察當權者和保障公眾知情權,是維護民主憲政不可或缺的價值。
反過來,司法機構需要自由的媒體襄助。當法院行使其憲制責任保護人權,而被當局打壓或被政客攻擊,法官有口難言,就要靠傳媒報道真相,讓大眾明白其苦處。Cordy強調,當法庭失去司法獨立的保障,新聞自由和其他權利也難獲保全;俄羅斯和土耳其的經驗反映,新聞機構被取締、批判政府的記者被捕,正正是政權打壓、收編司法機構的結果。
Cordy亦不諱言,在美國司法史,法官以記者報道、批評正在審理的案件為由,也曾判罰傳媒藐視法庭,反映司法界和新聞界不時處於張力之中。但他也援引1941年美國一份判辭(Bridges v. California),該判辭指出,能夠隨心所欲批評公共機構,是國民的特權;如果法庭強迫他人沉默,只會令人更不滿、猜疑和藐視法庭,多於令人對法庭有所尊重。畢竟,法庭的權威,是來自人民的信任和信心。Cordy認為,既然普通法傳統重視公眾有權查考法庭審訊,以確立司法制度的正當性和問責性,新聞工作者能夠自由出版報道和評論,亦是依從這優良傳統之舉。
一個多元的社會,對法庭表現意見不一是常態,但維持多元開放社會的前提,是要有自由的空間傳播資訊、觀點,讓新聞及出版機構可以免於恐懼地促進民智和社會發展。在這角度,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本來就唇齒相依。如果法庭倒過來成為打擊新聞自由的一方,不止是短視,更加是對司法獨立的一大諷刺。
延伸閱讀:
Robert J. Cordy (2019) “The Interdependent Relationship of a Free Press and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in a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60:9, pp.1-7.
(明報,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