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存在的被告席
法律體系的理念和原則,除了在條文、審判程序上反映,也可以有空間面向的切入,例如探討法庭空間的設計與劃分,有沒有貫徹法院聲稱的法治精神、公平正義乜乜乜,其中一個爭議就是被告席(dock)的存廢。
香港的法庭是有過頭厚玻璃圍起的被告席,通常在法庭的最後面(假如以法官為最前),中間夾住律師與法庭書記的長枱。被告通常會連到懲教或警狗在內,但有時同案太多被告就需要坐到被告席外的位置,如47人案與多單暴動案。
提倡廢除被告席的原因主要有幾個:(1) 身處被告席、與律師隔開,難以與律師當下直接溝通,香港的情況通常需要有個solicitor不斷來回「拎指示」;(2) 即使僱用了律師,被告也應該參與到自己的審訊,被放到法庭最角落、被鐵欄玻璃包圍影響被告的參與,好像假設法庭是律師主場,被告「唔識法律」就在審訊保持沉默和被動;(3) 有實證研究指出被告席的設定,確實影響陪審團對被告的觀感,陪審團見被告坐在圍籠內、有紀律人員守在旁,就會傾向覺得被告有罪,從而影響審判決定;(4)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一日未定罪都假定是無罪,但被告席的設計和設防已假設被告有危險,亦不顧被告感受,懲罰在法庭內已進行中。
被告席並不是自古以來就有,以普通法系的英國為例,是近代才出現。英國的被告席最早可追溯至十七世紀,十八世紀變得常見,但仍是各處鄉村各處例,審訊也未必是專門的法庭空間發生,直至以十九世紀才有standard and design guide,獨立被隔的被告席才變成常設,而且愈趨設防,變成鐵欄、玻璃包圍。曾經在過往,被告是坐在律師旁邊,就算獨立坐開也不必如此圍起設防。再者,即使是現時,也不是各國各地的法院也設有被告席,例如美國不是每個州的法院也有,紐西蘭的法院更開始試行廢除被告席,被告坐到律師隔離。
固然,設計上小修小補也應對不了香港法庭自甘墮落的淪喪,空間如何變,走狗犬馬也是一樣猥賤,但也值得考究一下香港法院與法庭空間的設計演變。
參考:
Mulcahy, Linda (2013) Putting the defendant in their place: why do we still use the dock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53 (6). pp. 1139-1156.
Mulcahy, L. (2007). Architects of Justice: the Politics of Courtroom Design. Social & Legal Studies, 16(3), 383–403.
Rossner, M., Tait, D., McKimmie, B. and Sarre, R. (2017), The Dock on Trial: Courtroom Design and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44: 317-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