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傷案二軍二審判決 千人賠償金額減至16.6億元、將上訴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RCA工傷訴訟案「二軍」千名受害勞工,臺灣高等法院昨天(4/21)二審判決,改判賠16.6億餘元,比起一審判賠23億餘元減少1/3金額。RCA員工關懷協會、工殤協會及律師團等皆表示遺憾,批評「司法退步」,將上訴到底。
台灣司法站在加害者立場?
律師團代表律師林永頌表示,一千多位RCA罹病死亡勞工的家屬、罹病勞工及尚未發病、身心受創勞工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面對一審判決判賠金額23億元,其實不到一億美金,對比美國類似案件,個人動輒被賠償五、六千萬美金(14.6億元-17.5億元台幣),美國判例都是台灣百倍,臺灣RCA勞工並未獲得高額賠償,二審判決居然還減少1/3賠償金額,讓大家感到非常遺憾。
備註:美國無線電公司RCA((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於1992年關廠,在台營運20年間有上千員工被公司非法排放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多種化學原料毒害致癌,受害者從2005年開始提起訴訟,並依提告時間分為一軍、二軍,其中再細分為A組「已死亡員工及其家屬」、B組「罹病員工」及C組「尚未發病者」。
「台灣司法為什麼要這麼站在加害人立場,對被害人不加體恤?」
林永頌說,台灣受害勞工面對的是財力雄厚的跨國國際公司,RCA公司早年因為美國環保及勞工法令提升跑到台灣設廠,明知道有機溶劑有害,為了節省成本沒有有效回收機制,讓有毒物質流入當地地下水及土壤,空氣也瀰漫有機溶劑,在廠區空調循環,使勞工接觸有毒的空氣及水。然而公司的白人白領階級使用的是不連通廠區的獨立冷氣機,喝的也是蒸餾水並非地下水,這就是RCA公司知情故意且可惡的作法。
RCA母公司在併購時也有調查廠區狀況,明知道當地環境被汙染,在民國80年關廠後也沒有要解決,再資遣員工、賣掉土地,隱瞞有機溶劑汙染土壤及地下水狀況,不理會後續勞工生病,直到兩年後被揭發,資方就將一億美金資產轉移到國外。
林永頌批評:「RCA公司這樣不可惡的話,哪個被告才算可惡?這樣惡行還要酌減被告賠償金,三個法官到底在想什麼?」
律師蔡雅瀅說明,RCA公司1970年在台開始營運,直到1992年關廠,留下健康受損的勞工、被汙染的土地跟地下水。2005年8月此區劃設地下水管制區範圍50公頃,比原本廠區大很多,2009年11月 進行地下水整治,但是汙染太嚴重,整治一直無法改善完成,2020年7月再核定第四次汙染整治計畫 ,預計要執行到2025年,且不知是否能改善完成。
蔡雅瀅也呼籲,RCA等四公司除了盡早以合理金額賠償受損嚴重的勞工之外,也應積極完成汙染整治,把乾淨的水還給當地居民。「更希望未來在台灣的企業賺起經濟利益同時,一定要兼顧勞工權益保障及環境維護。」
司法逐步確認資方惡行 受害勞工勝訴卻賠償低
律師薛煒育則說,RCA受害者「一軍」在訴訟過程中,逐漸獲得司法的肯認,包含一審時確認RCA等公司的惡行及嚴重污染問題,二審時確認RCA公司造成損害嚴重性不只是勞工的死亡、罹癌或產生重大疾病,也可能造成基因問題,到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不只是勞工身體外觀上可見疾病,勞工心理上的受創也值得被認定受害,是RCA工傷案16年來看到司法的進步。
令大家不解的是為何二軍二審判賠金額大幅度降低,「是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勞工損害不夠嚴重嗎?」他強調勞工受害之深應被司法判決重視與肯定,這將是律師團上訴最高法院再次強調的訴求。
RCA職災勞工顧問團成員、世新社發所教授陳信行表示,若讓RCA資方用少許賠償就能逃走的話,未來要面對的是許多要跟工作現場化學品共存的勞工、汙染工廠旁承受的住民、吃進食物的當地居民難以得到應有的正義。因此RCA職災訴訟16年來,有許多流行病學家、毒理學家及環境科學家認為本案太可惡而無償參與及貢獻。
陳信行說,一軍在最高法院更一審判決時被肯認,當被告隱藏公司運作期間的資料,使得科學界重建現場非常困難,是原告的責任,不可以由原告獲得利益而由被告承受損害。訴訟期間美國加州矽谷聯盟、三星白血病案或日本相關訴訟的律師互相交流,可見類似案例:大企業隱藏對人的危害且銷毀證據發生在全世界每一個工業社會裡。
陳舉例,2011年塑化劑案剛爆發時,受害者求償最低一人僅賠9元,因為衛生署說還不能證明塑化劑損害為何,當時引起社會眾怒,才讓法院轉變態度,人民有身體健康自主權,也是RCA案在最高法院判決所肯認的事情。
「當企業在沒有徵得人的同意就讓人暴露在危害化學物質之下,就是侵害人權。」他表示律師團及顧問團會認真研究本次判決原因,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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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於: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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