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台灣飲用水中PFAS標準
議題背景: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8月21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為了因應國際管制趨勢,提高管理強度,將增訂全氟烷基物質(PFAS)水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強制規範飲用水水質標準。環境部水質保護司將參考國立成功大學「112年飲用水水質之新興污染物調查與管理計畫」,與國家環境研究院及自來水事業,共同設立檢測方法及管理機制。
然而目前台灣人接觸到PFAS的情況為何,以及需要考量哪些因素,以制定更完善、根據科學研究的PFAS規範?台灣科技媒體中心邀請台灣研究PFAS的科學家提供觀點,期盼作為公眾討論PFAS以及台灣制定PFAS法規的可靠參考資訊。
美國的PFAS飲用水規範:
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已於今年4月公布飲用水中檢出PFAS標準的法規,明訂五種PFAS(PFOA、PFOS、PFNA、PFHxS及HFPO-DA)在飲用水中的檢測數值,上限為每公升4.0、4.0、10.0、10.0及10.0 奈克(ng/L或ppt)。據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特聘教授林郁真指出,這是國際上正視PFAS污染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相關參考資料:
國立成功大學「112年飲用水水質之新興污染物調查與管理計畫」
美國EPA的PFAS溝通工具包:PFAS Communications Toolkit
根據美國EPA網站說明PFAS,以及EPA提到我們目前對 PFAS 的人類健康和環境風險的理解,PFAS化合物最主要的問題是它分解緩慢,容易在環境中或生物體中累積,此化合物的種類非常多(目前已知有9,000 多種),而且人類日常生活非常容易頻繁的接觸。
世界衛生組織WHO自2023年11月29日開始制定「飲用水中 PFAS 的飲用水品質指南」所需要的背景資料:PFOS and PFOA in Drinking-water: Background document for development of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
專家怎麼說?
2024年08月17日
國立臺灣大學食品安全與健康研究所助理教授 羅宇軒
1. 需要考量哪些因素來訂立出適合台灣的飲用水PFAS標準?
由於人體主要暴露到PFAS的途徑是透過飲食,在訂定飲用水標準時,最理想的情況下,必須一併考量攝食PFAS的暴露評估結果,估算國人每日透過飲食和飲水的總暴露量,確保國人PFAS總暴露值不會超過健康參考劑量(即每日可耐受量,TDI)。
在欠缺完整PFAS攝食評估結果的情況下,往往透過假設以制訂飲用水標準。舉例來說,美國加州環境健康危害辦公室(OEHHA)在設定飲用水中全氟己烷磺酸(PFHxS,屬於PFAS化合物)警示含量時,由於飲食與室內粉塵殘留的資料不足,OEHHA根據美國環保署的方法(暴露決策樹法),假設人體一般情況下暴露到的化學物質有20%來自飲用水,訂立飲用水中全氟己烷磺酸的警示含量為每公升2 奈克(ng/L或ppt)。
然而,若通用化學檢驗方法達不到以健康效應為基礎所設定的管理標準,通常會另外訂定一個可以實際執行的行政管理值(Enforcement level)。舉例來說,美國環保署近期公布的飲用水PFAS標準即涵蓋目標值(Maximum Contaminant Level Goal, MCLG),以及實際可行的數值(Maximum Contaminant Level, MCL)。
2. 需要哪些科學研究,讓我們更了解訂定標準後可以如何追蹤、修正,確保有效減少PFAS的污染或暴露?
就台灣現有飲用水中PFAS的檢出情況,可以預期國人透過飲用水暴露到PFAS的含量,應小於PFAS總暴露量的20%,然而在還不清楚我國國人飲食與室內粉塵中完整PFAS暴露評估的情況下,假設人會經由飲用水暴露到PFAS,目前公布的管理值為保守估計值(亦即制定較嚴格的飲用水標準)。因此,建議我國未來可作更加全面的PFAS飲食與室內粉塵暴露評估調查,以提供制定飲用水PFAS標準時更精準的科學依據。
此外,由於PFAS化合物種類眾多,且長鏈PFAS如PFOS與PFOA已被業界逐漸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短鏈的PFAS替代物。未來可利用高解析質譜儀,比對疑似PFAS的物質,結合專門分析PFAS同源物質的方法(Homologous series),首先探查現今飲用水中哪種PFAS可能較多,再以精準的定量方法了解飲用水中這些PFAS的濃度。如此可用較經濟的方法,精準評估為數眾多的PFAS,甚至可以超前指引未來新興PFAS物質的毒理與健康研究。
利益聲明(Declared interests):我與「112年飲用水水質之新興污染物調查與管理計畫」共同主持人王根樹教授,共同指導碩士班學生,此外無其他利益衝突。
2024年08月22日
中央研究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助研究員李承軒
對於這次環境部公告,我個人是樂觀其成,台灣是參考多個先進國家已經制定的標準,然後選擇相對寬鬆的數值。但凡事有個開始就是好事,美國EPA發布的規範,也是隨著更多的資料公布而持續做修正。除了常見的PFOA和PFOS以外,美國某些州會個別規範其他種類的新興PFAS化合物,主要是因為當地某些產業會造成獨特的PFAS汙染,這是必須透過更多的環境監測才能判斷並做決策的。
我認為台灣可以更廣泛地分析自然水體中的多種PFAS,確認我們的飲用水裡面是否有其他未被監測與規範的PFAS,才能更進一步計算暴露量與安全標準。其實國內有團隊逐步開始做這件事情,但是所監測的PFAS化合物數量落在大約10個左右,相比之下,美國EPA正在進行的「第五個非管制污染物監測規範(UCMR5)」,總共監測多達29種PFAS,而EPA最新發布經過實驗室驗證的1633方法(Method 1633)更可以分析40種已知PFAS。
參考文獻:
羅宇軒引用資料:
US EPA (2000). Methodology for Deriving Ambient Water Quality Criteria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Health. Washington, DC, Office Water,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OEHHA (2022). Notification Level Recommendation: 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 in Drinking Water. Californi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Office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Hazard Assessment.
US EPA (2024). Final PFAS National Primary Drinking Water Regulation.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www.epa.gov/syste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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