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是全世界第一個同性關係合法化的國家:
每年的六月份是國際 Pride Month,世界各地也會在這個月份舉辦同志大遊行 (當然有些國家是無法舉辦的),而有些國家並不一定是在六月份,例如丹麥哥本哈根就是在每年的八月第三週是 Pride Week,但不管什麼時候舉辦,這都是對不同族群的人權平等象徵之一。
台灣從 2019 年經過立法院的修法後,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志婚姻平權的國家,也成為世界的新聞焦點,更成為亞洲各國的典範。但嚴格講起來,目前的台灣同婚專法還無法稱為同志婚姻,只可以稱得上同志關係法。
當我們談到同志婚姻,很多人第一個想到的國家可能就是荷蘭了,沒錯,荷蘭的確是世界上第一個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自從 2001 年 4 月 1 日起,荷蘭的同性婚姻就已經合法化。
該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於 2000 年 9 月 12 日在荷蘭眾議院以 109 票對 33 票的絕大多數贊成票通過,藉著參議院於 2000 年 12 月 19 日以 49 票對 26 票通過了該法案。這使得荷蘭從 2001 年 4 月 1 日起成了世界上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但是很少人知道丹麥是世界上第一個 "同志伴侶關係" 合法化的國家,也就是所謂的 "Register Partnership",這個法律在1989 年 6 月 7 日通過,並於 1989 年 10 月 1 日生效,還比荷蘭的 "同志婚姻" 合法化早了約 10 年半的時間,丹麥承認 "同性關係" 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個這樣的法律。
到底同志婚姻跟同志關係法有什麼不同呢?
同性關係註註冊下的伴侶其實幾乎享有與異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法律,財政,權利和義務,但在丹麥的同性關係法裡面無法領養小孩,因為如此,當時丹麥的同性關係法就不足以被稱為 "婚姻"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說台灣目前的同婚不是同婚)。
不過在 2009 年 3 月 17 日,丹麥立法授予註冊伴侶可以擁有共同收養兒童的權利,並於 2010 年 7 月 1 日開始生效,於是從 2012 年 6 月 15 日起,原有的伴侶關係法被不分性別的 "婚姻法" 所取代 (為什麼會說不分性別的伴侶關係法? 因為之前丹麥異性伴侶如果不結婚,也是可以透過伴侶關係法註冊,這對與有著非丹麥籍的伴侶們提供了一個不需結婚就可以透過伴侶關係法上的合法伴侶關係),從此以後也不再建立新的註冊夥伴關係,但之前已經註冊存在的伙伴關係仍維持有效 (麥先生和 Danielson 當年就是註冊在同性伴侶關係法下)。
雖然在歷史上,丹麥不是第一個 "同性婚姻" 合法的國家,但它卻是世界上第一向同性伴侶提供幾乎所有婚姻福利的國家,只不過它從 "同性關係合法" 走到 "同性婚姻合法" 的時間久了一點,所以就被荷蘭超越奪走了 "同性婚姻" 第一的稱號,不過雖然如此,丹麥在同志平權上還是創造了歷史,也為全世界的婚姻平權奠下了一個相當偉大的基礎。
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
以下是目前世界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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