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工作價值被低估的合則來不合則去
跟較年輕的同事聊到工作薪資和單位違法的問題,他提出了:[合則來、不合則去]。
乍聽之下我覺得好像也是如此,但是當工作價值被低估時,這種低估包含了單位違法以及低薪的狀態,[合則來、不合則去]是一句有意義的話嗎?個人覺得[合則來、不合則去]應該適用在企業文化跟個人對工作的追求上。
- 單位違法不是應該改善嗎?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限制。
- 低薪不是應該努力提高薪資嗎?企業長期低薪,是否是企業整體薪資結構出了問題?還是產業危機?
為什麼把這樣的情境當成是一個[勞動者]應該去接受或不接受的前提呢?
而工作是大多數勞動者要耕耘15年以上的生命主要活動時,結構中的每一個人應該都要讓勞動市場跟勞動條件更加健全才是,然而我看到的更多卻是自掃門前雪,不少的雇主也抱持著[來要]再說,甚至來要這些基本條件時再打點折,划算與降低成本成為核心。
回歸到[合則來、不合則去]的概念上,這應該是單位與個人要去磨合的問題,什麼樣的環境養出什麼樣的人才,而人才對自己的追求抱持著什麼樣的信念,這是勞動條件更形而上的根本問題。
只是,聽見了太多人忙於低薪與繁重的工作之中,形而上想法對於落入這範圍的人們暫不是用。
以上。